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贸易绿色化趋势、与促进环保型FDI的发展(1)论文
一、国际贸易的“绿色化”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我国经济的“绿色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从某种意义上说,WTO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经济形态。
可持续发展是针对工业化造成的人与自然关系的严重失衡提出来的崭新发展观。WTO准则强调经济发展与资源合理开发和环境有效保护的协调,所以,有人把WTO之下的国际经济和贸易称之为“绿色经济”、“绿色贸易”。
而绿色经济和绿色贸易必将促使各国把环境问题与经济问题挂钩,加强环境资源立法,把经济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 目前,在世界市场上,绿色产品走俏,绿色战略盛行,绿色革命方兴未艾。
据调查,84%的荷兰人、90%的德国人、89%的美国人在购物时会考虑消费品的环保标准,85%的瑞典人愿为环境清洁支付较高的价格,80%的加拿大人愿付出多于10%的钱购买对环境有利的产品,77%的日本人只挑选和购买有环保标志的产品。据美国商务部称,目前全球环保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规模已达5000亿美元。
目前,美国、日本和欧洲占据了全球环保市场85%的份额。随着新兴绿色产业的不断进步,环保产业的发展将快速增长,而亚洲将是增长最快的地区。
绿色消费市场的兴起和扩大,使许多发展中国家认识到环保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出口环保技术、设备最多的国家。
据统计,美国环保产品与技术的出口在1995年是142亿美元,1999年已增长到21 3亿美元,每年平均增长10%以上。绿色食品的贸易近年来发展非常迅猛,在欧洲几个国家相继发生口蹄疫和疯牛病后,人们对无污染、无公害的绿色食品日益青睐,并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
如今,有机食品成了人们追求的目标。1998年美、日、德等10国类似我国绿色食品的有机食品、生态食品、自然食品的贸易额达到10亿美元,而1999年的贸易额猛增到200亿美元。
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10年其世界市场的贸易额将达到1000亿美元。 进入新世纪来,我国政府加强了对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投入,绿色生产、绿色产业的发展引入注目。
但从总体上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为:
(1)虽然这些年来在环境冶理上加大环保投入的力度,但还是政府在唱主角,政府包揽环境保护事务的格局已显现出其局限性。
(2)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还处于对生活质量需求并不很高的阶段,人们对绿色食品标志、环境标志产品的印象还不深。
(3)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还停留在治理环境污染的阶段,涉及预防污染特别是发展绿色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形成体系。
(4)我国与世界绿色技术还存在不小的差距。绿色技术涵盖了从产品设计到使用后废弃回收的整个过程,所涉及技术遍及生物、材料等所有高科技领域。
发达国家对绿色技术的研发高度重视。如美国白宫设有多部门的绿色技术工作小组,鉴于绿色技术多部门的特点,由美国环保署牵头专门制定了一个计划,在政府多部门之间建立联系。
美国对环保生物技术的投资占到整个生物技术研发的50%以上。
二、国际贸易“绿色化”对FDI环保化发展的要求 外商直接投资(FDI)进入我国后,对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到目前为止,70%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进入工业领域,只有20%的外商直接投资进入服务业领域。
进人工业领域的外资部集中在加工制造业,其中许多外资企业属于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科技含量低,如化学、能源、橡胶、塑料、制革、纺织等产业,给引进这些产业的地区环境质量和社会福利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这种发展趋势与国际贸易绿色化潮流以及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是相违背的,这也是一种不可持续发展的引进FDI模式。
国际贸易的绿色化趋势迫切要求FDI向环保化方向发展。一些外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和逃避所在国严格的污染治理规定,利用我国环境标准低和环保意识淡薄的缺陷,相继在我国投资设立污染防治费用高、处理难度大的农药、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等企业,大量污染项目进入我国。
与此同时,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或采用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和绿色补贴制度,以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进口。近年来,发达国家设置的贸易壁垒正从关税型转向技术型,表现为掌握核心技术后,再提高进入门槛,不排除从原材料环节就实施行业控制的可能性。
如加拿大规定进口日用瓷器中铅含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七;欧盟绿色环保标签OKO-Tex Standard100(生态纺织品标准100),是纺织品进入欧洲市场的通行证,规定了进口服装和纺织品中的苯乙烯、乙烯环含量。这些标准是发展中国家在现阶段所无法达到的,从而成为阻挡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一道绿色屏障。
欧盟于2002年公布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以下简称《指令》)中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电子电器产品和设备中禁止使用铅、汞、锡等6种有害物质。欧盟的《指令》使中国电子产品难以进入欧盟市场,而国外产品却可以长驱直人“低门槛”的中国。
严峻的形势表明,发展环保型FDI已迫在眉睫。
三、促进我国环保型FDI发展的对策 所谓环保型FDI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投资设厂必须遵循环保设计和清洁生产的理念,生产和制造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产品,必须通过环保机构的绿色认证标准,同时获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授予的环境标志。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坚决予以停产甚至取缔。
