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店加盟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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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店加盟店合同(精选27篇)

连锁店加盟店合同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经营销售业务,乙方愿提供店面成立连锁店,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特许店名称及营业所在地、时间、营业项目、商圈范围。

  一、基本资料

  店名:(以下简称该店) 负责人:地址: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二、加盟费 元。

  三、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变更特许经营店的营业所在地。但在授权期限内,若因租约终止致该店无法于该地继续营运,乙方应于该租约终止前一个月另觅甲方认可的地点让该店继续营运。

  四、门店内的营业天数、每日的营业时间及营业项目,依总公司规定办理。除不可抗力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交更或暂停营业。

  第二条 合同期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计五年。

  第三条 合同继续与延长期间

  一、合同届满前六个月,如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本合同期间自动延长壹年。

  二、合约继续延长期间届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如无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者,本合同再延长期间壹年,之后以此类推延长期间壹年。

  三、所有自动延长期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名词定义 除本合同内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内的名词或用词,以本公司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内所写为准,如为上面规章所未定义的名词或用词,双方发生分歧时,则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第五条 合同范围

  一、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资金,甲方提供商品服务、经营技术辅导等并由乙 方提供管理及服务,以从事本业的经营。

  二、双方为执行前项合同事宜,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依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合约后一个月内提供坐落于 的房屋作为特许经营店面及营业场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中止本合约,并没收签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有积欠款项(包括贷款、违约性惩罚金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利金、管理费及广告费

  一、乙方应于签合同当日交付甲方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特许经营权利金,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需退还。

  二、乙方每月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为管理月费,及人民币 元整为整体广告促销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四、乙方需要与甲方配合的事项:

  第八条 权利转让

  一、合同期间如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无法经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指定或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除须至总公司接受为期壹周的职前训练外,双方必须重新订立合同。

  二、乙方不得私下转移经营权给第三者,如擅自转移,甲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可不经乙方同意而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九条 同行竞争的禁止及保密的义务

  一、乙方及乙方受雇人及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在本全同期间内,或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不得在该商圈内投资、参与、教导、受雇赍事或合伙经营类似的商店,如有违反,乙方须将其(含投资人)所得的利益,交付或归甲方所有,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整。或乙方投资人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否则甲方除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元整,还可根据所受的损害程度再要求乙方作出赔偿,乙方不得有异议。

  二、本条的规定,于本合同关系结束后三年内仍具拘束乙方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连带保证人 乙方连带保证人承认上述所有条款的法律效力,并愿担负所有乙方违约时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合意管辖 甲乙双方均同意如本合同涉讼时,以甲方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连锁店加盟店合同2

  甲方(加盟总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加盟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双方同意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设计、生产、完善成型,用于好乃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包括好乃乌注册商标、标志与公司服务模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销策划方案、会计系统、专业培训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好乃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

  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

  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动作的行为。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1、甲方通过本合同指定乙方为区域内市县的好乃乌加盟商,在规定场所开设、经营好乃乌加盟店。

  2、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加盟商,开设好乃乌连锁加盟店。

  (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认同总部的发展方向和营销理念,并能接受总部安排的培训,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

  3、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特许的给予

  在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有关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未经总部许可,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本合同终止和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4、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的研究、完善和积累。

  5、总部将不断开发与脱发相关疾病的诊疗方法和产品,给加盟者不断升级。

  6、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店址选择

  1、加盟店店铺在乙处,乙方拥有所有权。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同一个邮政编码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它公司店铺。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城市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可以让第三者在同一城市经营加盟店,但总部承诺省会城市和特大型城市不超过4家加盟商,其它城市不超过2家加盟商。

  第七条:追加建店

  加盟商除第六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外,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第八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的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15天可派1-2人到总部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包括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理论及现场实习。

  3、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若有需要,加盟者可提前15天申请总部派协销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4、加盟店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定期总会及在当地省份召开的临时性经营者会议。

  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

  5、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6、总部根据经销商情况,随时培训、指导加盟店雇佣的店长、职工。

  第九条:加盟金

  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总部支付加盟金5000.00元人民币。

  2、加盟金为总部给加盟店提供培训和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查帐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各项调查咨询、开业指导的费用。

  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第十条:首批进货及年度返利

  1、加盟店首批进货必须达到人民币5000元,货款同加盟金一起支付总部。

  2、加盟店全年最低任务量(进货额)为6万元,完成任务量,总部返利3%,超额部分返利5%,以现金形式在年度结束当月兑现。

  第十一条:总部的配置及支持

  1、合同生效开始,总部为加盟店提供以下支持:

