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我国碳交易服务业的发展
碳交易服务业是服务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新型业态和新兴产业,主要包括碳减排专业咨询服务、碳减排项目设计、碳交易经纪服务、碳金融服务、第三方减碳量核证、减排量登记交易等,是一种新兴服务业。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阶段,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排放增速位居世界首位,利用市场化机制减排是国际公认的成本较低的碳减排手段,目前,欧盟、新西兰、韩国、澳大利亚、美国部分州等国家和区域先后实施了强制碳排放贸易。我国在2011年开展实施了北京等7省市碳交易试点工作,碳交易服务业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在国家提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重视市场化机制运用的新形势下,发展碳交易服务业不仅可以积极促进碳市场发展,更有利于培育新经济增长点、促进就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转型升级。据测算,到2020年,碳交易服务业相关产值将达到5万亿元,带动就业人数约100万人。
一、我国发展碳交易服务业的基础
从我国碳交易服务业发展现状看,碳交易服务业的市场规模、从业机构、人员数量、交易条件、行业标准等已有一定基础。
(一)我国广泛参与国际碳市场,初步具备了发展碳交易服务的能力
清洁发展机制(CDM)为我国提供了部分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对建设国内碳市场所必需的各项基础设施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自2002年签署《京都议定书》以来,开发、注册、签发CDM项目数量均居国际第一,占世界总量50%以上,在碳市场的专业咨询、项目开发、减排核证、交易和法律服务等产业链上,已形成300多家碳交易服务机构,从业人数近万,形成7亿吨碳资产。我国还利用经核证减排量转让收入建立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截至2011年底已达100亿元),用于支持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并发挥金融杠杆作用。
(二)碳交易试点工作奠定了我国碳交易服务业的市场基础
2011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重庆、湖北7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目前,各地区的试点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并积极建设交易平台,培育第三方咨询、审核等碳市场服务业。2013年,深圳、上海、北京、天津、广东均正式启动了本地区的碳交易。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将快速推动当地碳交易服务业的发展,推动遵约企业和碳交易服务机构之间的联动,加强各地碳交易服务机构之间的协作,实现产业的整合发展。
(三)政策环境为碳交易服务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目前,我国已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各试点省市也根据《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制定了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和碳交易管理办法等地方规章,深圳和北京还出台了规范碳交易的人大文件,实现了区域碳交易服务活动的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我国碳交易服务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家层面立法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碳交易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法律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试点工作和碳市场履约机制对企业的约束力,影响了碳交易的活跃程度和碳市场的整体效果。
(二)碳排放数据采集困难
碳排放数据是碳交易的基础,也是碳交易服务业的核心业务之一。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统一的统计核算标准,各试点均自行开发,数据口径不一,影响了今后全国碳交易市场体系的统一。
(三)交易模式受到限制
国务院在2011和2012年为清理整顿交易机构,出台了有关规定,包括《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其中对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定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限制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模式,难以实现连续交易、形成线性价格,不利于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资金流动融通作用。
(四)激励约束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在引导碳市场形成、鼓励开展碳交易的激励和约束政策还不够完善,企业开展碳交易内生动力不足,难以发挥碳交易机制对促进企业减排的推动作用。
三、对加快我国碳交易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设想
(一)基本原则
发展碳交易服务业应围绕建设生态文明主题,适应新形势下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将发展碳交易服务业作为新兴服务业的重要内容,遵约以下具体原则:
一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原则。以市场化为导向,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培育壮大碳排放交易市场,鼓励开展基于市场机制的碳排放交易,促进碳交易服务业发展。二是强化激励政策引导原则。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支持建设碳排放交易平台,完善碳交易配套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碳交易的内生动力,壮大碳交易服务业规模。三是加强制度标准规范原则。加快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制度、标准,加强碳交易服务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规范碳交易市场行为,促进碳交易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四是统筹国内国外资源原则。在充分用好国内政策和资源的基础上,注重学习借鉴国外碳交易先进经验,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理念,逐步建立符合国际准则的碳交易市场体系。
(二)发展重点
1、建立交易平台
制定交易规则,具体包括设计产品、交易模式与流程,配额注册登记、交易产品挂牌、信息披露、配额交易、交易结算、会员管理等方面的详细制度。建立交易系统,具体包括撮合系统、信息发布系统、资金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等的内容。通过配置充分满足交易和灾备要求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严密的交易和风险防控体系,最终实现交易系统与登记簿、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对接,具备开发服务于政府碳减排目标和市场定价机制需求的交易产品的能力。
2、建立登记注册系统
登记注册系统是碳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碳配额的确权中心和管理中心。为碳交易配额的生成、分配、存放、交易和流转提供载体,实现了配额的确权和固化,从权属上保障了配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企业通过查询持有配额数量变化,管理自身碳排放,通过注销配额完成碳排放履约。具体功能包括:账户管理、配额管理、减排量信息备份、企业排放数据管理、企业合规监管、配额确权、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等。
3、建立核查验证体系
按照保守性、透明性、可比性、确定性和经济性原则,依据政府批准的碳减排核算方法,建立真实客观、能够实现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的第三方核证支撑体系,同时为降低收集处理数据的成本,开发碳排放主体排放情况在线报告系统。
4、培育交易主体
通过规范交易行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培育碳交易参与主体,促进政府主管部门合理下达减排目标,推动交易经纪机构活跃规范交易,鼓励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交易,确保排放权企业完成政府下达的减排目标。
5、建立咨询服务体系
通过建立完善的咨询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碳交易上下游产业链资源,包括市场交易咨询顾问、减排项目咨询顾问、核证核查培训咨询服务等,以完成减排目标为前提,在碳交易全产业链中,最大化利用市场手段实现资源分配。
6、建立金融支撑体系
搭建金融支撑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为碳交易市场提供流动性的同时,通过碳交易确定交易标的物权价值,积极探索形成低碳金融服务模式。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加快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为开展碳交易、发展碳交易服务业提供法律支撑。在总结碳交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国家层面的碳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碳交易主体、程序和规则,构建标准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加快建设碳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并加强与碳交易平台的衔接。尽快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为开展碳交易提供依据。探索形成有利于促进碳交易的价格调节机制,增强政府对碳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建立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中央财政设立碳交易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碳交易所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交易平台,完善碳交易市场配套体系,提升碳交易服务能力。研究建立促进碳交易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碳交易主体、交易平台、经纪机构开展碳交易给予一定税收优惠,降低各参与主体的核证和交易成本。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碳交易特点,开发碳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积极引进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碳交易服务业的支持力度。
(三)完善统计核算标准,培育第三方核证机构
制订完善碳减排、核证、交易等相关标准,引导碳交易规范有序开展。引导碳交易市场主体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碳减排的计量统计。制定国家层面的第三方碳减排核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机构设立条件。建立第三方碳减排核证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程序,确保核证公平公正
(四)加强宣传培训和交流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碳交易、发展碳交易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加强碳交易业务培训。加强碳交易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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