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治视角下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进行分析
回顾经济发展史,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均不罕见,西方诸国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演变经历了一个自我否定与自我创新的过程; 我国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认识到实践,并最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发展过程。当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是政府与市场间的失衡,而失衡的根本原因是对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的制度化界定不清。
一、健全法治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实现对资源的充分配置要依靠每个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通过个人利益的实现,最终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在整个资源配置的过程中,由手中握有货币的消费者决定需要什么 厂商由于趋利心理,会迅速将资本投入生产,消费需要什么,厂商生产什么 消费者需要多少,厂商生产多少。
因此,市场通过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来进行对资源的配置。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厂商之间的激烈竞争,厂商这种完全对个人利益的追逐极有可能造成市场失灵,最终损害社会利益。首先,当不完全竞争存在时,会造成市场的失灵,以致不能实现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市场对于资源配置的前提就是市场完全竞争。在不完全竞争或者垄断的市场内,有些厂商可以不根据商品的价值拟定商品的价格,甚至可以操纵市场,操纵价格,这种个体对市场的垄断会进一步地吞并弱小的厂商,进而更加肆意地操纵市场,将会极大地危害消费者的利益。由此带来的结果必然是社会共同利益的损害,此时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趋同遭到破坏,最终导致市场无法有效地配置资源。
这就需要政府站在法治的高度上,对市场进行有效的法制规范。如出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约束生产者的行为,并不断地完善法律,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此时,法律扮演的是对市场运行秩序的捍卫者。其次,外部性即是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无补偿的影响。这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矛盾。以下以铝加工工厂为例。生产铝就排放烟尘,而这些烟尘可能损害所有呼吸空气的人的健康,因此它产生了负外部性。如果不对生产商加以约束,那么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生产商并不会考虑任何生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而只会考虑到如何降低生产成本,使自身获得最大的利润。这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形成了巨大的矛盾冲突,厂商对个人利益更大地追求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进一步损失。此时,法律便表现出了对市场有效与运行的强制约束力。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税收的法律,对铝生产者征税。税收使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增加,如果此时的税收刚好等于其污染所造成的外部成本,生产者即会生产出最具社会效益的铝。这种法律税收地运用被称为外部性内在化,因为它激励买者与卖者考虑其行为的外部影响。这种激励使生产者进行生产时会考虑社会成本,从而使资源配置向社会最适水平移动。此时,法律扮演的是对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管理者。
二、健全法治可以保证市场具有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这表明在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过程中,市场具有优越性。但是,看到优势的同时又必须看到市场的局限性。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虽然覆盖面广,但其所能囊括的领域并非全部,尤其是在确保行业公平的竞争环境方面,市场更需要外力进行有效的约束,而最为有力的约束方式便是建立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此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即应为政府组织制定合理的法律条款,以约束市场平稳的运行。反之,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在一个完全没有法律制约的自由市场中,厂商通过竞争不断发展壮大。当一个企业能以社会上大部分企业的成本为市场提供一种物品或劳务时,这个行业就存在自然垄断。竞争企业和垄断企业之间的关键差别在于垄断企业有影响其产品价格的能力。一个竞争企业只是它所处的市场上的一个很小的因素,它的价格波动并不能很大程度上的影响市场价格。在竞争市场上,利己的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行为仿佛是由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着,提高了社会总体经济福利。
然而,由于垄断者是市场上唯一的卖者,它可以通过自行调整向市场供给的产品数量来影响产品的价格。这样,垄断企业即可以通过收取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来获取更高的企业利润。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这种价格上的垄断是不乐意接受的。综上所述,不难得出,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多方面的改革进入深水区的我国,推行依法治国是多么重要与必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让国家出定力、市场出活力,必须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权威,必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必须加强法治政府、法制市场、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监督和推动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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