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场管理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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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场管理承揽合同(通用3篇)

站场管理承揽合同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乙方服从甲方管理,承揽完成甲方所安排工作,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承揽工作内容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相关工作,所需的必要用具由甲方提供,承揽工作中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甲方对乙方的要求

  1、甲方有权根据其所承揽  汽车运输总站的部分站场管理工作(站务、安检、保卫等)需要,灵活安排乙方在一定时期内完成其中一项工作。

  2、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规定的前提下,乙方须服从甲方管理,配合甲方或甲方派出人员,按时、按质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

  3、遇突发事件时,乙方应及时处理,必要时要尽快向甲方汇报并配合甲方进行处理。协议期限。从月日至月日。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1、费用:每月  。

  2、费用支付方式、时间:每月支付1次,由甲方在次月 日前将费用支付乙方。

  甲方权利义务

  1、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条件与支持;

  2、对乙方工作的进度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验收;

  3、乙方按要求完成工作,甲方须按时足额支付费用给乙方。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时按质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

  2、承担因承揽工作所发生的一切税费与责任,包括乙方工资、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金和费用,以及发生各种事故、事件(含工伤)所产生的责任。

  3、接受甲方的监督,严格按协议要求,安全、有序完成承揽的工作。

  4、按协议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按时取得承揽费用。

  5、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所述工作转包或交由第三方完成。

  其它约定

  1、为确保协议的顺利履行,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的当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风险押金。若乙方没有任何违约或其他被投诉影响甲方形象或信誉的行为的,协议期满,双方协商终止协议或因外界不可抗力因素(包括甲方上级部门指令性要求)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将乙方所交的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2、协议期内,若乙方不按甲方要求完成承揽工作,或不服从甲方或其上级监督的,或有其他违反本协议行为的,乙方同意将所交给甲方的 的风险押金转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且乙方同意甲方随时终止本协议,因此造成的损失与责任由乙方承担。

  3、若乙方已按协议约定完成承揽工作而甲方不按时支付费用给乙方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支付 违约金给乙方,且同意乙方随时终止本协议,因此造成的损失与责任由甲方承担。

  5、协议期内,若出现乙方未给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协议约定工作交由第三方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甲方没收风险押金并随时终止履行本协议,由此产生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6、若因外界不可抗力因素(包括甲方上级部门指令性要求)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协议自然终止;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申请,待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站场管理承揽合同2

  凡学校各单位上交管理的交流人员,在进入人才培训交流中心时,均须签订本协议。协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南京大学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甲方)同意接受        (乙方)进入中心作为交流人员。

  二、乙方在中心期间,必须遵守《南京大学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管理条例》,服从中心的管理,完成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参加中心组织的学习和活动。

  三、乙方进入中心后,中心将通过多种渠道促进其校内外流动。乙方也应积极配合中心,收集有关信息,主动为自己寻找工作岗位,争取早日上岗。

  四、乙方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应按中心考勤要求签到,并完成中心安排的不大于50%工作量的非全时工作或学习任务,工资按南字发[20__]82号文件规定办理;在校内安排(包括临时性安排)全时工作后即享受与校内同等岗位相同待遇。工作停止,则即恢复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待遇。

  五、乙方有拒不服从中心推荐的工作,或因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中心情况之一累计两次者,按          大学(南字发(97)164号)关于教职工辞职、辞退的暂行规定,对乙方作辞退处理。

  六、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在中心领取待岗工资累计满二十四个月,按照本协议第五条作辞退处理,本协议即行终止。

  七、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得以    大学单位或    大学工作人员名义从事赢利活动,一经发现即按学校规定作辞退或除名处理,同时中心不承担其行为产生的一切责任。

  八、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协议签字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十、本协议其它未载明事项参照南京大学有关管理规定办。

站场管理承揽合同3

  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除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外,并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燃放鞭炮等。

  第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

  (一) 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二)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

  (三)机动车辆按规定的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四)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车位使用费;

  (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六)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七) 。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还遵守以下规定:

  (一) ;

  (二) ;

  (三) 。

  第十一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扶栏、走廊、大堂、地下室、平台、天台、外墙、屋面、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三)擅自拆除、移装、占用或损坏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消防、体育、建筑小品等物业共用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预留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五)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六)在本物业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七)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随意悬挂、张贴、涂鸦或刻画。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高空抛洒物品(对高空悬挂、搁置的物品应妥善管理)。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阻挠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行为: 。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鉴于本物业区域内的情况,业主同意按以下第 项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一)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但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帐面金额不足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按以下第 项方式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1、每月按[物业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元/户]向业主另行收取费用,用作专项维修资金;

  2、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经营收益的 %用作专项维修资金;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 %用作专项维修资金;

  4、 。

  (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会同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预算、列支范围、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 (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利用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广告、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的,所得利益应当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每半年向业主公示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解聘

  (一)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并由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三)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第三章 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签定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业主应在 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超标噪声的施工。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四)业主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五)商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如需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六)为保持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建设原貌和整体美观。同意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七)如需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闭阳台等的,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安排的式样、规格、颜色进行施工。

  (八)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并符合相关安装规范,不得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楼宇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十七条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有偿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五章 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十九条 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nbsp; :

  (一)向物业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经第 届业主大会会议于 年 月 日表决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区(市)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建筑区划及物业构成附图

  2、建筑区划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3、基本情况

  附件1:建筑区划及物业构成附图

  附件2:建筑区划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附件3:基本情况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联系电话:

  (五)通讯地址: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资质等级:

  (五)联系电话:

  (六)通讯地址: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联系电话: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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