  (1)远经外治疗仪1台(2)毛发检测仪1台(3)生发仪2台(4)加盟店内1套(6张)(5)按进货额3%产品宣传资料免费配送。

  2、总部将免费为加盟店提供各种营运指导手册和宣传光碟。

  3、在合同有效期内,加盟店连续经营不足2年,总部将按仪器供价的40%一次性收取使用折旧费。

  第十二条:供货价格设定

  产品在市场统一价格体系为:(以下产品供货价均不含税)

  ①“好乃乌”发特龙冲剂: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盒(10*16袋、金版)

  ②“发特龙”好乃乌颗粒剂: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盒(10*16袋、银版)

  ③“好乃乌”舒肤爽喷剂:全国统一零售价:88.00元/瓶(35)

  ④“好乃乌”灵多康胶囊: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瓶(0.4*36粒)

  ⑤“好乃乌”福多康胶囊: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瓶(0.4*36粒)

  ⑥好乃乌”银杏洗发露:全国统一零售价:28.00元/瓶(200)

  十三、市场管理

  1、价格保护:

  为使市场价格有序,避免恶性竞争,本合同第六条所规定的价格体系,合同双方均严格遵照执行。

  任何违背价格体系规定的市场操作,均被视为严重违约行为(甲方书面批准者除外);

  2、市场保护:

  为维护公司及各级经销商的商誉和利益,甲方及乙方均有义务维护市场的良性运作。

  为此,甲方将提供有市场专供签、800防伪编码的产品和赠品,并成立市场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甲方与各级经销商代表共同组成。

  同时甲方专业市场监督人员负责处理与市场保护有关的日常事务。

  乙方承诺不窜货(窜货:超出合同规定经销范围的区域销售产品行为),如在其他经销商区域内发现并经甲方查实存在窜货行为,则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警告与相应罚款直至终止合同。

  对于所造成的市场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四条:仓储及运输

  1、甲方把货品从所在地发往乙方到货站的费用,甲方承担普铁费用的100%,如遇特殊情况乙方要求空

  运或中铁快运,乙方应承担运输费用的50%。

  2、乙方货款到达甲方帐户七日内,甲方未发出货物,每逾期一天甲方需按当批实际发运产品总金额1‰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3、乙方收到货物时,应认真验收,如有包装质量或缺货等问题,自收货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书面说明,经确认后调换,如因承运方造成产品损坏或遗失,甲方协助乙方向有关方面进行索赔。

  甲方货发出并电传告知后,在预定抵达七日内乙方须电传告知甲方收货情况,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已收到货物并验收无误。

  4、乙方经营过程中,应确保外包装与内装产品的完好,防止重压、潮湿、阳光直晒和高温。

  因存放不当

  引起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须提前十五天告之总部,并应保证广告内容形式与总部制订的市场开发策略及广告策划保持一致,任何违规的广告及宣传品的制作与投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承诺自行承担责任。

  3、加盟店享有升级为当地独家区域经销商的优先权,若加盟店放弃该权利,须向该地区独家区域经销商缴纳每次进货额20%的广告费,用于该地区整体广告媒体投放,加盟店享有监督建议权利。

  第十六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总部必须为加盟店提供质量合格、包装完好的各项产品,如出现产品临近保质期的情况,乙方应提前四个月向甲方申请,甲方核定后予以换货,逾期则不予退换。

  2、为维护加盟店售出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式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营运手册所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第十七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同签订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总部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续成立的新合同。

  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

  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总部同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的宣布破产、协议出卖、特别清算和申请新企业。

  (2)加盟店出现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加盟店连续两年未完成全年最低任务量。

  (4)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5)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刑事处罚。

  (6)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5天以上。

  (7)法院、法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8)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支付加盟费90天以后仍未开业。

  2、如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两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定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

  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总部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3)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妨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

  (4)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第十九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

  并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此时总部按供货价对包装无损,有效期内的产品办理退货手续。

  2、加盟店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办理退货手续,并付清了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

  同时总部按供价对包装无损,有效期内的产品办理退货手续。

  第二十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负担因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违约赔偿

  1、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总部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并在十五天内赔偿加盟店相当于加盟金两倍的损失赔偿金。

  2、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加盟金壹倍的损失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确认事项

  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签约则视作乙方充分理解。

  加盟店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第二十三条:受理法院

  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总部所在地法院为初审专属受理法院。

  第二十四条:协商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

  以上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署名盖章后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年月日

连锁店加盟店合同3

  甲方:  乙方:

  地址:_____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雅舍家具致力于促进中国家具业的繁荣和发展,努力满足消费者随生活质素不断提高而日益增长的对家居环境改善和创新的需求,实现雅舍为顾客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乙方与甲方具有共同或类似的经营理念,并愿意以优势互补、合作双赢为原则,加盟成为雅舍全国销售体系的一员,提高合作双方的市场竞争能力。经友好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如下:

  一、合作前提:

