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管员聘用合同书
宿管员聘用合同书(精选3篇)
宿管员聘用合同书1
甲方:
为加强学校宿舍管理,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聘用乙方负责女生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双方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
一、乙方工作职责:
认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宿舍值班纪律,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在工作中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言行。
关心爱护学生,多做学生思想工作,遇事沉着、冷静、不简单粗暴。在宿舍内对有困难或有病等情况的学生,要及时提供帮助,并向值班老师报告。
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时间,认真登记来宿舍探访人员情况,定时开关宿舍大门。未到开门时间需要进入宿舍的学生,必须持有学生科证明,方可入内。
每天早晨起床铃响后,管理员要配合值周老师催促学生起床;每天晚上就寝前30分钟,检查督促学生按时就寝,禁止非我校学生住宿。
每天检查、登记各寝室学生的卫生清扫情况,洗涮用品、鞋子、被子叠放是否整齐等,并将前一天检查扣分情况于10:00报政教处。每月清查一次宿舍财产。 对无故不起床、不上课、浪费水电、乱接电线和学生在宿舍内打架、斗殴、敲诈勒索、喝酒、吸烟等不良行为,管理员要立即制止并通知值班老师或保安。
二、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乙方的工作时间:从通知开学上班起到放寒暑假前,属于正常上班,节假日学生在校时正常上班,不得离岗。
甲方给乙方的月工资为:
若发现宿舍管理人员脱岗或擅离职守,导致工作失误或对学校产生损失,每班每人扣罚50元;因脱岗、擅离职守导致重大事件发生的,扣除当月工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乙方,终止合同。
甲乙双方若要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则应将书面报告提前30天送监管部门,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甲方监管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乙方有事须先请假,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开。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财务、乙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此合同有效期限为年 月 日至年 月日.
甲方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宿管员聘用合同书2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身 份 证:
经甲乙双方友好磋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全权代理乙方的一切演艺事务,并为乙方商讨及争取与演艺事务有关的最理想条件。
2.甲方指定乙方作为“”实施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和义务。
3.甲方可指定其代表人负责乙方的宣传、演艺事务工作。
4.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与演艺有关的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其演艺事务都由甲方统一安排、备案。
5.为促进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舞蹈、形体及语言培训,乙方应全力配合。
6.为有效的宣传乙方的艺术形象,扩大与提高乙方的知名度,促进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甲方有权在包括商业广告、广告性文章、报道在内的一切宣传媒体及其他宣传品种使用乙方的姓名、肖像,并有权为乙方设计个人形象。
7.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姓名(包括任何艺名、昵称)、肖像、个人照片、个人录像和个人资料用于乙方的各种宣传、演艺事务活动中,并不需要再支付报酬。
8.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公开言行进行指引性辅助,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的隐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以“”的个人方式接受甲方为其安排的各类宣传和演艺事务,并获得从事该活动的收入。
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随时保持与公司的联系。未经公司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出国或休假,不得随意改变形象,否则属乙方违约。
3.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安排或参加任何形式的演艺事务,也不得委托第三方提供本合同所提及的所有演艺事务服务。
4.乙方应服从和积极配合甲方以及其指定的代表人做出的演艺事务和宣传活动安排。
5.乙方如由于个人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为其安排的演艺事务时,应事先向甲方报告,在不影响其总体形象和重大活动情况下,甲方将适情安排。
6.乙方应把详细地址、联络方式在甲方备案,并保证甲方可以随时联络到乙方本人,如乙方变更地址、联络方式,应提前通知甲方。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因病不能完成甲方为其安排的舞蹈演艺事务,事先应出具甲方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如因情况紧急乙方事先无法出具上述诊断证明,则事后应及时补交并说明情况。如乙方因为个人原因安排病假、休假、事假、出境、出国等事宜,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假,在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本合同自行按所拖欠的时间顺延。
8.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规章,并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若乙方发生个人违法行为或牵涉有关法律纠纷,必须对自身的行为和后果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可以此为由终止与乙方的合同而无须征得乙方同意。此外,乙方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视同解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9.甲方主办的活动,如需乙方无偿参加,乙方不得拒绝
10.任何情况下本合同的终止,在甲方未允许的情况下,乙方无权继续使用本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制作、提供的服装、造型、舞蹈、签名、照片等演艺资源。
11.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维护甲方的名誉。
三、工资的支付
1.乙方在完成甲方安排规定的每月基本演出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其中首月为试用期,在试期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工资为 元。
2.乙方的基本工资按公司规章制度定时在次月3日、13日、23日发放(即每10天发放一次)。
四、 违约及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甲方会充分地尊重和考虑乙方的习惯和建议,但是在演艺事务活动中,乙方应绝对服从甲方的调配和管理,其本人和任何非甲方指定代表人均无权干涉甲方的专业工作。重要原则问题栓放将另做执行备案。一旦发生乙方意见成为甲方工作阻力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2.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如发生违约,应视情节轻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两万 元的违约金。除此之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实际损失。
3.在下述情况下,甲方无须事先通知乙方,可以自行终止合同,乙方无需为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赔偿:
a)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
b)甲方认为乙方不适合继续从事本合同规定之演艺事务;
c)甲方认为乙方演艺事务达不到预期效果。
4.在下述情况下,甲方无须事先通知乙方,可以自行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产生的实际损失。
a)乙方自行更换公司;
b)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参加甲方为其安排的演艺事务,情节较为严重的;
c)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何场合泄露甲方商业机密或商业信息,或者诋毁、贬损甲方名誉的;
d)乙方实施任何刑事犯罪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活动而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处以刑罚的;
e)乙方实施其它严重违约行为,给甲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f)乙方保证,至本合同签署时,未与任何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达成与本合同部分或全部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和口头协议(“在先协议”),否则,由于在先协议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完全实行履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5.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无须事先通知甲方,可以自行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发生的实际损失。
a)甲方在本合同期内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
b)甲方严重拖欠乙方本合同规定之利益;
c) 甲方胁迫乙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活动;
d) 甲方实施其它严重违约行为,给乙方利益在造成严重损害的。
6.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条款,经甲乙双方协议统一,可以书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五、 合同效力