促进环保型FDI发展在我国目前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必要性。 在目前国际贸易绿色化发展趋势下,我国在引进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上要适应这种趋势,变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挑战为获取更大的发展机遇,全面大力推动我国的产业绿色化进程。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调整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展战略 在引进外资的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外资必须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服务,做到以外资促环保,以环保促外资,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引进外资规模和数量而忽视环境质量的做法,把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重要内容。同时,要进一步调整引进外资的产业导向,坚决禁止从国外引进严重污染环境又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工艺和设备;坚决禁止引进废旧物品。
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引进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以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此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加强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健全环境法制和环境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开展清洁生产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支持发展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
严格外商投资企业的坏境审批制度,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设立环保科技园,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与环保产业,鼓励外商开发“绿色产品”,临督外资企业的环保管理。
(二)提高我国环境立法和环境标准的科技含量,尽快与世界先进工业技术标准接轨 我国的环境标准制订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我国的环保法规中缺少许多配套的技术性标准,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执行;其次,我国的环境标准偏低,比如针对一些有毒有害污染物所规定的环境标准低于发达国家,这就为发达国家向我国境内转移“夕阳”产业、重污染工业留下了空间;最后,在标准的体制方面,我国目前基本维持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离市场导向机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标准的范围、性质及强制内容等方面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和WTO的要求。
我国环境立法和相关技术标准显现出科技含量较低、内容陈旧条条框框式内容多、原则性规定远大于具体环保的标准的缺点。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保产业总体规模还很弱小,技术水平还比较落后,产业结构还很单调,带有明显的末端治理型特征,清洁技术与清洁产品有待进一步发展。
因此,应加快国家科技计划、产业规划的制订,正确认识环保产业的战略价值,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保产业调控激励机制,尽快与世界先进工业技术标准接轨。要提高环保标准,关键在于加快产业技术革新,发展智力密集型企业和高技术附加值企业,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环境标准的科技性,使之与国际接轨,不给外国投资者利用技术差别转移污染的可乘之机。
(三)加强环境法的执法能力建设和提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的级别 从总体上看,己经制定的环境法规得不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是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而紧迫的问题。因此,应像发达国家一样,把重点放在提高执法能力、强化环境执法方面。
例如,瑞典在1990年成立了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下设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化学药品局两个机构。但到2000年,瑞典21个省级政府,289个区(地方)政府都有专门的环保工作部门;环保部有工作人员160人,国家环保局和化学药品管理局共有630人,省级环保部门有700多人,地方环保卫生委员会共有1 500多人。
为了保证环保法律的执行,瑞典在全国5个区域设立了环保法庭,同时还设立了国家环保最高法庭,专门审理环保案件,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另外,还要提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的级别和管理范围,增加政府在处理环境事务方面的权力,特别是增强环境法执行机关(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限。
例如,在菲律宾,控制污染的部门有权公布单方面的命令,停止和关闭有违反环境标准行为的企业的设施。在马来西亚,政府环境管理部门有权检查房屋和设备、监测、取样、拍照、检查账簿和记录。
在墨西哥,环境秘书处、自然资源及渔业部有权命令没收污染材料或物资,强制暂时全部或部分关闭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存在直接危害的污染源;国家或地区政府对环境违法者有罚款、暂时或永久地全部或部分关闭污染源、行政拘留24小时以及吊销许可证、执照或特许权的行政制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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