  乙方有意加入甲方策划和管理的市场体系,并承诺按照雅舍家具有限公司的要求操作;甲方经过评估及慎重考虑,同意乙方为加盟商。

  二、授权范围:

  授权的区域范围及经营品牌:

  甲方授予乙方在 省 市(县) 区域内享有下列选定品牌及产品的区域经营权:

  (二) 授权加盟品牌约定如下:

  (1)ARTSYMEN牌( )

  三、区域加盟合作的.模式:

  1、乙方负责投资和提供雅舍产品专卖场地,甲方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特许经营模式,供应商品及提供统一服务;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甲乙双方为依法注册登记、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双方的法律关系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共同投资、合伙、雇佣、承包等关系。乙方及其雇员并非甲方的雇员、加盟人、合伙人、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具有代行雅舍职能和以雅舍委托加盟人名义做出任何决定和行为的权利。

  3、签订《雅舍家具区域加盟协议书》的同时,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 万元。合同终止后,甲乙根据加盟协议约定确认应归还的履约保证金余额后无息返还乙方。

  四、加盟方/乙方的基本权力与责任:

  1、乙方享有雅舍产品约定品牌和产品系列的加盟权。

  2、乙方须遵循市场规划,不得出现跨区域的违规销售行为。

  3、乙方必须在区域内以旗舰店或形象店的模式在主流家具商圈展示雅舍的产品,

  4、方开设的雅舍专卖店单店面积标准(实际使用面积)如下:标准面积:20__年 月 日 至 年 月日总购货额指标(结算价)约定如下:雅舍ARTSYMEN品牌产品每年每月平均不得低于 元。

  七、价格及结算方式:

  1、乙方作为连锁专卖店成员享受雅舍家具统一出厂价。

  2、结算方式一律为款到发货。

  3、乙方保证按双方约定结算方式按期付款,否则甲方将不予保证供货;如发生乙方拖欠货款的情况,甲方有权保留按国家《合同法》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以欠款额为基数按每天2 ‰收取乙方滞纳金;

  5、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往来款项,或通过银行汇兑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如不按本条款规定操作汇款到非甲方指定账户的款项,甲方不予承认和受理,如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为完善应收账款的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甲方实行每月例行对帐制度,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当月双方的往来帐清单并传真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对账单一周之内,采用书面的方式向甲方确认或反馈;如乙方逾期不反馈,甲方视同乙方确认看待;对账单未能按本条款规定操作导致的往来账不准确、不清晰或其它经济纠纷、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品牌使用及维护:

  (一)、雅舍标识的所有权和使用承诺

  1、所有雅舍ARTSYMEN标识,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雅舍ARTSMEN标识以及产品分牌标识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交易。若乙方违反本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2、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在加盟店中或经甲方批准的户外广告、促销推广资料中使用各种雅舍标识以及产品分牌标识。

  3、乙方及其加盟店不得在其注册登记的商号、公司名称中利用雅舍标识或雅舍分牌标识的全部或部分标识。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使用雅舍标识及其产品分品牌标识。

  (二)雅舍标识以及产品分品牌标识的使用规范

  1、加盟店只能按雅舍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雅舍标识以及产品分品牌标识,以此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和雅舍的统一形象。

  2、加盟店在使用雅舍标识以及产品分品牌标识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A、降低或损害雅舍统一形象,损害甲方商誉或侵犯甲方知识产权。

  B、向加盟店职员以外的第三者泄露、传授甲方的运作规范。

  C、直接或间接模仿、盗用雅舍标识、产品分牌标识、运作规范于其它品牌或项目,或引导第三者模仿盗用。

  3、招牌、商标、标识的撤除

  本协议一旦终止(包括合同期满和中途解约),乙方所有加盟店立即丧失雅舍标识以及产品分牌标识的使用权。乙方必须从建筑物和附属设备上撤除或消除雅舍标识以及产品分牌标识。如不主动撤除或消除,甲方可自行撤除或消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产品交付、质量责任

  1、甲方订货指引中的订货周期是通常状态下的大约交货期限,并非精确交付日的承诺。除非订单有特别约定,又除非是有意的不当行为或严重过失,甲方不应就产品的一般性迟延交货承担补偿责任。

  2、乙方应负责其已出售产品的维修、换货或退货。如属甲方责任,乙方应提供证据,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补偿责任。

  3、对于乙方由于进行产品供应、运输、仓储或转售而发生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4、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凡因本协议规定之产品的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提起的针对乙方的产品责任诉讼和非诉讼,经生效仲裁、判决、调解乙方已赔付的,甲方应负责补偿。但乙方应在接到有关赔偿请求的通知后48小时内,将该赔偿请求书面通知甲方,并应按甲方有关诉讼抗辩或协商解决的指引进行活动。

  十、加盟店的转让

  1、加盟店事先未征得雅舍的同意,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的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加盟店若私下转让第三者,甲方有权按失效合同处理。

