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论场上常见的逻辑错误
关于辩论场上常见的逻辑错误
一、自相矛盾
逻辑、思想、言论中的自我否定现象,常见于一支队伍对立论没有统一,或者部分队员对立论没有吃透的情况。这种情况很好理解,不需举例。
二、偷换概念/偷换前提
将辩题的前提和定义偷换成与公众认可的定义不相符的前提和定义。他有以下几种情况:1,偷偷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外一个概念。2,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3,抓住概念之间的某种联系和表明相似之点,抹煞不同概念之间的根本区别。4,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一类事物的整体属性,而非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组成一事物类的每个分子的属性。5,偷换论题。在论证过程中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要同一的规则,偷偷地转移论题。偷换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来说,偷换论题常常表现为偷换论题中的某些重要概念。
举例:“生之恩不如养之恩”,“生”应该解释为“生育”,却被解释为了“生命”。
三、攻击辩题、避实就虚、栽赃、偷换辩题
偷换论题是违反同一律对判断运用的要求所犯的错误。而最常见的“栽赃”有两种:1.故意回避对方的问题;2.故意歪曲对方的观点然后加以振振有词的“批驳”,然后宣布自己得胜。
四、以偏概全
以偏概全是指仅根据少数事例得出一般性结论的简单化的归纳方法。由于任何实例都不难找到,因此在严肃的科学思维中,仅仅靠个例只能提出初步的假说,而不能证明任何命题。
举例:我方三辩这种人买了东西就从来不要发票,可见消费者自我意识不高啊!
五、不当类比
在运用类比推理时, 仅仅根据两事物为数很少的又不具备典型性的共同属性,就推断类比对象具有与已知属性相关性程度不高的另一属性, 这种错误的类推逻辑上叫做不当类比。
举例:每个家庭都是需要有一个家长的,所以国际社会也需要美国来维持秩序。
六、双重标准
双重标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诡辩术,指在同一问题上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是非标准和取舍标准, 以混淆是非, 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
举例:同样面对他国分裂倾向,美国说南斯拉夫分裂是“民族自决和自由的结果,是正义的”,却说格鲁吉亚的分裂问题是“不可容忍的领土和主权问题,是非正义的”。
七、虚假论据
这种逻辑错误是指故意违反“论据必须已知为真”的规则, 用编造的所谓“权威理论”或无中生有的例子作为论据, 用来论证错误的论题。言论中大量虚假论据,有的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常识而搞错了,常识性错误。但是有不少言论中有故意作假、捏造论据的现象。
举例:捏造的事实、数据和名人名言。
八、包辩题
偷换概念的一种特殊形式,将对方的立场也包进自己的立场进行论证,也叫包含式论证。
举例:为什么说管理比服务更重要,因为服务也是一种管理。
九、循环论证
论题的真实性是要靠论据来证明的,而论据的真实性又要靠论题去证明,就是循环论证。
举例:“成大事者”的定义:不拘小节的人,所以成大事者不拘小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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