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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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精选28篇)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1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______%。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该在获得学校出具的相关交费凭证后,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乙方,并负责监督乙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_____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住宿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生活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二)按学年发放:

  1.____________学年,学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住宿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生活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____________学年,学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住宿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生活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学年,学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住宿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生活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4.____________学年,学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住宿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生活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5.____________学年,学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住宿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生活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五、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的实际进帐日为准,实际还本日以《还款协议》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和《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七条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因账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供乙方扣划,否则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如发生以下情形,三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甲方转学:如甲方转学,必须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甲方必须在毕业前30天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丙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甲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丙方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丙方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乙方与甲方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甲方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三)甲方同意将本人的贷款信息及还款情况按国家有关法规使用。

  二、甲方承诺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中扣收;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四)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六)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丙方承诺

  丙方受所在学校委托,作为甲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丙方承诺如下:

  一、向乙方提供所在学校授权委托书;

  二、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三、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四、甲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丙方负责在一年内向乙方提供甲方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

  六、应负责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甲方信用记录,协助乙方做好甲方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三)甲方如违反在本合同第九条承诺的第四、五项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1.甲方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偿清借款的;

  3.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

  4.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借款的;

  5.甲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时;

  6.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丙方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7.甲方在毕业时未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

  (四)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乙方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五)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款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五条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三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1、借款借据;

  2、还款协议;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二、本合同经各方授权签字人签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院系: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攻读专业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名称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母亲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名称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2

  抵押人(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电话:

  为确保年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担保范围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_____依据年字号借款合同向债务人_____所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__(小写)。如借款合同双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减少贷款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则以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准。

  二、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三、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二条抵押期间

  [选择1.如果登记机关认可合同的规定]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被担保债务偿清为止。

  [选择2.如果登记机关坚持登记确切的抵押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主合同到期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间)。

  第三条抵押财产

  一、抵押财产净值为人民币_____万元,有关情况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二、如果抵押财产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财产清单中注明。

  三、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物账面净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抵押债权时,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四、以限制流通物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以确保抵押权有效合法成立;

  五、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四条抵押财产的占有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

  二、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财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财产的安全、完整,如抵押财产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抵押人转让、以实物形式出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未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

  第五条抵押登记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抵押人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持本合同、借款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

  二、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后,应于____日内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三、抵押权人在抵押登记期满而债权未得到完全清偿时,抵押人必须继续办理登记手续。

  四、如果抵押财产中含有在建工程,或尚未安装完毕的机器设备,或尚在途中的其他物品,抵押人将在前述工程、设备或物品建成或到达后____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抵押人在此确认:如借款人未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抵押人违约而由贷款人解除合同或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抵押物或将抵押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抵押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抵押物。

  二、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冲抵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三、抵押权因以下原因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抵押权人应将其保存的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和保险单正本交还抵押人。

  第七条声明与承诺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抵押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二、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抵押人并不因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置而丧失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损害抵押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五、抵押人应向债权人预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抵押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担保责任。

  六、抵押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第八条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承担抵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所做的声明与事实不符或所做承诺未得到履行;

  2.因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抵押无效;

  3.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转让、以实物形式出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4.抵押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5.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协助抵押权人续办抵押登记,致使抵押在主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失效;

  6.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毁损、灭失,而该抵押物的保险未落实或因任何原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抵押人负有抵押过失或违约责任,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抵押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抵押人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抵押人在抵押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抵押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任何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九条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费、公证费及抵押财产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支付或承担。

  第十条权利放弃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对于向抵押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抵消的主张。

  二、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__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一、抵押财产清单;

  二、抵押财产保险单正本;

  三、抵押登记证明文件;

  四、抵押物评估报告;

  五、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选择1.适用于不动产抵押,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民法典》规定的需要登记抵押才生效的其他财产]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选择2.适用于动产抵押]

  本合同自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抵押人、抵押权人、___公证处、___登记机关、以及___、___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___(公章)抵押人: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人:或授权签字人: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3

  甲方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分行

  乙方: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局(或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为帮助高等学校中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双方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一、甲方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辖内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二、乙方负责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教育部门、银行及学校之间的关系。