  2、如加盟店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或雅舍认为其已不能再继续正常经营时,雅舍有权物色新的加盟商接替经营,乙方应以善意、利于加盟店存续经营为原则,积极处理债权、债务和营业的移交。

  3、如加盟店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雅舍或其物色新的加盟商有优先接受店铺建筑或接替、承租。具体让渡价格和租金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保密条款及雇佣限制

  1、加盟店不得向法律规定必须公开以外的任何第三者泄露雅舍按照本协议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运作规范、商业秘密及有损于雅舍的情报,并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露。

  2、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地雇佣、以共同投资、合伙等形式使用任何属于甲方或甲方其它加盟店在职员工或解除雇佣关系不满一年的员工。

  十二、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自动终止;

  2、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但任何一方提出合同终止,须按提前一个月知会对方;

  3、 如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必要时还须追究违约方经济责任:

  (1)乙方完成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年度最低购货额不足70%,或连续六个月购货额未能达到年度指标月度平均值的70%;

  (2)乙方多次订货在发货期内资金不到位严重影响销售的;

  (3)未经甲方或甲方授权人的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在专卖店内销售其他厂家、其他品牌之产品的,情节严重拒不改善者;

  (4)乙方未遵循甲方的指导价格政策,发生严重扰乱市场行为,对雅舍品牌造成商誉或经济损失的;

  (5)乙方店面形象差不达标,甲方书面要求乙方整改和提升,乙方没能在要求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调整改造到位的;

  (6)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未能按照甲方向消费者承诺的售后服务标准履行职责和服务,令消费者的满意度和雅舍品牌的美誉度受损,导致一个经营年度内客户在公共媒介上投诉超过3次的;

  (7)甲乙双方正式签署协议后,乙方在三个月内无法落实场地影响约定的开店速度的,甲方有权按失效合同处理。

  4、 如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 乙方按甲方正常的订货周期订货,而甲方多次出现不能按期发货,严重影响乙方销售的;

  (2)甲方多次发货不对板,或未经乙方同意而强行发货的;

  (3)甲方多次出现严重的原厂产品质量问题,而甲方不能按服务承诺妥善解决的;

  十三、备注条款:

  十四、争议解决

  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任何一方都可按法律程序及规定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法律适用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等各种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十六、 本协议有效期为包 年,从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内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可协商续签。

  十七、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增订补充,双方认可后生效,并视同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甲方:顺德雅舍家具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 地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连锁店加盟店合同4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同意,就乙方以连锁经营形式加盟_________专卖店柜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_________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管理方式、商品陈列设备设施、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指使用属于甲方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专卖店柜。

  公司商标:指称为甲方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甲方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乙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乙方不具有代行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乙方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职责。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由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自立,独立承担职责,经营决策是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自行决定,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授权。

  1.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在________省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场________层以_________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形式进行经营。

  2.本合同授权使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商标的使用与承诺。

  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能够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招牌。

  2、甲方商标:_________,具体设计见附图样。

  3.乙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场所使用甲方商号、商标、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等,同时严禁使用与甲方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作为乙方公司名的全部或一部分,或作其它用途。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商标、标志、样式、招牌等。

  第五条: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1.乙方只能按甲方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甲方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按甲方统一形象经营加盟连锁专卖店柜。

  2.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2)除为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所经营而向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及甲方有书面指示外,不得向

  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为

  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忙

  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店面形象要求。

  1.乙方务必按甲方的要求标准进行装修和经营。

  2.设备、设施由甲方统一策划、统一带给。甲方有各种店面设备、设施标准效果图及预算可供乙方选取。

  3.标准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设备、设施,甲方按实际成本价_________折收取费用,名称、报价见合同附件一,超出标准的设备按实际成本价收费。

  4.统一服装:务必使用_________导购服,特殊原因务必以书面形式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能够使用商场规定的服装。

  第七条:供货方式及要求。

  1.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产品和其他物品务必由甲方带给、配备。

  2.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每次订货,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订货清单,并列明所订货品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运输方式及收货地址、收货人、联系电话等。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根据甲方销售合同的金额将款汇至甲方指定账号。

  4.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____日内发货。

  5.甲方代办托运,甲方办理完托运手续即视为交货,运费及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在运输过程发生货损时,由乙方接货时向承运人索赔。

  第八条:甲方职责。

  1.带给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的相关资料。

  2.带给加盟连锁专卖店柜面形象设计,装修方案。

  3.派员指导乙方开业。

  4.培训相关销售人员及销售技巧,传授经营理念、管理理念,带给市场信息等。

  5.为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带给充足合格的货品,如遇部分品种短缺,为乙方推荐其它对产品。

