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发展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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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国内外对碳金融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是普遍认为碳金融泛指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制度安排,是一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国外学者认为碳金融的研究源于环境金融学,Salazar将环境金融界定为金融业根据环境产业的需求而进行的金融创新。《美国传统辞典》指出环境金融属于环境经济学,主要研究如何利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Jeucken指出银行对于可持续发展的态度分为抗拒阶段、规避阶段、积极阶段和可持续发展阶段。Labatt等认为环境金融是提高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的融资行为或过程,它包括银行类、债券类、基金类、巨灾债券等金融衍生品。世界银行指出碳金融是为购买温室气体减排提供资源的一种形式。国内学者从碳金融的源起、特殊属性、交易机制、国际博弈和适应性探讨了碳金融在国内的发展情况.认为碳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对碳金融的认识仍然不足。

对于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交易的探讨,国内学者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交易的程度不高,碳排放专业人才缺乏、参与碳金融服务的层次比较低,而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作用的认识不足、碳金融业务的高风险性、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制约、高素质专业人才的缺乏,以及外部配套政策的不完善。本文认为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制度体系的不健全。

一、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不足的表现

作为碳金融交易中重要参与者的商业银行,其大力推广碳金融业务不仅能够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成为我国碳市场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金融营销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成为我国银行业的新盈利增长点。

我国商业银行从2005年开始介入碳金融业务,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在开发推广初级碳金融产品、参与碳交易平台运作和制定碳金融政策法规上取得了显著成效。首先是在开发推广初级碳金融产品上,国内几乎每家商业银行都能够提供绿色信贷业务,包括节能减排类贷款、清洁发展项目支持类贷款和全而综合类绿色信贷。我国商业银行也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中间业务,推出了低碳概念的理财产品、低碳信用卡。其次,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国内各种环境交易所的运作,为交易所开展的清洁发展(CDM)项目和自愿减排(VER)提供融资支持、信息咨询和风险分散等服务。再次,为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商业银行积极配合政府和金融业监管机构制定、修订和落实碳金融法规。如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三部门2007年联合推出《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一行三会在200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2012年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等等。此外,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对绿色信贷做出特殊规定,如工商银行从行业准入标准、信贷限额、贷后管理、风险拨备等方而对碳信贷进行规范。

上述成就彰显了我国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重视,但与欧美商业银行围绕碳减排权在碳信贷、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碳衍生品等方而所做的创新和努力,甚至是与新兴市场地区如韩国的商业银行推出的碳银行计划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仍然处于探索尝试阶段。

(一)商业银行碳金融交易量小

绿色信贷从2008年开始推广,基本以年均接近200%的速度增长,已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碳金融业务。但是绿色信贷余额仍然很小,特别是占比很低。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截至2013年6月末,国内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只有4.9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比重仅为8.8 %。绿色信贷余额居股份制商业银行前列的浦发银行是国内最早试水碳金融领域的银行。该行2008年参与绿色信贷以来,截至2013年9月,累计发放绿色信贷超过3000亿元。兴业银行是我国首家赤道银行,在绿色信贷领域起到了排头兵的作用。截至2013年底,该行绿色金融余额已达到1553亿元。但是这两家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额在总信贷额中的比重大约都只在1%左右,远远满足不了国内广大的碳交易需求。

(二)商业银行碳金融产品单一

我国商业银行尽管介入碳金融业务的时间较早,但是品种很单一,主要从事绿色信贷业务和为低碳经济提供中间业务。其中绿色信贷也主要集中在绿色运输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项目上,在全部绿色信贷中占比在53%左右。

与国外商业银行开展的碳金融业务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缺乏碳相关类债券交易、低碳证券化产品、碳金融衍生品;商业银行对碳基金的参与度不高,缺乏碳指数基金。我国商业银行业也没有发挥帮助清洁技术供应商、碳信用开发商和其他营销环保产品和服务的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功能。

(三)商业银行碳金融交易不平衡

尽管国内几乎每家银行都可以提供绿色信贷业务,实际上,大部分商业银行因对碳金融认识不足,缺乏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内在驱动力。目前发放绿色信贷的商业银行数量较少,不足40家,而且只有12%的银行执行绿色信贷政策,有一半以上的银行在绿色信贷政策上执行效果不好。国内从事碳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仍然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辅之以国有商业银行以及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如上海银行和南京银行。国内大部分银行,特别是地方性商业银行基本没有介入到碳金融交易中。在碳金融业务发展上取得成效比较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仍然是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而参与碳金融交易的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在绿色信贷管理方而普遍表现不佳。

二、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发展不足的制度约束

(一)商业银行管理体制的约束

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交易量小、产品单一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现行金融业管理体制的约束。一是分业经营体制的约束。在这种制度下,我国商业银行的碳金融创新能力受到限制,导致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碳金融业务仅限于绿色信贷业务和与之相关的中间业务,而对碳指数基金、碳期货、碳期权不能涉及。二是缺乏统一的协作与监管制度。由于碳金融业务可以从全世界购买任意一国或者多国的碳排放权,并且通过商业化运作将碳排放权出售给需要其服务的任意国家,同时碳排放权的计算涉及能源管理部门、工业主管部门、环保局等的统一管理。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涉及外汇结算问题,也涉及多部门(如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局)的协作问题。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仍然是传统的一行三会,不仅这四个部门是相互独立的,而且这四个部门和能源局等部门也是独立的。缺乏统一的协作与监管制度,无法保证碳排放权计算和碳金融交易的有序开展。