  三、乙方负责接收、审核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甲方。

  四、乙方将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于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存入在甲方开立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专户”,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

  五、甲方须于每季度_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分期限贷款余额、利息金额、50%利息贴息额。

  六、乙方负责依据甲方实际发放的助学贷款额,经审核无误后,于每季度______日前向甲方划转贴息经费。

  七、甲、乙双方分别在本系统对当年安排的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和户数进行统计,并由双方共同核对确认。

  八、甲、乙双方应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计划安排情况、发放和收回情况、贴息款的划付情况、借款人的用款情况及毕业分配情况等进行及时沟通。

  九、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国家助学贷款运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助学贷款收回后终止。

  十一、双方订立的其他事项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4

  抵押人(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电话:

  为确保年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担保范围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_____依据年字号借款合同向债务人_____所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__(小写)。如借款合同双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减少贷款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则以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准。

  二、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三、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二条抵押期间

  [选择1.如果登记机关认可合同的规定]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被担保债务偿清为止。

  [选择2.如果登记机关坚持登记确切的抵押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主合同到期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间)。

  第三条抵押财产

  一、抵押财产净值为人民币_____万元,有关情况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二、如果抵押财产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财产清单中注明。

  三、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物账面净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抵押债权时,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四、以限制流通物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以确保抵押权有效合法成立;

  五、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四条抵押财产的占有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

  二、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财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财产的安全、完整,如抵押财产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抵押人转让、以实物形式出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未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

  第五条抵押登记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抵押人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持本合同、借款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

  二、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后,应于____日内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三、抵押权人在抵押登记期满而债权未得到完全清偿时,抵押人必须继续办理登记手续。

  四、如果抵押财产中含有在建工程,或尚未安装完毕的机器设备,或尚在途中的其他物品,抵押人将在前述工程、设备或物品建成或到达后____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抵押人在此确认:如借款人未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抵押人违约而由贷款人解除合同或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抵押物或将抵押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抵押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抵押物。

  二、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冲抵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三、抵押权因以下原因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抵押权人应将其保存的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和保险单正本交还抵押人。

  第七条声明与承诺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抵押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二、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抵押人并不因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置而丧失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损害抵押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五、抵押人应向债权人预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抵押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担保责任。

  六、抵押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第八条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承担抵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所做的声明与事实不符或所做承诺未得到履行;

  2.因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抵押无效;

  3.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转让、以实物形式出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4.抵押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5.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协助抵押权人续办抵押登记,致使抵押在主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失效;

  6.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毁损、灭失,而该抵押物的保险未落实或因任何原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抵押人负有抵押过失或违约责任,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抵押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抵押人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抵押人在抵押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抵押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任何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九条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费、公证费及抵押财产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支付或承担。

  第十条权利放弃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对于向抵押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抵消的主张。

  二、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__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一、抵押财产清单;

  二、抵押财产保险单正本;

  三、抵押登记证明文件;

  四、抵押物评估报告;

  五、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选择1.适用于不动产抵押,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民法典》规定的需要登记抵押才生效的其他财产]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选择2.适用于动产抵押]

  本合同自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抵押人、抵押权人、___公证处、___登记机关、以及___、___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___(公章)抵押人: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人:或授权签字人: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帮助高等学校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一)甲方将在商业原则基础上,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审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二)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提供的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总和,最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人民币。

  (三)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

  (四)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五)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及借款合同等资料。

  (六)甲方经审批同意贷款后,按学年及时将学杂费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账户,按学期将生活费用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七)甲方追索借款人逾期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八)乙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乙方的审核意见送至甲方。

  (九)乙方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十)乙方负责向甲方出具借款人在校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资料。

  (十一)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督促其继续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须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资料。

  (十二)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手续。

  (十三)乙方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十四)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并协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十五)乙方协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三、违约责任

  (十六)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应将贷款连同罚息一起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十七)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补充条款(包括增、减修整条款)

  五、其他事宜

  (十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助学贷款本息清偿后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行长(签字):_____________校长(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6