  6.负责加盟连锁专卖店柜

  第一次开业的货品配备。

  7.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对在

  第一次配备的货品中,不适销对路的货品,乙方要求换货时,在包装完好、保质期不低于六个月且不影响销售的原则下,经甲方书面同意后,能够调换其它品种,所发生的运费双方各负担_________%。

  8.甲方原因造成货品有质量问题,乙方在收到货物____日之内,书面提出退换要求,方可退换,运费由甲方负责。

  9.带给有关的促销方案及资料。

  第九条:乙方职责。

  1、务必经营甲方所带给的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非甲方货品。

  2.因经营环境变化及其他原因,乙方期望变更本合同

  第三条的第1条授权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地点及位置时,务必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3.除

  第三条的第1条授权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外,乙方另新增开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时,务必与甲方另签订加盟连锁合同书后方可经营。

  4.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务必每月____日前按时向甲方递交上月营业报告书,并保证所递交营业报告书状况属实。

  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认可,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予

  第三者。

  6.乙方在经营期间因自己的经营、管理等问题损害了他人利益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职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职责。

  7.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被索赔职责时,乙方负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8.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因不可抗拒的困难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或不能再继续营业时,务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协商。

  9.乙方无论在何状况下不想再继续经营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时,甲方拥有

  第一接任者的权利,同时乙方有职责配合甲方做好相关转接工作。

  10.合同无论在何种状况下终止,乙方务必立即自行拆除公司招牌,并从设备、设施、用品等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如乙方不主动拆除,甲方能够自行拆除作业,乙方务必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

  1

  1.乙方务必保证,在遇前第9项状况时,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服务标志、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甲方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甲方名誉、信誉、妨碍甲方和甲方其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业务。

  1

  2.乙方不得向

  第三者泄漏甲方按合同规定带给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并有职责保证其员工不向

  第三者泄漏及传递,此项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

  3.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务必全力以赴提高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营业成绩。

  1

  4.甲方带给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授权牌、报价单、培训资料等相关文件在合同终止之日,乙方务必全部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开业指导收费标准(免收收全)。

  1.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开业时,甲方派员指导,乙方负责甲方指导开业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关生活费等。其它收费标准为:

  (1)经理级人员按______元天计收;

  (2)其他人员按______元天计收;

  (3)时间______至______天,最长不超过______天,费用结算时间按出发日到回到日计算。

  2.乙方须在指导人员回到日结清费用,由指导人员带回公司。

  第十一条:保证金和风险金。

  1、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每一家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捌仟元保证金,作为乙方忠实执行合同的担保,从

  第四家(含

  第四家)加盟专卖店柜开始,甲方不再收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保证金,已收取的三家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保证金作为乙方在加盟期内的所有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保证金。

  2.乙方用甲方公司名义或甲方增值税发票与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所在的经营场所的单位签订合同和财务结算,须交纳的风险金,作为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信用的保证。

  3.如乙方需甲方开出增值税发票与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所在的经营场所的单位进行销售货款的结算,则乙方需支付增值税发票总额_____%的税项,即增值税发票税额_____%中,甲方负责_____%,乙方负责_____%。增值税发票总额_____%的税项在甲方给乙方开税票时支付,否则不予开具。

  4.乙方务必保证将所开税票款及时回到甲方账户,如未及时返款到甲方账户,甲方停止带给税票给乙方。

  5.甲方在收到乙方返款后,一部分作为预留进货款,一部分____日内将款返给乙方。

  6.保证金、风险金不计息。

  7.乙方未按合同

  第四条、

  第五条和

  第九条中的

  1、

  2、3项规定执行的,甲方扣除乙方保证金充抵违约金。

  8.除前第7条和

  第十二条的第

  1、

  2、3项解约外,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乙方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标志等其他营业象征后且无其他纠纷,甲方于三个月后返还保证金。风险金在所开税票全款到帐____月后返还。

  第十二条:加盟费。

  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一次性加盟费:

  (1)单店:________万元(________万元);

  (2)市级:________万元(________万元);

  (3)省级:________万元(________万元);

  第十三条:合同续签。

  本合同距到期日______天时,由乙方书面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内,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连续______天未从甲方进货,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购货款(以销售单为准且购货款到账)连续______天累计不足______万元,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形象、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对不贴合标准的,甲方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如乙方仍未到达要求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3.本合同期内终止或期满不再续签,乙方均须提前______天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违约。

  4.本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时,乙方在甲方办理好一切相关手续,______个月后由甲方返还风险金、保证金(凭原始收据)。

  5.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

  第四、六、九条和

  第十二条的第

  1、

  2、3项的均视为违约,违约造成的合同终止时须付壹万元违约金,用保证金、风险金的款项充抵。

  第十五条:其它。

  1.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用甲方名义开设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并进行相关财务结算,应提交经营场所签订合同的正本,经甲方审定同意盖章后方可实施;所签署的合同正本须存放于甲方。

