美国期货交易所合约
美国期货交易所合约(精选3篇)
美国期货交易所合约1
交易所(NYMEX)纽约港2号取暖油期货合约
交易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合约月份
交易时间
交割等级
42,000美制加仑
每加仑0.0001美元
每加仑2美分(每张合约840美元)不高于或低于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不对交割月份之前一个月份规定波动限价
从当前月份起算的15个连续月份。
上午9:50-下午3:10(纽约时间)
2号取暖油,具体规格与交易所联系。
纽约商业交易所纽约港2号取暖油期权合约
交易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敲定价格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合约月份
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履 约
一个NYMEX取暖油期货合约单位
每加仑0.0001美元
间隔价为每加仑2美分,所有敲定价格只能为偶数,例如,0.4800美元、0.5000美元等,任何时间内,每一交易月份的相关期货合约看跌期权和看涨期权至少要有7个敲定价格水平,居中的敲定价格要最接近上一交易日相关期货合约的收盘价。敲定价格的高低界限视期货价格波动幅度而调整。
6个连续月份
上午9:50-下午3:10(纽约时间)
相关取暖油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之前一个月的第二个星期五。
同轻质低硫原油期权合约。
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小麦期货合约
交易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合约月份
交易时间
交割等级
交割方式
5,000蒲式耳
每蒲式耳1/4美分(每张合约12.50美元)
每蒲式耳不高于或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25美分(每张合约1,250美元)
3、5、7、9、12
上午9:30-下午1:15(堪萨斯市时间)
2号硬红冬麦;1号和3号麦依照交易所规定质量差价交割。
凭仓储商签发之仓单
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KCBT)小麦期权合约
交易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敲定价格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合约月份
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合约到期时间
一个KCBT之5000蒲式耳硬红冬小麦期货合约单位
每蒲式耳1/8美分(每张合约6.25美元)
与交易所联以获取最新信息
同相关小麦期货合约
3、5、7、9、12
同相关小麦期货合约
距相关期货合约第一通知日至少5个工作日之前的星期五下午1:00(堪萨斯市时间)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10:00(堪萨斯市时间)
明尼阿波利斯谷物交易所春小麦期货合约
交易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合约月份
交易时间
交割等级
5,000蒲式耳(允许1,000蒲式耳零批)
每蒲式耳1/8美分
每蒲式耳20美分(每张合约1,000美元)
3、5、7、9、12
上午9:30-下午1:15(明尼阿波利斯时间)
2号北方春麦,蛋白质含量为13.50或更高,溢价和差价由交易所确定。
明尼阿波利斯谷物交易所(MGE)春小麦期权合约
┌──────────┬───────────────────────────┐
│
交易单位
│一个5000蒲式耳的MGE春小麦期货合约单位
│
│
最小变动价位
│1/8美分
│
│
敲定价格
│a.间隔:按每蒲式耳10美分渐进
│
│
│b.最初挂牌价:居中的敲定价格要相等于上一交易日之结 │
│
│算价,另外3个渐高价和渐低价各间隔10美分
│
│
│c.附加牌价:在交易集中于某一价格水平,致使期货合约的 │
│
│期权敲定价格少于3个渐高价和3个渐低价时,应加入新的
│
│
│期权敲定价格,以确保至少有3个渐高价和3个渐低价,但在 │
│
│到期合约中不得加入附加价。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高于或低于每一张看跌期权合约或看涨期权合约的上一
│
│
│交易日结算权利金价格各20美分
│
│
合约月份
│9、12、3、5、7
│
│
交易时间
│上午9:35-下午1:25(明尼阿波利斯时间)
│
│
最后交易日
│距相关期货合约第一通知日之前至少10个工作日的星期五
│
│
│下午1:00(明尼阿波利斯时间)
│
│
合约到期日
│最后交易日之后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10:00(明尼阿波利斯 │
│
│时间)
│
└──────────┴───────────────────────────┘
美国期货交易所合约2
期货委托合同(格式)
兹委托金马*券公司(下称贵公司)代理期货商品的买卖和有关业务,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有关委托的期货买卖,概由贵公司代理本人与对方的当事人订立契约,或由贵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契约。
2.有关上述契约的订立,如在国内,则按照国内的有关法规订立,如在国外,则按照所在国家的有关法规订立。凡代理本人所订立的契约,对于本人完全发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异议。
3.本委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账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将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继续有效。
4.贵公司或贵公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承担。
5.委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
6.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
7.上述保证金的数额,将根据本人所委托买卖商品的实际情况,由贵公司增加或减少,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调整保证金数额时,贵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买卖,必要时还可以终止委托关系,结清收支帐款,如有不足,任凭贵公司依法追讨赔偿,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处置。如果本人还有其他违反契约的情况,贵公司也可以照此办理。
8.如果本人有实际困难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实货实物为交付或收受时,均请贵公司平仓了结契约后就帐面进行计算,由本人负责其损失或收益。
9.贵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买卖商品,所需的通讯和业务方面的费用,由贵公司按照会计标准核算(按照交易规则),都由本人负责支付花销。
10.本人委托贵公司买卖的商品,其进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续,以及信用证的开出,概由本人自行办理。
11.本人把签字式样和印鉴留存贵公司,以便贵公司核对。
12.本人将约定的联络方式及本人的通讯地址,应向贵公司登记,请依照使用。如果发生不正确的效果,均由本人负责。如果通讯地址和约定的联络方法需要变更时,本人应向贵公司重新登记。否则,如因而发生任何损害概由本人负责,而与贵公司无关。
13.贵公司寄交本人的订单执行报表和帐单的邮寄后三天内除非由本人或贵公司管理部门经理提出修正外,均视为正确无误而不得提出异议。
14.订单、通知书、印鉴卡、登记簿、帐册和有关文件的格式,均由贵公司订购使用。
15.本委托书内约定的内容,如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可由贵公司酌情修改或补充,通知本人认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纠纷,在国内一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法律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败诉的一方单独承担。
17.本委托书的规定对于本人以后委托贵公司代理买卖商品及其有关业务全部有效,本契约将一直有效,除非双方同意终止契约。本人还委托贵公司代表本人签署和执行本人账户内的交易。
18.本人一切买卖订单的发生均可被视为本人深思熟虑后的决定,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仅供本人参考之用,并非交易获利的保证。
19.贵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应被视为本委托契约的一部分,由双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签订本委托契约的同时接受贵公司交易规则的副本。
20.本人特此声明已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委托契约书各条文的内容,特签名如下。
签署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签章)
身份证统一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明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签章)
身份证统一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立委托书人_____
中国国际期货上海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
代理协议书
协议书号
甲方:中国*际期货有限公司驻上海石油交易所
地址:上海漕宝路38号华夏宾馆807-809房
代表:
邮政编码:20_33
电话:021-
传真: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银行石油交易办事处
银行账户:-
乙方:
地址:
