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思考
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思考 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思考 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思考
世界各国基本上制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二是对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于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单位与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当然,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范围与程度在不同的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在有些国家,组织的非营利宗旨是确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主要依据。例如,美国税法501(C)
(3)规定,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一是该组织运作目标完全是为了从事慈善性、教育性、宗教性和科学性的事业,或者是为了达到该税法明文规定的其他目的;二是该组织的净收入不能用于使私人受惠;三是该组织所从事的主要活动不是为了影响立法,也不干预公开选举。在有些国家,只有某些类型的非营利组织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例如,英联邦国家,只有纯粹从事慈善活动的组织才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待遇。通常,为公共利益目的组织或者那些对全民健康和社会福利来说至关重要的组织,在各个国家都享受到最优惠的税收待遇。
二、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思考
尽管我国的税收政策中已经有了一些与非营利组织税收有关的政策,为了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
(一)从税法的角度界定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一词当前并无明确的内涵与外延。有人建议,国家应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非营利组织,这无疑是一个有益的建议。我们认为,给予非营利组织以税收优惠,至少应当从税法的角度对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进行界定。
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非营利性,二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特征是指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不向他们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润。公益性特征是指非营利组织是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组织,他们提供服务是服从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
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以保证组织的非营利性与公益性。其设立条件至少应当包括:符合非营利性与公益性的组织章程,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权力机构的设置和结构以及执行决策的程序;一定数量的运转资金;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审批。审批机关必须对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定期的检查审核,以确认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与公益性,对于不符合非营利性与公益性的应当坚决撤销审批,防止一些单位假借非营利组织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二)对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免征所得税、营业税与增值税
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运行规范的非营利组织,为促进其持续发展,应当给予免征所得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为了使非营利组织获取更多的资金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允许非营利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与非营利事业并不相关的经营活动,只要这些经营活动的所得不是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并且这些经营活动所得将用于拓展非营利事业。因此,免征所得税的优惠不仅仅包括对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活动所得免税,也应当包括对非营利组织的其他所得免税;免征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优惠不仅仅包括对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业务免税,也应当包括对非营利组织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免税。
(三)对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的非公益性支出征收支出税
非营利组织的支出分为公益性支出与非公益性支出。公益性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以实现其社会公益使命而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非公益性支出是其他方面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公益性支出应当在非营利组织支出中占绝对大的比率,而非公益性支出则应当被限制在一定的比率内。
为了促进非营利组织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为公益服务的社会使命,将收入与所得尽可能多地用于为公益服务,应当对非营利组织的非公益性支出征收支出税。当然,这需要制定政策以正确划分公益性支出与非公益性支出。
(四)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单位与个人给予所得税优惠为了鼓励社会各界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促进非营利组织更好地实现为公益服务的社会使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向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捐赠时,应当给予其所得税优惠,即允许捐赠人交纳所得税时按照一定标准将捐赠款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只要接受捐赠的非营利组织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且运行规范,即非营利组织经过审批具有税收优惠主体资格,就应当对捐赠人的捐赠给予所得税优惠。如果接受捐赠的组织不是具有税收优惠主体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则不能对捐赠人的捐赠给予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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