  2.乙方以个人名义加盟的,需带给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以公司名义加盟的,需带给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等)给甲方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销售单作为购货凭证,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4.相关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协商及受理法院。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甲方所在地法院为专属受理法院。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代表人(签章)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传真: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

连锁店加盟店合同5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了扩大业务范围,方便各地客户就近看样取货、订货,沟通各地产品供求信息,优势互补,现面向全国招收加盟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就加盟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以下是几种加盟合作方式。

  1、县级加盟商:首次进货货款不能低于7800元,不用交纳加盟保证金,如果首次进货货款达不到7800元,须交纳590元加盟保证金,先取得加盟资格,六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到7800元,加盟保证金可退还或冲抵货款。

  2、地市级加盟商:首次进货货款不能低于11800元,不用交纳加盟保证金,如果首次进货货款达不到11800元,须交纳690元加盟保证金,先取得加盟资格,六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到11800元,加盟保证金可退还或冲抵货款。

  3、省会级加盟商:首次进货货款不能低于16800元,不用交纳加盟保证金,如果首次进货货款达不到16800元,须交纳890元加盟保证金,先取得加盟资格,六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到16800元,加盟保证金可退还或冲抵货款。

  二、加盟商享受内部报价,乙方可上网查看,同时,甲方随加盟合作协议书赠送内部报价单。

  三、乙方成为加盟商后,甲方赠送乙方网站一个,并保证不在乙方所在地再设立加盟商。

  四、乙方在本地自主经营,盈亏自负,税费自负,如乙方客户要货,而乙方现货不够或没有,可直接来电通知甲方,由甲方直接给乙方客户发货,发货地址按乙方要求写。乙方也可以介绍客户直接到甲方购货,中间差价由甲方返还乙方。

  五、乙方当地或附近地区客户,要求看样取货订货,甲方要将其介绍到乙方,同时,乙方也应尽量多的具有甲方产品品种,以免顾客到乙方后看不到样品,不便购货订货。

  六、乙方应有一定的销售实力和推广能力,从首次进货后的第二个月起,每月从甲方进货累计不能少于下列数额:1,县级加盟商不能少于700元;2,地市级不能少于1100元;3,省会级不能少于1500元。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月进货额,甲方可在乙方所在地另设立加盟商。

  七、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推荐发现的新奇特产品,甲方可给予推广,互惠互利。

  八、乙方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积极做好与甲方合作的各地厂商的产品和项目在乙方当地的推广工作,甲方保证乙方的利益。

  九、乙方可在当地高价转让其加盟资格,转让收入归乙方。

  十、其它事项:

  十一、违约责任:甲乙双方谁违约,谁赔偿对方_______元。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代理人:          

  代理人:

  年月日

连锁店加盟店合同6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签订加盟合同,甲乙双方均得按以下条款执行双方职责:

  履行此约:

  一、加盟时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年,地点位于路

  二、加盟金额: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计股。

  三、加盟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甲方负责店内经营,每日统计店内营业状况,绘制营业额表和进货表,乙方有权利知道,并双方信息一致。

  1、纯利润分红:每月总业绩扣除所有一切费用后,是当月纯利润,有多少利润(纯利),即次月____日发放到乙方手中(但乙方半月或半月以上不在店内上班则当月无分红)。

  2、债务承担:如在加盟期间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加盟债务各自 投资比例负担。

  五、出现下列事项,加盟终止

  1、加盟期满(并退还乙方出资的2万元股金)。

  2、加盟双方协商同意。

  3、因天灾、国家政策或拆迁等原因造成店面无法经营,各自承担损失并解除合同,并按股份比例处理资产。

  4、乙方如中途需退盟,则前期投资万元资金归甲方所有,并终止合同。

  六、合作期间创立的品牌等属于甲方持有,甲方投资为大股东,资产拥有权、转让权、决策权的一切权限始终归甲方所有。

  七、卡X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帐,由甲方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

  八、加盟的权利和义务

  (一)加盟的权利:

  1、加盟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加盟的经营活动由加盟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发表权。

  2、加盟人享有加盟利益的分配权。

  3.加盟人分配加盟利益应以出资比例进行,加盟经营累积的财产归加盟人共有。

  (二)加盟人的义务

  1、按照加盟协议的约定维护加盟人财产的统一。

  2、分担加盟的债务。

  3、乙方合同期必须在岗工作,如不是在岗工作,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乙方出股的2万元股金。

  九、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加盟人同意,禁止任何加盟人私自以加盟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加盟,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加盟人参与经营本加盟竞争的业务。