代表: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上海石油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了确保在上海石油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均须清楚了解并严格遵守《中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代理业务规则》,正确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认识了甲方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一切因乙方看错市况而遭受的亏损,乙方完全承担资金乃至资产抵债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作为代理方,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情况。开户时乙方需出具经营执照(副本),法人授权书,单位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近期财务报表等)等有关资料。
四、乙方为了便于与甲方联合,除当面填写“买入(卖出)指令单”外,可再确认传真、电报、信函、录音电话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法律认可的委托方式。另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签署《法人授权书》,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权人的指令。
五、保证金账户的设置: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将基础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汇入甲方账户开户,此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美国期货交易所合约3
甲方 (期货公司): 乙方:
甲方与拟参与 (交易场所) 上市的 (品种) 交易的乙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相关经纪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 甲方须严格执行开户实名制、交易编码制度及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对乙方进行适当性及实名制审核并留存开户资料及影像资料,在乙方满足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为乙方单独申请交易编码。
第二条 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及合同约定事项,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此项承诺,导致本协议无效或者解除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承诺参与中国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对于甲方为遵循中国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所采取的任何行为,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违反上述承诺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委托,并有权终止与乙方的期货业务经纪关系。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开户证明文件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开户业务规则的要求为准。
第四条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乙方可以以外汇资金,标准仓单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可折抵保证金的数额、期限等依照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五条 指定存管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出现未履行义务、重组、破产清算、停业结算、被接管或托管等情况,从而对乙方交存的保证金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乙方对其支付或收取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如涉及货币兑换,兑换汇率以兑换发生时存管银行提供的汇率为准,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货币兑换费用及汇率风险。
乙方的出入金环节可能存在因时差、境内外银行节假日差别等导致的风险,此风险应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 □人民币 □ ___________________
(外币币种)收取当日盈利。乙方选择外币币种的,在确保不会造成乙方结算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乙方账户中的当日盈利可以根据约定在当日结算后由甲方兑换成外汇。需要变更上述选择的,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收取当日盈利的相关规定,并经双方书面确认。
甲方换汇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以书面方式下达的,应当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资金调拨人签字。
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以电话方式下达的,应当与甲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当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资金调拨指令记录。
第九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可提资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定、期货交易所规则及合约约定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辅助通知方式中,以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为准,乙方保证预留联系方式的真实、有效、畅通。如乙方需对预留联系方式进行变更,应当及时以书面、电话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持有某品种合约的数量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交易所要求进行大户报告时,应当按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和甲方风险控制管理制度,有权限制客户持仓数量,并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乙方的期货合约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十三条 当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处置质押物等方式对乙方期货账户进行清算,同时解除本合同:
(一)违反《期货经纪合同》第三条的有关声明与保证;
(二)违反社会公德,妨碍他人正常交易,严重影响甲方正常交易秩序;
(三)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甲方劝阻无效;
(四)违反甲方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甲方劝阻无效;
(五)在甲方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结算账户被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保全措施;
(六)其他符合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关于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 本合同外文译本与中文文本如有差异,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乙方指定下列联系方式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通知、文件等的有效联系方式: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
座机: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 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委托以下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员作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人,各项仲裁文书、法律文书等以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该人即视为送达乙方:
代收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八条 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对其与甲方间部分或全部会话等进行记录,乙方同意甲方录音记录、系统记录等具有证据效力,甲方有权将该等记录用于任何诉讼或其认为适当的场合。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为《期货经纪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期货经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所称“本合同”,包括《期货经纪合同》及本协议等双方约定达成的所有文件。
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本协议如遇与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自律规则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自律规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期货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____ 年 ____月 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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