  甲方:____银行__________分行_______________支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院校

  为帮助高等学校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一)甲方将在商业原则基础上,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审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二)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提供的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总和,最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人民币。

  (三)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

  (四)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五)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及借款合同等资料。

  (六)甲方经审批同意贷款后,按学年及时将学杂费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账户,按学期将生活费用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七)甲方追索借款人逾期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八)乙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乙方的审核意见送至甲方。

  (九)乙方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十)乙方负责向甲方出具借款人在校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资料。

  (十一)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督促其继续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须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资料。

  (十二)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手续。

  (十三)乙方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十四)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并协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十五)乙方协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三、违约责任

  (十六)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应将贷款连同罚息一起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十七)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补充条款(包括增、减修整条款)

  五、其他事宜

  (十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助学贷款本息清偿后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行长(签字)_____________校长(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十三)乙方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十四)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并协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十五)乙方协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三、违约责任

  (十六)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应将贷款连同罚息一起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十七)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补充条款(包括增、减修整条款)

  五、其他事宜

  (十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助学贷款本息清偿后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行长(签字)_____________校长(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7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解决完成学业所需资金,经甲方所在学校批准,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用途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其中:学费每年:_____________元;生活费每月: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本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支用

  (一)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第一笔贷款支用。

  (二)以后各笔贷款,甲方委托乙方按下列时间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1.用于支付学杂费的贷款于每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的前一天)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2.用于支付生活费的贷款于每________月________日(遇节假日提前)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二、八月份除外。

  (三)甲方同意乙方将贷款划入下述账户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如甲方提供的账户因挂失、销户等原因无法入账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新的账户。

  (四)甲方停止支用贷款时,需经所在学校批准,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第五条借款利率

  (一)双方约定月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实行一年一定,每年年初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借款利率;但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影响。

  第六条还本付息

  (一)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甲方在读期间,即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按月归还借款利息;自甲方毕业次月起至贷款合同到期日止,即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甲方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归还借款本息。

  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甲方则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

  (二)甲方委托银行自动从甲方在________银行开立的储蓄(卡)账户________________中扣除每月本息额,因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还款日未受足额清偿的,未受清偿的贷款视为逾期贷款。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挂失,冻结等情况而造成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三)甲方全部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需经所在学校批准,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变化而调整。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当乙方认为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如不能提供,乙方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它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甲方应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对其收入情况进行检查。

  (四)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五)乙方可以定期在学校或其他媒体上公布借款人违约情况。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借款的,乙方按逾期金额和天数以日利率万分之________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对挪用部分的贷款按挪用天数以万分之________计收利息。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提前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借款资料的;

  3.甲方拒绝按受乙方对其行为表现及收入情况进行检查的;

  4.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6.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7.甲方发生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被开除等情况。

  (四)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包括罚息):

  乙方除本条第三项规定及甲方约定账户因甲方原因无法入账情况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乙方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住址(地址)、电话等应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一条介绍人负责向乙方推荐甲方的借款申请,并审核甲方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债权保护措施。

  见证人协助乙方全面了解甲方的有关情况。在甲方毕业时,见证人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的毕业去向,协助乙方了解、掌握甲方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见证人签字、介绍人的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关条款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有不同之处,以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十七条此合同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用款计划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介绍人、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介绍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8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解决完成学业所需资金,经甲方所在学校批准,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 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用途借款用于      。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其中:学费每年  元;   生活费每月 元。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年  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本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    至    。

  第四条 借款支用

  (一)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第一笔贷款支用。

  (二)以后各笔贷款,甲方委托乙方按下列时间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1.用于支付学杂费的贷款于每年 月 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的前一天)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2.用于支付生活费的贷款于每 月 日(遇节假日提前)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二、八月份除外。

  (三)甲方同意乙方将贷款划入下述账户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如甲方提供的账户因挂失、销户等原因无法入账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新的账户。

  (四)甲方停止支用贷款时,需经所在学校批准,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第五条 借款利率

  (一)双方约定月利率为 ;

  (二)借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实行一年一定,每年年初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借款利率;但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影响。