  3.除加盟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加盟人同意外,加盟人不得与本加盟人进行交易。

  4、加盟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加盟人的利益。

  十、加盟经营期间,加盟人均不得退股,如乙方违约,则前期投资2万元股金则归甲方所有。

  十

  一、有效时间: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加盟人各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连锁店加盟店合同7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______星级减肥加盟店,______级代理商,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经营产品。

  二、经营期从20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20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以后可优先续约。

  三、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之间无产权及归属关系,但必须按甲方的统一模式进行管理,乙方在其加盟店中只能所代理的甲方的产品。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给乙方开业配送市场价人民币______元的产品,价值______元的设备,价值______元的开业礼品,乙方按送货单签收。

  2.应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商号,装修设计,及管理制度。

  3.甲方不得在代理商代____区域内设立同等级别的代理商。

  4.甲方按商品统一零售价的______向乙方供货(甲方保留因国际市场材料价格导致相应调整供货价的权利)。

  5.甲方确保提供的产品的质量,产品保质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概由甲方负责。

  6.甲方有新的产品推出应优先由乙方在该区域代理。

  7.乙方开业期间甲方可派员上门培训,差旅费和工资由甲方承担。

  8 乙方按月销售回款额达______元时,甲方给予______元的奖励。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获得区域经营甲方指定产品的权利。

  2.获得甲方指定产品,商号及管理制度的使用权。

  3.乙方提供在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经营的相关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

  4.乙方于签约后一次性支付配货押金的 %、实际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作为加盟订金(如乙方违约此订金不退还),余额_______元人民币在签约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合同才正式生效。配货押金按年销售返款达 以上可退 元的标准,直至各级加盟店押金退完为止。

  5.如属代理商,乙方首批进货额(以实际回款计算,下同)为人民币______元,月进货额最低为人民币______元。合同签订半年内,乙方区域招商不足3家;或连续2个月无进货时,甲方将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6.乙方发展的下属减肥加盟店如由甲方签订合同,统一安排开业,每发展一家,甲方奖给乙方奖金人民币元,其产品由乙方按规定的价格供应。

  7.乙方销售上述产品时仅限于第一项约定的地区范围内。若乙方有跨区销售行为,一经证实,甲方将会把产品收回,并处以罚款。

  8.乙方在销售上述产品时其零售价上下浮动不得超过甲方零售价格的15%,批发价不得低于甲方给乙方的供货价。

  9.乙方对甲方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工作,必须积极配合,并将每月营业情况传回甲方以备研讨及宣传。

  六、产品收发货及费用

  1.甲方发货实行款到发货,按订货单和汇款单发货。

  2.产品采用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方式,托运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收货后3天内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以甲方发货单为准,如有少发或错发情况,附在发货单上传回甲方核查补发:如无误,乙方需签单收货,并将单据传回甲方。如甲方在货到乙方10天后仍未收到乙方验收单据,则视为该批货品乙方全部验收入库。

  4.乙方需退换所购产品,如属甲方质量问题,甲方负责调换;如属乙方自行换货,如包装损坏影响再销售,乙方需承担产品折扣价后30%的包装费用。

  七、违约及其责任任何违反以上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在合作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一方也视为违约,在合作单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可即时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标的20%的违约金。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可另行协商处理。

  八、未尽事宜: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起仲裁。

  甲方: 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日期: 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电话

连锁店加盟店合同8

  特许加盟总部: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许加盟店: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同意签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指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______产业经营及______用品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是总部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运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不可分的统一系统。公司商标:是指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的一切营业象征。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行为。

  第三条 加盟店的资格

  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连锁加盟店。

  a.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b.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加盟店的特定店铺经营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

  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

  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 特许的给予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规定的地区开设、经营公司加盟店的权力。

  第五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加盟店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六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a.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b.除为加盟店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

  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c.加盟店为

  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

  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 店址的选择

  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

  2.总部依据地理条件____区域性商业结构状况,在所设加盟店地区另设加盟店时,保证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

  第八条 店址的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

  返

连锁店加盟店合同9

  特许加盟总部:___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许加盟店:______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同意签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指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______产业经营及______用品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是总部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运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商标:是指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的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职责。

  2.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职责,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决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行为。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连锁加盟店。

  A.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资料,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与总部协商,被认定能够经营公司加盟店的特定店铺经营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

  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

  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规定的地区开设、经营公司加盟店的权力。

  第五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能够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加盟店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六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务必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A.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除为加盟店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个性指示外,向

  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加盟店为

  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忙

  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店址的选取

  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

  2.总部依据地理条件____区域性商业结构状况,在所设加盟店地区另设加盟店时,保证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

  第八条:店址的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期望变更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能够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能够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取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忙。

  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

  第九条:

  1.加盟店除了开设的

  第一家店铺外,还可另新建加盟店,务必与总部另签订该增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如总部认为增加店要求贴合经济、人才条件,也贴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务必同意,但总部不承认8家以上的。