1.甲方享有乙方演艺事务期限为:自年 年月
2.本合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视为双方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签署的劳动合同。
3.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议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想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如公司有意续约,可以不低于本合同条件,优先与乙方续约,续约时间不低于一年。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代表于年签订生效。
甲 方(章):
地 址:代表人签字(章):
乙 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宿管员聘用合同书3
聘用方:
住所地:
受聘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聘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作岗位和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受聘方聘于 部门从事 工作。
二 合同期限
聘用方根据受聘方工作岗位的性质,采用第 种合同形式:
(一)固定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 年。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
(二)无固定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终止本合同。
三 工作时间
(一)聘方采取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即受聘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一至星期五)。部分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因工作性质不同,可在此原则下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二)聘用方由于工作经营需要,经与受聘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受聘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 工资
(一)聘用方根据受聘方的工作岗位性质和薪酬福利制度,采用第 工资制:
1、固定工资制。受聘方固定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
2、底薪+提成工资制。受聘方固定月工资标准(底薪)为人民币 元,并依业务考核制度,根据受聘方每月完成的业务额,发放业务考核工资;
3、业务提成制。聘用方对受聘方采用松散式管理。受聘方按一定比例享受业务提成。聘用方以此作为受聘方每月薪酬发放薪资。
(二)聘用方每月 日为发薪日。
(三)聘用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受聘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五)受聘方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
(六)受聘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七)受聘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聘用方必须为受聘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受聘方对聘用方管理人员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聘用方接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受聘方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二)受聘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据聘用方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享受福利待遇。
(四)聘用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
七 工作纪律
受聘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
(一)遵守聘月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受聘方所接触的各种文件、资料等信息,均属聘方商业经营秘密,受聘方有义务对其保密,不得对外扩散。
(三)不得以个人名义在聘用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要职或兼职,或从事与聘用方利益有冲突的业务。
(四)按时完成聘用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调动。
(六)爱护聘用方的财产。
(七)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 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聘用方可以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受聘方的能力,调整受聘方的工作岗位,以达到人和岗位合理配臵与利用。调整后双方应就岗位调动事宜变更劳动合同因合同其他因素的变化,经聘用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依法变更聘用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方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受聘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聘用方规章制度的;
3、受聘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受聘方未经聘用方许可,违反第七条第二、三款工作纪律的;
5、受聘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1、聘用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聘用方管理当局决定确需裁减人员的;
2、受聘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受聘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正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受聘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受聘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方可以随时通知聘用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聘用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1、聘用方依法宣告破产;
2、聘用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受聘方死亡。
(七)除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受聘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方。
(八)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九)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九 违约责任
(一)聘用方的法律责任
1、聘用方克扣或者拖欠受聘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受聘方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受聘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聘用方支付受聘方的工资报酬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1%补偿员工。
3、聘用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没有为受聘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给受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用方按陕西省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受聘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应一次性发给受聘方经济补偿金:
(1)由聘用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聘用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1、2、3、4项和第(五)款第2、3、4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用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项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受聘方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6、聘用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项解除聘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受聘方的,支付受聘方一个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二)受聘方的法律责任
受聘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对聘用方造成损失的,受聘方应赔偿聘用方下列损失:
1、聘用方招收录用受聘方所支付的费用;
2、聘用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双方另外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十 争议处理
聘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条款变更
双方认为对原订立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
十二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聘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聘用方:
法定代表人
受聘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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