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公益消费动机及其激励机制研究
[论文关键词]公益消费 慈善捐赠 税收 制度
[论文摘要]本文在我国公民公益消费动机研究综述的基础上,从税收制度的视角探讨了对其进行合理激励的几点思路。
我国慈善组织出现的时间虽然不长,却利用有限的资金在扶贫、 教育 、助残等多个领域取得了很大成绩。面对资金募集困境和由此导致的生存危机,慈善组织赫然发现我国90%未曾捐赠的公民为他们提供了广阔的 市场 空间。
一、我国公益消费动机研究综述
二、我国公民公益消费激励研究
(一)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机构作用
我国正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除有关国计民生外应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从市场经济发展较为完善的政府执政来看,涉及到国防、外交、法制、医保、社保、教育等大众利益,由政府 财政 支付;而少数人关心的利益,就可由各种NGO来负责实施,慈善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慈善机构应当是社会团体组织,但在我国慈善组织大多是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机构。因为我国的慈善机构 申请 过程中必须挂靠一个 行政 主管部门。这容易造成民间慈善组织“依附”的“惰性”。如果不明确民间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一旦发生纠纷,慈善组织就不可能独立承担起民事责任,它完全可以把责任推卸给主管部门。必须挂靠某一行政部门,要有主管单位,实质上这些慈善机构又成了政府机关,其作用的发挥就会受到约束。因此,政府对慈善机构的 管理 ,主要是制度规范尤其是税收制度的激励机制,具体的事务应当由慈善机构自主进行处理。
(二)完善公民捐赠税收制度,保护捐款人的积极性
公民慈善捐赠双赢,关键是税收体制。首先在税法中明确公民捐赠减免税的机构、公民捐赠减免税的数额限定、以及不得减免税的情况,改变目前有关上述公民捐赠的税收规定由《公民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基础,具体的操作细则大多由规章进行规定的现状,现行的公民捐赠税法其 法律 效力低,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公民要享受这些税收的减免相当困难。此外,我国对公民捐赠只有捐钱才能有税收优惠,而捐物没有税收优惠,这些规定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的慈善机构中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大概有70家左右。而在这70家中更为复杂的是有的慈善机构享受的是税前全免税,有的享受30%的税收优惠,即同样的捐款数目,不同的机构接收,税收优惠差距很大,即官方的与半官方的和民间的慈善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差甚远。因此,应当统一标准,都是公益捐赠享受的优惠就应当相同。横向比较与我们同宗同祖的香港,2004年,获豁免缴税的香港慈善团体数目就达到了4000多个,并没有区分某些机构全免,某些机构有比例限定。在我国的现行公民捐赠规定,公民只能当期享受减免税的优惠,而不能向后结转。其实,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税收优惠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后接转。
(三)加强国家对慈善事业的监管,防止“假捐赠真避税”。
法律的制定是彰显人性“恶”的一面,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尤其是税法,一旦有不完善之处,就会出现避税而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我国的法律中曾出现大量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使社会财富大量被私人侵占,这样的教训应当是相当深刻的。因此,在制定公民捐赠税收制度时,一定要避免“假捐赠真避税”的情况出现。
首先,国家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监管。从慈善机构的准入、运作及退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尤其是国家必须完善对慈善机构捐款使用的严格监管,使善款的使用情况透明化。因为对公民捐赠的减免税是国家将作为税收收入的部分让渡给慈善机构,国家有权进行严格监管。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政府的立法和监督。第二个层次是民间专业评估机构的监督。第三个层次是媒体以及关心慈善事业的民众的监督。第四个层次是慈善组织的内部监管。即监管分为政府、社会和组织自身等几个层次的监管,其中政府监管最具有刚性。
其次,国家成立专门机构对慈善组织资金流向和用途等进行监管。这方面我国应当说还不是很规范。目前我国许多慈善组织具有半官方的身份,运行往往不够透明、监管常常不够到位。可以借鉴他人的做法,来完善对慈善组织的管理。美国的税务局通过三种方式来监督慈善机构的运作:一是慈善机构提供的年度报表,包括年度收支明细账,其付给董事、执行官、骨干雇员和五个收入最高的员工的薪酬等等;二是通过 审计 慈善机构的 财务 和经营状况;三是通过评估对违规的慈善机构给予处罚或罚金,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取消一个组织的免税资格。可见,制度的完善,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多方面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慈善组织的运作良性循环,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和作用。
参考文献
[3]潘革平,综述:比利时税收优惠鼓励个人与企业捐赠[DB/OL],新华网,20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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