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完善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的政策建议
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要建立碳排放核算体系,制定单位时间内某一特定区域碳排放量或减排量的一系列标准、方法和程序。碳排放核算体系可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角度建立,即从国家或省份、企业和产品三个层面建立不同的体系。企业是碳排放的主体,而我国企业碳排放核算是较为薄弱的领域。因此,应加快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的建设,推动我国碳减排体制机制的完善。
一、我国完善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的意义
(一)核算体系是实现减排目标的基拙性工作
我国是世界上碳排放总量较大的国家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和碳排放总量还在不断增长,国际社会对我国加大二氧化碳减排力度、承担更大国际责任的要求不断提升。为此,我国在2011年哥本哈根份界气候大会上,做出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40% -45%的承诺。目前,我国已将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地区、部门和企业,各地区和部门已明确了未来的碳减排任务,而企业在此进程中肩负重要使命。同时,要实现不同层面的碳减排目标,必须建立相应的碳排放核算体系。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是科学、公正衡量企业碳减排工作优劣的标尺,是在企业层面实现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同时,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不仅对我国实现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温室气体控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还可协助企业在管理温室气体风险、识别减排机会、设定内部减排目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和低碳经济发展中的竞争力。
(二)核算体系是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条件
根据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碳排放市场的交易类型大体分为两类:一是碳减排信用的交易;二是碳排放权的交易。前者主要是基于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自愿减排项目(VCS)下的碳信用额交易,后者是基于总量控制和交易机制(CAT)下的碳配额的交易。但无论是开展哪种交易的市场,其建设和运行都需要一个完善的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作为前提。我国2008年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陆续成立环境或碳排放交易所,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和自愿减排项目的碳交易活动。2013年,深圳、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7省(市)相继建成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实质性的开展碳排放权的交易试点工作。但已有市场开展的碳交易都呈现出规模较小和交易不活跃的特征。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企业层面的碳排放核算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缺少可靠的和被广泛认可的碳排放核算标准,从而影响市场交易。
(三)核算体系是规避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客观需要
产品碳标签是将产品生产制造各环节所产生的碳排放量进行归集和汇总,计算能反映产品碳排放强度的指数,然后以标签的形式在产品上进行标识。产品碳标签可在某种程度上引导消费者在同等条件下购买碳排放强度较低的环保型产品,从而起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缓解气候变化的作用。我国的产品出口越来越多地受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影响,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欧盟国家都在制定自己产品的碳标签,并对进口产品提出较为严格的碳标签要求。但我国企业对碳标签还未足够重视,很多中小企业对产品碳标签的概念仍很陌生。制定我国产品的碳标签,需要通过建设我国的碳排放核算体系,并据此来测定产品的碳足迹来实现。如果没有自己的碳排放核算体系,我国企业将很难适应国际贸易新形势下对产品隐含碳排放量信息公开的需要。
二、我国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实施和建设现状
(一)我国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实施现状
为使减排任务的落实更加清晰透明,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已提出要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但从现实情况看,国内企业核算和报告自身碳排放量的积极性不高、效果不明显。
目前,国内主动开展碳排放量核算和报告的企业主要有两类:一是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已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这部分企业开展碳排放量核算的动因是政府监管和市场交易的需要。二是部分外资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这些企业主要是出于供应链国际合作方的要求,或是为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形象而开展碳排放核算。其他主动要求进行碳排放核算的企业数量还非常少,没有企业是因为真正感受到减排压力而进行碳排放核算。从已发布的企业碳排放核算的信息质量看,也呈现核算范围界定不清、核算方法不一致、报告格式不统一等问题。总体看,企业开展碳排放核算不积极、效果不明显。
(二)我国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建设现状
1.区域性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区域性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是各省、市等地方发改委及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的,是指导本辖区范围内企业实施碳排放核算的标准或指南。目前,我国已有的区域性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主要有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2013)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2013)、《湖北省碳排放监测和报告指南》(2013)、《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试行》 (2014)、《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试行》(2014)等。以上区域性的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指南一般包括企业碳排放核算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二氧化碳报告范围、二氧化碳排放计算方法、数据监测与质量管理、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的内容和要求,以及相应的报告格式、排放因子参考值等内容。但企业在实际开展工作时,应优先选用具体的行业险碳排放核算体系进行核算和报告。
2.行业性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行业性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是国家发改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和颁布的,是指导本行业范围内企业实施碳排放核算的标准或指南。2013年,国家发改委为有效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组织制定了首批10个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具体包括:《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初》《中国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初》《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初》 ,《中国电解铝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初》 ,《中国镁冶炼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初》,《中国平板玻璃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初》 ,《中国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初》、《中国陶瓷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上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与区域性的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相比,在核算温室气体的种类、排放源的识别、排放因子参考值的选取等方面更为详细和具体。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负责碳排放管理术语、统计、监测的专门技术机构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于2014年7月成立,主要负责区域碳排放清单编制方法及企业和项目层面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以及有关低碳产品、碳捕获、碳储存等低碳技术与设备的国家标准修订工作。这将极大推动我国碳排放核算体系的完善。
