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两法”应当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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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即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加快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既迫切又可行

3.从贯彻实施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看,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与分步实施的做法,“两法”合并也是迫切需要的。

最近,财政部金人庆部长在出席2005年全国财政学会年会时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迫在眉睫,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不能再拖了。”几天后,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上也表示,并轨时机已经成熟,现在是最佳时机。

(二)可行性1.1991年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与国际接轨的,在很多制度设计方面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践证明其方向是正确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基、计税成本的确定等方面现在是需要由内资向外资靠拢的时候了,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成功的经验可借鉴,“两法”合并在税基确定等重要方面目前已无大碍。

2.“两法”合并可能在短期内会影响少量的税收收入,但是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强劲增长,2004年净增量5000亿元,使有减税效应的税制改革获得了操作空间,机不可失。

3.决策层已明确表示2005年是“改革年”,“两法”合并的改革应放在这样一个时机来启动。

二、目前影响“两法”合并的主要原因和需要解决的主要政策问题

当前影响“两法”合并的问题主要是关于税收优惠的问题,也就是“两法”合并后原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哪些要取消,哪些要保留,“过渡期”允许多长时间的问题。对此,我们的意见和看法是:1.考虑到入世后对我国民族工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影响,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对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调整、改革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对此在“两法”合并的法律文本中对税收优惠既做必要的调整又做合理的规定是可行的。

2.为了保持有关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要明确我国对外资在“两法”合并后仍会继续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对外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违背WTO规则的要求。

3.变更税收优惠方式势在必行。

4.要处理好税收优惠方式变革的前后衔接———建议允许保留3—5年的“过渡期”。具体做法是“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一是在合并后的新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按新法其税收负担高于“两法”合并前的,可以有3—5年的过渡期,即从新法实行之日起3至5年内仍按“两法”合并前的规定纳税;二是新法实施前,对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依照法律、法规享有定期减免税待遇的可以继续执行,直至减免税期满为止。这样做有利于稳定投资环境,避免变革可能带来的冲击和负面影响。

还可以产业优惠为导向,对企业进行分类,对属于政策允许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保留税收优惠,而不属于国家政策鼓励范围的优惠不分内外企业而自然取消。

借鉴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做法,宜于在“两法”合并的法律文本中明确规定优惠的目标、原则,简要列举几项主要优惠的政策的导向性规定,具体优惠办法和前后衔接的问题可由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单独的行政法规,以利于适应形势发展,灵活处理、不断适时调整。以便于该法尽快出台。

此外,关于“两法”合并后的税率问题,建议总的指导思想是尽可能适当降低税率,如降到24%或25%,使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更加接近,并尽可能接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实际税率,以尽可能创造“两法”合并的衔接点。

我们总的认识是“两法”合并后不会影响外资的投入,税收收入总体上也不会大幅减少。加上由于许多国家目前尚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大多数外商投资者并未从税收优惠政策中直接受益,“两法”合并问题已无大碍,合并条件已经成熟,势在必行。

三、关于推进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具体建议

为了尽快推进“两法”合并的进程,特提出如下具体建议:1.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联络、推动负责起草“两法”合并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与商务部有关负责同志就“两法”合并后的税收优惠问题交换意见、加强沟通,使“两法”合并的法律文本中有关税收优惠条款的表示被国内有关部门接受。

2.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小组对“两法”合并法律文本上报国务院的送审稿中,关于税收优惠段落的表述作适当调整,并附该法《实施细则》草案,经部、局领导会商后上报国务院。

3.“两法”合并法律文本中有关税收优惠部分建议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法规,以便于该法能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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