(二)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制度的挑战

碳金融是商业银行的新业务,涉及政治、经济、金融、环境等领域,其风险较复杂。除了商业银行日常而临的汇率风险、价格风险、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还涉及项目风险。碳金融交易的汇率风险指国际市场碳交易以外币计价结算而带来的风险,为化解这种风险,迫切需要商业银行发展碳期货、碳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碳金融交易的价格风险指碳交易市场价格和核证减排量(CERs)合同协议价格之间的价格差,如果前者高于后者,则碳金融产品的卖方亏损,反之买方受损。而降低价格风险的措施仍然取决于碳金融衍生品的开发。碳金融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是因碳金融业务涉及国内外多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会产生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政策约束。而且与国外金融机构、CERs需求方的法律关系还涉及法律适用性、地域管辖等问题,以及我国从《京都议定书》最初商定的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到当前要履行减排职责所产生的政策不确定问题。碳金融交易的项目风险指工程建设风险,即节能减排项目能否如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如期产生等问题。目前商业银行缺乏将这些复杂风险加以有效控制的统一体系。

(三)商业银行从事碳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规的缺失

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在参与碳金融交易上得到了国家环保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所制定的法规的支持,但是商业银行从事碳金融的合法性仍然存在问题。由于当前我国碳金融业务的主要参与主体是商业银行.使得市场自动认为碳金融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业务。事实上,按照我国2003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碳金融业务不属于商业银行经营的范畴。而且迄今为止银行业监管机构仍然没有批准碳金融业务,在其监管法律制度中也没有明确对绿色信贷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的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由于碳金融交易的高技术性与复杂性,明确的碳金融交易规则既可以有效地保护好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我国的碳排放权益不受侵害,也能够减少或者杜绝不良企业以碳交易之名从事欺诈的行为。而我国商业银行恰恰缺乏从事碳金融业务的交易规则。

(四)缺乏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交易的激励机制

商业银行之所以没有动力参与碳金融交易,一定程度上与现有的碳金融产品交易对银行业绩的贡献较小有关。碳金融交易没有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这主要因为银行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推动其开展碳金融业务。碳金融的发展不仅需要财税政策、环保政策的支持,也需要外汇管理政策的支持。但是,至今我国还没有系统的支持碳金融发展的相互协调的政策。即便是已出台的政策也多以限制性和约束性为主,鼓励性和补贴性的优惠政策严重不足。以绿色信贷为例,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绿色信贷产品普遍存在品种少、同质化严重的状况,满足不了市场和企业多样化的需求。政府没有推出有效的激励措施如贷款风险补偿金、税收减免、财政贴息、奖励、信用担保等对新设备、新技术,特别是中小节能环保企业绿色信贷给予优惠和扶持,也没有允许金融机构适当提高绿色信贷的风险容忍度、降低资本金占用、税前计提拨备等,从而加重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负担,阻碍了商业银行积极开展碳金融业务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三、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的制度设计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对于商业银行自身而言,能够推动其经营战略转型、促进可持续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和树立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因此,未来要从制度完善角度来为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以推动其碳金融业务的发展。

(一)改变分业经营体制和分割监管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已经使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体制在逐步瓦解。为使碳金融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利润渠道之一,有必要改变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鼓励我国商业银行在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经验基础上,也逐步推出碳期货、碳期权等衍生品。要保证碳排放权计算和碳金融交易的有序开展,也有赖于尽快建立统一的监管制度,建立起地位高于一行三会的机构协调四个监管部门,甚至能够协调与碳交易有关的国家发改委、能源管理部门等。

(二)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降低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交易的风险,首先要构建碳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在商业银行原有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加入包括利率、汇率、碳排放权价格波动在内的波动率指标;其次,推动商业银行设计出针对性强的碳金融衍生品以化解外汇风险和价格风险。当前最切实可行的是银行在继续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时,优先将节能环保类贷款作为基础资产,以减少银行业的资本占用,再次,要通过把握行业变化趋势,将资金配置到低排放、高能效并能在整个产业生命周期中持续保持竞争力的企业中,从而化解政策性风险和项目风险。还可以设立专门的碳金融风险控制部门,聘请低碳经济专业人才管理。与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相比,碳金融业务对专业性人才的要求比较高。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对碳金融业务的运作模式、利润大小、风险管理等熟悉的专业人才,从而使得商业银行从事碳金融业务的风险较大。因此,一方而要加强现有工作人员对碳金融的了解,另一方而引进熟悉碳金融业务的人才。

(三)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要明确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合法性,即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修订和完善的重点在于明确商业银行承担的社会责任,一是明确商业银行对低碳经济发展的贡献;二是对作为清洁发展机制(CDM)等项目融资贷款人的银行不仅要防范借款人发生道德风险,也要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其次,政府在对现有关于环境保护、气候问题、可再生能源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时要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参与的因素。最后,要尽快制定碳金融发展的专门法律,做到与国际接轨。

(四)建立有效的碳金融交易激励约束机制

增强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积极性,离不开切实到位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按照尚福林提出的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实施绿色信贷有关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与机构、人员奖惩挂钩等的精神,对商业银行最基本的绿色信贷继续给予税收优惠,利用政策性金融对其予以补偿;银监会对绿色信贷增长迅速,成效卓著的银行在结构新设、产品创新、兼并重组等方而加以政策扶持;也可以通过建立贷款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和设立担保基金等,增强银行业开展绿色信贷的内生动力。与此同时,要对为高污染行业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的商业银行通过公告告知公众,并施以罚款。二是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不仅在立法上给予支持,更重要的是通过开发性金融为商业银行未来开展碳金融衍生品奠定经济基础。三是通过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指导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交易。例如,在绿色信贷不良贷款核销上,银监会可以考虑给予税前核销优惠政策或简便核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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