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可以不必修改的几种情况(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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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非常重要的结汇方式,卖方在收到买方为其开立的信用证时,应在第一时间对信用证的条款仔细审核,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但是改证又涉及修改费用和时间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了信用证出现问题时也可以不必修改的几种情况。

  【论文关键词】 信用证 结汇方式 改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非常重要的结汇方式,买卖双方在互相不太信任的情况下通常都会选择使用信用证。因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的信用,银行处在第一付款人的位置,且银行付款的条件只是审核单据,而不去查看货物,因此卖方只要保证所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就可以了。这也使得信用证的条款显得非常的重要,买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到开证行及时为卖方负责开立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时,也应在第一时间对信用证的条款仔细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但是如果信用证需要修改,从卖方提出修改要求到他收到信用证的修改正本,即使各当事人都尽职尽责全力以赴,用最快的办事速度,也不会少于十天半月。另外修改信用证,银行还要加收额外费用(改证费和通知费),加之外国商人的金钱观念和时间观念都极强,而且市场行情也在不断地动荡变化,因此作为买方,他们都很不情愿改证、展证(延长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也是修改信用证的范畴之一),使自己承担更多的费用和风险。那么我们能不能寻找到这样一种途径,不改证而又能做到一致,从而使出口货物安全及时结汇呢?

  实践的回答是: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的。以下的几种情况卖方就可以做出灵活的决定。

  一、信用证的英文拼写出现错误 一份英文的信用证少则两三页多则五六页甚至更多,因此难免会出现一些字母、单词的拼写错误,但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需要修改。如果出现错误的内容非常的重要,如货物的名称,公司的名称等,那卖方就一定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如果问题不严重如拼写错误出现在无关紧要的位置或者不会影响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对货物描述、货物品质、数量、信用证金额等重要信息的正确理解,信用证各当事人不会因为拼写错误可以对信用证内容作出各自不同的解释时就不需要修改信用证。卖方在制作单据时,可以对信用证的拼写错误作一点技术处理,在这些拼写错误的字词旁边加上正确的拼写,并用括号括起来;当然,有时候也可以不理会拼写错误,按照信用证来做就好了,将错就错,但必须做到单单一致!

  二、关于数量溢短装条款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船数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出货时,实际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有所上下。对于这类交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规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增减。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时,对于仅用度量衡制单位表示数量的,可有5%的增减幅度。如果在数量上加有”大约”一类的词语,则可有10%的增减幅度。

  当信用证根据合同条款对货物数量,作了溢短装条款的规定,但对信用证金额却没有作相应规定,允许金额有一定的增减幅度,这就导致了信用证项下数量与金额的规定不相匹配。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就要看实际出货的货款金额有没有超出信用证的总金额。当出口方的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时,可能遭到银行的拒绝;即使银行接受了该发票,银行承担的付款责任也仅仅限于信用证规定金额,而不是发票金额。

  所以说,溢装部分的货款没有信用证收汇的保证。这种情况下就要修改信用证,这就是说,对有溢短装条款,而金额未做相应规定的信用证,出口方在货物装运数量上受到限制,但是,当出口方预计货物数量不会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时,就不一定非得要求修改信用证,在发货时,控制好货物数量,不溢装货物就可以了。如果买卖双方属于长期交往,互相信任,如果金额超出了信用证的总金额,卖方也可以做一下变通,采用缮制两份单据,其中一份完全按信用证金额通过银行交单收汇,多出的那些金额你改成T/T收汇,卖方直接寄单据给买方就可以了。 三、分批装运 如果合同条款规定允许分批装运,而信用证条款:PARTIAL SHIPMENT:NOT ALLOWED或者是没有显示“允许分批装运”,但也没有显示“禁止分批装运”,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必修改信用证。因为一是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 不一致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执行,二是按照UCP500第四十条对分批装运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付款/或分批装运”,这就是说,只要信用证没有明确表示“禁止分批装运”,就是允许分批装运。因此,当信用证对分批装运没有作出任何表态时,就是“允许分批装运”,不必要求进口方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四、双到期的信用证 信用证如果没有规定装运期 ( Latest date for shipment ),以信用证的有效期 ( Latest date for negotiation )掌握装运期,即俗称 “双到期”。

  双到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有效期在同一天。UCP500第四十二条规定:“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到期日为付款、承兑或议付规定的到期日可解释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单据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提交。”双到期的信用证,出口方如果在信用证的有效期结束时装运货物,没有制单、交单议付的时间,这种双到期信用证需要修改。是不是所有的双到期信用证都需要修改呢?

  如果双到期的日期是合同装运期后的15天以后的日期,双到期已经包含了出口方在装运后制单、交单议付的时间了,那么,出口方就没必要再要求进口方修改信用证了。所以卖方在遇到双到期的信用证时只要适当提前装期,在限定日期交单议付问题就迎刃而解。 五、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交单期限 交单期限是为了保障信用证申请人的权益而向受益人规定的,它要求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一定期限内,向银行交单议付。信用证中通常会做出以下条款“persentation of documents with more than 21 days after B/L date are allowed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L/C”(卖方应在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内到银行交单议付,且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货物发运装船后,若受益人在交单期内,没有及时交单,银行就解除必须付款的责任。这里要提醒一下:签发日期=提单日期=开船日期。而提单一般要开船后2天~5天才能拿到,所以大家一定要算好时间。如果信用证上没有规定交单期限,卖方何时交单呢?

  一定要修改信用证加上交单时间吗?按照UCP500第四十三条对到期日的限制的规定:“除规定交单到期日以外,每一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装运期后必须按照信用证条款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期限,银行将不接受晚于装运日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不得晚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这就是说,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的特定期限,我们就可将交单期视为21天。对没有规定交单日期的信用证,不必修改该项条款。 以上列举了几种信用证出现问题时,卖方不用急于要求买方修证的情况,但是作为卖方而言,也一定要谨慎的审核信用证的条款,不可麻痹大意,且如果需要修改信用证,最好也要等到收到银行的修改通知时再组织货源,以免买方不配合改证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文献:

  苏定东王群飞: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 余心之:新编外贸单证实务.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5 薛岱:国际贸易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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