三、我国完善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的政策建
议
(一)积极借鉴国际碳排放核算体系标准
进入21世纪以来,许多关注环境气候变化的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发布了各自的碳排放核算体系标准。这些体系标准一般都经过大量的前期调研和实践检验,较为系统规范,并且在内容上涵盖了地区、企业、产品等各层面。目前,较具代表性且被广泛使用的两个标准体系,一是IS014064标准体系;二是锡室气体核算议定书体系。前者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后者是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 RI)制定。许多国家都利用这两套标准体系来制定自己国家的标准。其中,《温室气体核算议定书》在欧盟和美国使用比较普遍,如美国的《温室气体报告通用议定书》就是利用《温室气体核算议定书》编写发布的,目前已被北美企业广泛使用;而IS014064标准体系目前也已被近30个国家转化为国家标准。在我国,企业碳排放量核算的方法、标准等尚未与国际接轨,而且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域性差异,使碳排放的历史数据、碳排放因子的选取等相对比较困难。因此,首先应积极借鉴国际碳排放核算的体系标准,在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原则、清单编制目标与设计、组织边界和运营边界设定、碳排放源识别、管理碳排放清单等方面尽量做到与国际接轨。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大调研力度、广泛征求意见,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核算体系。
(二)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核算体系
我国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建立刚刚起步,存在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区域性标准和行业性标准并存的现象。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不同的企业碳排放核算体系在适用范围、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报告内容、报告格式等诸多方面没有统一,导致企业按不同体系核算和发布的碳排放报告口径不一致,不利于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内企业碳排放量核算信息和相关报告的横向比较和分析。因此,我国应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核算体系。具体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推进:一是由国家发改委统一组织各行业制定具体的碳排放核算体系标准,同时逐步取消目前区域性的碳排放核算体系标准。二是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并组织各行业制定具体的碳排放核算体系标准,同时各地可在国家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的基础上,制定各地的碳排放核算体系标准,以体现行业性差异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域性差异。
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也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核算体系。从长远看,我国各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进行整合,并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可跨地区交易的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将对稳定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消除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差异、促进企业产品的碳排放配额成本均衡公允等方面产生积极作用。因此,加快发展全国性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是未来的必然趋势,这也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核算体系,以满足全国范围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的需要。
(三)广泛开辟企业碳排放核算的应用领域
企业碳排放核算应服务于多个目标并具有一定商业意义。为实现这些目标,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自身碳排放核算,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首先,非政府公益组织、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应呼吁企业加大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力度,有关方应关注企业的碳排放活动和减排行动,分析企业与其竞争对手相比在碳排放领域的优势和劣势。这样,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向利益相关方提供碳排放信息的核算报告,由此加强与客户和公众的关系。其次,政府可强制性要求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企业,定期报告其排放情况,特别是以某一具体辖区内运营或受控制设施的直接排放为重点,推行企业参与强制性报告计划。再次,应鼓励和引导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实践证明,总量控制下的碳配额交易是利用市场工具促进碳减排的有效手段。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已启动,但目前参与交易的企业有限,导致碳排放权交易不够活跃,成交量较少。应鼓励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由此推动更多的企业开展碳排放核算。最后,在强制性报告计划和碳排放交易尚未全面铺开的阶段,国家应建立自愿性减排的核算和登记机制,认可企业早期的自愿减排行动。在这种机制下,只要企业开展碳排放核算,就有助于企业早期的自愿性减排行动得到未来碳排放限制计划的认可并计入减排量,这将极大增强企业碳排放核算的积极性。
(四)充分发挥企业碳排放核算的管理效能
1.利用碳排放核算积极应对反倾销与碳关税。我国制造业的产品成本在国际贸易中历来饱受质疑。由于环境成本未能有效计入我国制造业的产品成本,加之国内大多数企业成本核算制度不健全、选用的成本计算方法落后、能提供的产品制造成本信息不完善等原因,一些发达国家针对中国制造业产品提出的反倾销诉讼案数量庞大,且应诉极为困难。近年来欧盟和美国等又针对中国的产品和服务提出征收碳关税的要求,其主要理由就是我国出口产品没有体现WTO有关产品环境成本内化的要求。因此,完善和实施我国企业碳排放量核算体系,将有助于我国企业在财务上实现产品碳成本核算,将企业外部环境成本内化为企业产品生产成本,会极大改善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的困难局面,也将大大增加我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话语权。
2.利用碳排放核算加强减排的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目前,国内企业已有的碳排放量核算往往以产品全寿命周期为对象进行碳实物量核算,忽视对制造企业产品在具体生产制造过程中不同生产批次、不同生产步骤及不同生产地点碳排放量的细致测量与考察,因此不能将碳排放的实物量核算与价值量核算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管理,也不能将企业碳排放的经济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不利于企业实施低碳减排的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完善和实施我国企业碳排放量核算体系后,可在碳排放实物量合理归集与分配的基础上,配合碳排放成本价值量的归集与分配,落实企业内部各责任者的减排责任,通过有效的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促进节能减排。
3.利用碳排放核算提高产品成本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完善和实施我国企业碳排放量核算体系的目的是提供有关企业和产品碳排放的相关信息,以促进企业减排。对于企业内部的信息使用者(企业管理者),碳排放核算的信息可准确识别企业不同类型、批次产品碳排放消耗碳配额的强度,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过程中的低碳管理,对高排放的生产车间、生产步骤、生产环节实施重点监控和管理,更好地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对企业外部的信息使用者,通过碳排放核算信息,不仅可了解企业各项产品的功能、质量、价格等外在品质,而且可知道企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有关环境资源利用和污染排放的内在状况,从而在有关产品和企业投资决策中合理评价和规避环境风险,采取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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