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用证业务中的议付行(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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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当前国际贸易活动中,信用证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的流转中议付行的地位是比较特殊和重要的,实践中议付当事人也经常出现种种争议。

本文结合信用证交易中议付行的权责,分析了议付行为的风险,并给出了议付行规避风险的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 信用证 议付行 议付风险

一、议付与议付行 根据国际商会给出的最新定义,议付是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如果只审查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议付行是准备向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议付行实际是用自己的资金将单据买下,对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

议付行购买受益人的单据和汇票是建立在开证行保证偿付的基础上。

二、议付行的权责 1.议付行的义务 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人,议付行的职责是按照开证行委托指示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所开立的汇票。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从受益人的角度看,议付行就是代替了开证行履行对受益人的义务。

《UCP600》就议付行的义务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审核单据的义务。根据《UCP600》,在审单的要求上,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地所有单据,要求单据在一切方面都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诸如单据的种类、份数、对货物的描述、装运期限等。

真正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第二,通知的义务。

如果议付行认为所接受的单据存在表面不符的问题,并决定拒绝接受单据时,则应不延误地以电讯方式通知有关方。若不可能用电讯方式通知时,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此时,但不能迟于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五个银行工作日。

该通知应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原因,也就是单据与信用证的全部不符点。另外,该通知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单据由本行代为保管还是将单据退还交单人。

第三,垫付货款。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议付行理所当然要接受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垫付这笔货款。

2.议付行的权利 第一,审单拒付的权利。与审单义务相对应的,若发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有不符点的情况下,议付行也有拒付的权利。

只要这项拒付的通知是以电讯或其他方式不迟延地送达给有关当事方。第二,索偿货款的权利。

议付行只是代垫货款,在议付行议付给受益人货款后,议付行有权利向开证行要求偿付这笔款项。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开证行拒绝偿付的情况,使议付行处于两难境地。

这也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三、议付行的风险及防范 1.议付行的风险 议付行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在向开证行索偿时遭到拒付。正常从事业务的议付行在都会本着合理谨慎原则认真审查单据,认为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才议付该跟单汇票,为什么还会出现遭拒付的情况呢?实践中拒付主要是两种情况:

(1)善意拒付 这种情况的造成大体有两种原因:一是开证行和议付行的审单人员对《UCP600》相关条款的理解不同造成的。二是开证行和议付行对不符点的容忍度不同造成的。

实践中有的单据和信用证的条款极为繁杂,这些条款不可能一一对应,绝对相符。《UCP600》在规定严格相符原则时,也并不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每份单据必须载明信用证所要求的一切细节。

只要整套单据互不矛盾,就满足信用证的要求。这样对于信用证与单据的细节在多大程度上不相符是可以容忍的,开证行和议付行的意见也可以不一致。

当议付行认为他审核的单据与信用证在细节上的不符之处不足以构成“单证不符”而予以议付,但开证行却认为这些细节足以构成了“不符点”而拒绝偿付。

(2)恶意拒付 这种情况主要是开证行为了推卸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对单据过分挑剔,故意找理由拒付单据。这种拒付在主观上是恶意的,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这种为推卸付款责任而进行的恶意拒付并不少见。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开证行做出的善意的拒付,也要符合几个条件才能构成对议付行有效的拒付。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开证行要针对单据提出不符点(要一次性地提出),并用电讯或其他的快捷方式通知议付行。这个通知要在其收到有关单据后5个银行营业日内发出,并附加关于如何处理该单据的说明:是代为报关听候处理还是将单据退回交单人。

可以看出,开证行做出的有效拒付的条件与议付行对受益人拒绝接受单据情况下通知义务所需的条件是基本一致的。以上这几个要点是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

缺少任意一项,都认为开证行的拒付是无效的,它仍然有义务偿付议付行,即使单据的确存在不符点。 2.议付行防范风险的对策 议付行受开证行的委托作为中介银行,便利了信用证的流转,却无端的承受被开证行拒绝偿付的风险,实在是有违公平正义原则。

为了尽少的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议付行要找到一些防范风险的对策。 第一,做好资信调查。

首先是对开证行的资信。开证行的资信直接关系到议付行的偿付保障,因此如开证行资信不佳,则不宜议付,以避免即使单证相符仍不能获得偿付之风险。

其次是信用证受益人的资信。在信用证议付中,议付行是有追索权的,如果议付行本身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拒付或迟付,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追索议付款及利息。

但如果受益人的资信欠佳,清偿能力不足,议付行在开证行拒付情况下对受益人的追索便可能因无钱可追而落空。因此,银行在受理议付申请时,对出口商的资信状况也应该做必要的调查了解。

最后是进口商的资信。虽然进口商的资信不直接影响议付行的偿付,但是进口商的信誉干扰着开证行的偿付,而且若进口商与出口商串通欺诈则更可能导致议付行的损失。

第二,严格把好议付审单关口。作为议付行,应该严格按照国际惯例的要求审核单据,并及时准确地将审核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接受议付委托时应查看信用证中单据的关键要求地方有无“约”、“近似”、“大约”等含义不明确的词语,如有应适当考虑能否议付,以免因为与开证行对这些词语的理解不同而产生审单标准的不同而遭受拒付。 另外我国国内银行议付时通用的做法“收妥结汇”对议付行规避遭拒付风险有很强的保护性,但是模糊了议付的定义。

参考文献: 鸣非:论信用证交易中议付行的法律地位.《法律论坛》,2006年9月 高若晴:浅析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议付行.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中国国际商会编译:《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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