  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为对象的公司特许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第十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帮忙

  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务必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开业前务必派遣店主和能够代行承担职责的员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务必按指示要求派遣人员参加总部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费用由加盟店自己承担。

  4.加盟店务必参加________年一至二次的定期总会和一些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时间。

  5.除经营者会议外,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人员进行指导。

  6.加盟店在理解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状况。

  7.加盟店在理解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流量、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公司总部将加盟店经营状况作绝密资料保存,不得向外泄漏。

  8.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的店长和员工。

  第十二条: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要贴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贴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3.对于营运必需的辅助材料、发票、提货袋、标签、收据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4.确认本条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三条: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各加盟店所产生的各项活动费用,由各加盟店独立承担。

  第十四条:协助销售

  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忙:

  A.推荐进货渠道。

  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推荐。

  D.从总部配送的商品,保障供货,保证供货质量。

  E.带给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带给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加盟店透过总部推荐的进货渠道自行自主进货外,同意保证______%以上的商品由总部配送。由总部配送的商品可实行换货,供、换货的具体办法为:

  A.有保质期的产品,乙方保证换货商品保质有效期在______个月以上,并保证所有的产品包装、外观完好无损。

  服饰类商品,从进货之日起,不能超过______天。

  换货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D.加盟店需供货的货量应提前______天通知总部,并附上需货确认清单。

  第十五条:进销价格的设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按总部推荐的零售价格销售。

  2.如总部推荐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状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在地区的实际状况综合思考,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推荐。

  第十六条:特许金

  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2.规定的理解教育、研修的费用为____________,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理解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

  3.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以上两项费用。

  第十七条: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之间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保证金。

  2.总部能够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份,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立刻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不计息,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他任何处理。

  5.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能够没收加盟店______%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余下的______%的保证金,按

  第十七条第6款执行。

  6.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营业象征两个月后,总部归还加盟店应有该退还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特许金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理解总部帮忙、指导的价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每一天______元人民币的特许金,支付方式为每一个合同年度开始的

  第一天一次性付清________年。其中开始加盟的

  第一个年度免收特许金额。

  第十九条:拖欠损失金

  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特许金等债务时,按每超过一天加付10%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二十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务必遵守总部带给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他方忙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指导,带给有关信息,帮忙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账簿等的制作

  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的把握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A.传票(或进货的原始票据)。

  营业报告书(每一天制作)。

  客户资料表和会员资料表(每一天制作)。

  2.加盟店每月向总部递交一次当月的营业报告书和当月的客户资料、会员资料表,递交的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三条:专心营业义务

  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务必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

  第二十四条: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务必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

  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2.加盟店不得向

  第三者泄漏总部按本合同规定带给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

  3.加盟店有职责保证其职工不向

  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4.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

  5.总部按本合同规定带给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且均不得保留复印件。

  6.加盟店对守密义务有违约行为,同意按照侵犯总部知识产权论处。

  第二十五条: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他加盟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纠纷报告义务

  1.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

  2.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加盟店从总部决定。

  第二十七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从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止。

  2.合同期满前2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店双方同意,能够更新合同。

  3.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同意,签订总部规定的特许连锁合同后成立。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金。此种状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能够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善,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A.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以及总部要求的其他报告书等不真实。

  加盟店拖欠需交总部的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他债务。

  D.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

  2.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A.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等处分,使理解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个性清算与申请新的其他行业的营业店铺。

  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D.加盟店未得到总部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他处置。

  向其他人泄漏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带给信息手册资料。

  .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店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他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状况变动等,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向债权人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

  .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0天以上。

  .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加盟店店铺使用权丧失。

  .执法机关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______天以后仍未开业。

  3.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申请破产、个性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个性清算和清算。

  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防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

  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D.总部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规定的义务。

  E.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

  .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加盟店店铺使用权丧失。

  .执法机关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

  第二十九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此时总部收取一半的保证金,剩余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两个月后归还。

  2.加盟店提前2个月通知总部解约,并同时付清了一切债务,明确放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那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证金充抵代由总部负担的债务。

  3.有

  第二十八条第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解约权。

  第三十条:招牌、商标等的撤除

  1.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2.本合同解除后,加盟店务必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3.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能够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一条:禁止竞争

  1.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

  第一款状况,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公司其他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的行为。

  2.当总部发现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立即终止该行为。

  第三十二条: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算

  1.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

  2.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个性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

  第三十三条:营业的让渡和承继

  1.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

  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他处置。

  2.如加盟店认为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持续加盟店的运营,加盟店经总部同意后,能够将加盟店转让给

  第三者,此时总部有优先理解的权力。

  第三十四条:名义职责

  1.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

  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承担赔偿损失的职责,总部不承担名义职责。

  2.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职责时,总部被追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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