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讲解如何填报电子通关单(1)论文
【论文摘要】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3号令和海关总署与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68号公告精神,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通关单联网核查全部采用电子比对。文章通过实例详细讲解了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比对内容及具体要求,企业如何正确的填报才能避免退单情况的发生,为企业尽快适应现代化的要求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论文关键词】 海关 电子通关单 联网核查 电子比对 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推进无纸通关改革,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方便合法进出,海关总署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2007年第68号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将正式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根据通关单联网核查方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实用情况反馈质检总局。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后,报关单和通关单电子数据不一致的,海关将做退单处理。
此外,联合公告还对相关企业在报检、报关、申领通关单、企业报关单预录入等具体操作上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通关单联网核查比对内容的具体要求是:通关单号与报关单上填报的通关单号一致;通关单适用于对应报关关区;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一致;报关单的起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报关单上法检商品与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一致;报关单上每项法检商品的法定第一数量不超过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数量/重量;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第一计量单位与通关单上的货物数量/重量计量单位相一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 “申报日期”在出境货物通关单有效期内。
一、实例 出境货物报检单和报关单填制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报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解析 1.报检时对“收/发货人”填制有何要求? 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准确填写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代码;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准确填写发货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代码。 一般情况下,报检单上的“收/发货人”应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一致,即入境货物报检单上的收货人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一致,出境货物报检单上的发货人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一致。
特殊情况下,“收/发货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的,,应在报检单的“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或 “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以下简称“特殊要求”)栏目内注明报关单上经营单位的海关注册代码。 2.来料加工的收/发货人与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不一致,报检时“收/发货人”如何填制? “收/发货人”栏目按原规定填写。
同时,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注明经营单位的海关注册号,即“海关注册号××××××××××”。
3、在海关临时注册的特殊报检单位,报检时“收/发货人”如何填制? 在海关临时注册的单位(包括个人、临时进出口单位、使领馆等)报检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海关制发的临时注册编码。 “收/发货人”栏目按原规定填写收/发货人。
同时,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目内注明“海关注册号××××××××××”。
4、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口投资设备时,报检时收货人如何填制?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口投资设备、物品,报检时按原规定填写收货人。同时,在“特殊要求”栏注明“海关注册号××××××××××” (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关注册号)。
5.对快件企业等组织机构代码与海关注册号不一一对应的“收/发货人”,报检时应如何填制? 对快件企业等组织机构代码与海关注册号不一一对应的“收/发货人”,报检时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注明“海关注册号××××××××××”。 6.报检单上的“启运国家(地区)”/“输往国家(地区)”填写有什么要求? 入境货物报检单上的“启运国家(地区)”须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起运国(地区)”一致;出境货物报检单上的“输往国家或地区”须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运抵国(地区)”一致。
7.报检单上的货物项数和次序填写有什么要求? 同批货物所有应报检的货物信息均应在报检单上全数列明,且每份报检单货物项数不得超过20项,超过20项的,应分单报检。 同批货物因不同的贸易方式或海关电子账册管理等要求需要分单报关的,应分单报检。
报检单上的商品项数和次序须与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保持一致。 8.同一批报检货物如果涉及目录内法检货物、目录外法检货物(如旧机电)、非法检货物(如木质包装的非法检货物)的,报检时货物应如何排列? 目录内法检货物放在前面,然后填写目录外法检货物,最后填写非法检货物。
9.报检单上的HS编码如何填写? 报检单上的每项货物都应填写正确、完整、有效的10位数HS编码。 报检单上每项货物的HS编码须与报关单上对应法检货物的HS编码相一致。
10.什么是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和第一数量? 出入境货物HS编码对应有两个计量单位时,第一个计量单位为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其对应的数量为法定第一数量。 如酒类、饮料有“升/千克”两个计量单位,其中“升”为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的数量为第一数量。
11.报检单上货物的数量/重量计量单位填写有什么要求? 报检单上的货物的数量/重量计量单位须与其HS编码上对应法检货物数量/重量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相一致。 12.报检单上的数量/重量如何填写? 报检单上每项货物的数量/重量应填写法定第一计量单位所对应的数量/重量。
报检单上每项货物的数量/重量须大于或等于报关单上对应法检货物的法定第一数量。 13.报检时的出境启运地或入境口岸如何填写? 出境货物报检单中的“启运口岸”和入境货物报检单中的“入境口岸”,应按货物的实际报关地口岸填写。
14.企业如何查询通关单电子数据的状态? 企业取得通关单后,可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查询通关单状态信息。使用电子密钥登陆的企业可以查到相关通关单的具体内容。
15.通关单联网核查后,涉及法检商品的报关单与通关单如何对应? 报关单必须与通关单确保“一单对应一单,一项对应一项”。 16.一份报关单是否可以填报多个通关单编号? 根据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68号联合公告规定,申报法检商品必须录入通关单编号,并且一票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通关单编号。
17.一份通关单对应多份报关单的,应如何处理? 当出现一份通关单对应多份报关单的情况时,企业向签发通关单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拆分。 18.签发通关单后发现需分批出运的,应如何操作? 应持原纸质通关单到签发通关单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通关单分单手续,一份通关单仅可以拆分一次。
如果第一次领取通关单时已经分单的,不能再次提出拆分申请。 对于电子通关单数据已被海关使用并已比对成功的,不予拆分。
19.如何办理通关单的更改手续? 通关单电子数据已被海关使用并已比对成功的,企业不能办理更改或撤销手续。 通关单电子数据未被海关使用且符合更改条件的,更改时应退回原发纸质通关单,由原签发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关数据项进行相应更改后打印通关单并重新发送电子通关数据。
对于凭电子转单信息签发的通关单,其申请更改内容需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企业需向签发机构提供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更改确认书。 20.对企业取得通关单后,部分法检商品不报关的如何处理? 企业应持原纸质通关单到原签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或拆分手续。
21.企业如何避免退单情况的发生? 首先,确保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和海关注册时组织机构代码正确、一致。 其次,依据“先报检、后报关”原则,严格按照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报检。
最后,查询确认通关单电子数据已到达目的海关后,根据通关单的内容向海关报关,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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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报关单的货物顺序与通关单不一致造成的退单应如何处理? 企业应按通关单的顺序对报关单的数据进行修改后,重新向海关申报。 参考文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7】23号 海关总署与国家质检总局 2007年68号公告 通关单联网核查企业报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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