  第六条 还本付息

  (一)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甲方在读期间,即  年  月至  年 月按月归还借款利息;自甲方毕业次月起至贷款合同到期日止,即  年  月至  年 月甲方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归还借款本息。

  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甲方则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

  (二)甲方委托银行自动从甲方在  银行开立的储蓄(卡)账户 中扣除每月本息额,因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还款日未受足额清偿的,未受清偿的贷款视为逾期贷款。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挂失,冻结等情况而造成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三)甲方全部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需经所在学校批准,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变化而调整。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当乙方认为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如不能提供,乙方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它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甲方应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对其收入情况进行检查。

  (四)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五)乙方可以定期在学校或其他媒体上公布借款人违约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借款的,乙方按逾期金额和天数以日利率万分之  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对挪用部分的贷款按挪用天数以万分之  计收利息。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提前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借款资料的;

  3.甲方拒绝按受乙方对其行为表现及收入情况进行检查的;

  4.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6.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_____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7.甲方发生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被开除等情况。

  (四)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包括罚息):

  乙方除本条第三项规定及甲方约定账户因甲方原因无法入账情况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乙方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住址(地址)、电话等应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一条 介绍人负责向乙方推荐甲方的借款申请,并审核甲方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债权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

  2.

  3.

  4.

  5.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见证人签字、介绍人的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关条款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有不同之处,以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十七条 此合同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用款计划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介绍人、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介绍人(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贷款人:   住所:    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借款人姓名: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编码:

  联系电话:   还款账号:

  介绍人:   通讯地址:   编码:

  电话:    联系人:

  传真号码:

  见证人:   住所:    通讯地址:    编码:

  电话:    传真号码:

  国家助学贷款用款计划

  国家助学贷款总额    元    其中:学费 元;生活费 元

  学费用款时间     自  年  月至  年 月

  生活费用款时间     自  年  月至  年 月

  具体用款计划

  生活费     用款次数  次    首次用款时间   年 月

  各月用款时间约定      次月始每月  日用款(2、8月除外)

  学费

  第一次用款时间       年 月    用款金额

  第二次用款时间       年 月    用款金额

  第三次用款时间       年 月    用款金额

  第四次用款时间       年 月    用款金额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9

  甲方:中国银行__________分行_______________支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院校

  为帮助高等学校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一)甲方将在商业原则基础上,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审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二)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提供的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总和,最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人民币。

  (三)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

  (四)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五)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及借款合同等资料。

  (六)甲方经审批同意贷款后,按学年及时将学杂费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账户,按学期将生活费用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七)甲方追索借款人逾期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八)乙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乙方的审核意见送至甲方。

  (九)乙方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十)乙方负责向甲方出具借款人在校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资料。

  (十一)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督促其继续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须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资料。

  (十二)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手续。

  甲方:中国银行__________分行_______________支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院校

  为帮助高等学校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一)甲方将在商业原则基础上,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审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二)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提供的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总和,最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人民币。

  (三)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

  (四)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五)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及借款合同等资料。

  (六)甲方经审批同意贷款后,按学年及时将学杂费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账户,按学期将生活费用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七)甲方追索借款人逾期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八)乙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乙方的审核意见送至甲方。

  (九)乙方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十)乙方负责向甲方出具借款人在校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资料。

  (十一)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督促其继续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须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资料。

  (十二)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手续。

  (十三)乙方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十四)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并协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十五)乙方协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三、违约责任

  (十六)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应将贷款连同罚息一起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十七)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补充条款(包括增、减修整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事宜

  (十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助学贷款本息清偿后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行长(签字)_____________ 校长(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10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书

  借款人(甲方)(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广西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 日(含 日);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 日。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该在获得学校出具的相关交费凭证后,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甲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为: ,账户号为: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 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二)按学年发放:

  1、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2、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3、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4、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5、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五、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实际还本日以《还款协议》为准。《借款借据》和《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毕业离校 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 ,账户号为: .

  二、甲方因账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供乙方扣划,否则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如发生以下情形,三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甲方自愿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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