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减税:扩大内需的现实财政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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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减税:扩大内需的现实财政政策选择 适度减税:扩大内需的现实财政政策选择 适度减税:扩大内需的现实财政政策选择 消费需求不足的直接原因是失业率不断升高,劳动就业严重不足,制约了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收入的较快增长,导致社会有效需求不足。要保持必要的消费力度,一般来说,居民收入增长率应大体等于经济增长率。这是启动消费的前提条件。近年来,居民收入增长势头减缓,特别是农民收入并没有因为经济的高速增长而出现同步增加。1998年固定资本投入增长了13.9%,而占总需求将近一半的居民消费只增加了5.9%,低于GDP增长率将近两个百分点。间接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心理预期因素。人们看到失业人数增多。对收入增长的预期减弱;二是农村城市化水平过低、城市化落后于工业化已成为我国战略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明显缺陷,成为抑制需求的长期隐患;三是收入差距扩大,降低了整体消费倾向。

一、扩大内需的财政政策选择 笔者认为,“十六大”报告的精神就是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精髓坚持与时俱进,实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消除现存的一些体制性和政策性的障碍。因此,坚持适度减税是拉动民间投资与需求的现实选择。

“适度减税”,说完整一些就是完善税制,适当减税。适度减税的目的是为了发挥其积极效应,刺激生产和消费,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提高我国企业的投资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税收政策对刺激内需具有重要作用。凯恩斯理论认为,税收对总产出的乘数效应是负的,即对经济是紧缩的;供给学派认为,较高的边际税率防碍了经济活动水平和增长率;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税收至少会降低产出水平的路径和向稳态转型期间的经济增长率;内生增长理论认为,永久提高税率会永久降低经济稳态增长率;而新古典增长理论认为,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暂时性的,资本和劳动的所得税虽然降低了稳态收入水平,但是它们对经济稳态增长率没有作用。雷贝洛(Rebelo)和佩科里诺(Pecorino)定量分析的结果表明所得税的效应是降低经济增长率,德弗罗(Devereux)和洛夫(Love)定量分析的结果表明资本所得税、工资所得税和消费税都降低了经济增长率。可见税收与经济增长负相关,较高的边际税率阻碍经济发展是不争的事实。适度减税能使企业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与提高供应的积极性,所以供给学派又把它算做“供给”政策,即向供给方面倾斜的政策。因此,减税是刺激民间投资、治理通货紧缩或通货紧缩趋势的一种手段,也是增加居民收入、刺激消费的重要经济杠杆。

(一)实施适度减税政策的必要性

1.加入了WTO,减税是税收竞争的要求。

世界性的减税趋势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竞争加剧的产物。其目的是刺激需求和投资、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和促进资源向本国的流动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各国纷纷推出了减税方案,形成世界性的减税趋势和潮流。参与这一行动的国家有法国、美国、德国、加拿大、英国、瑞典、荷兰、意大利、比利时、葡萄牙、波兰、罗马尼亚、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以色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希腊、捷克、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目前这一减税浪潮势不可挡。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全球性国际竞争的压力与世界性的减税趋势必然对我国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我国的税率偏高就会影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正确评价税率高低以确定是否需要顺应潮流实施减税是必然选择。

2.税收收入超常增长,有减税之必要。 3.我国税率过高,必须减税。

正确评价税率高低是确定是否需要减税的重要依据。 第二,微观税率也偏高。首先,增值税税率偏高。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如果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其税率则高达23%,而西方发达国家的税率大多数在20%以下。其次,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偏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33%,而大多数国家在30%以下,如:英国、日本、印度等国为30%;澳大利亚为28%;德国为25%;美国实行15%、18%、25%、33%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高边际税率才与我国持平。[3]从以上数据看出,我国对企业征税的法定税率高于大多数国家,若考虑企业经济效益低和税前扣除少等因素,则实际税率更高。增值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影响企业负担的重要因素,生产型增值税对投资和技术改造有抑制作用,应尽快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以便有效地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再次,农业税税率过高。目前我国农业的平均税率为15.5%,且有一定比例的地方附加,如果把按土地的常年总产量征收的农业税换算为按增加值征收,增加值率为30%(一般估计我国耕地生产的增加值率最高不会超过30%)。我国农业的税率将达45%,这比发达国家增值税的基本税率高,更高于发达国家的农业税率无正确比例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低,使大部分中等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减少。以上两项使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降低。

(二)适度减税的可行性

四、适度减税的设想

根据有关专家的分析,对资本征税降低了投资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但不影响劳动供给,对经济增长有一定的负效应;对劳动征税降低了投资率,刺激了劳动供给,对技术进步没有影响,总效应是降低经济增长;对消费支出征税,提高了投资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不影响劳动供给,最终效应是不妨碍或弱促进经济增长。[5]因此,我国减税的方向是减少对资本和劳动收入的征税。

1.深化税费体制改革

由于我国税负过重的原因有一部分是收费造成的,因此,深化税费体制改革应是当务之急,其紧迫性在加入WTO以后更加凸现出来。不规范的税外收费不仅使国内企业和农民怨声载道,也同样使外国投资经营者遭受程度不等的收费困扰,陷入不公平的竞争状态。这种不规范的收费行为还将被告上世贸组织,成为我国政府违反其承诺的一种口实。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规范化了,企业和居民的负担水平自然会相应减下去,通过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的途径去减少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其政策效应,不亚于减税。因此,切实加快我国税费体制改革步伐不仅是调整优化中国税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加入WTO后面临的一个时不我待的紧迫课题,而且也是扩大内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适时调整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是加入WTO后增强我国企业国内、国际竞争力的又一重要问题。我国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企业所得税法的确已对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加入WTO的形势需要以及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都造成了诸多消极影响。现实的考虑是采取立法一次完成,分步实施到位的做法。所谓“立法一次完成”就是说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的统一合并必须一次完成。这是保持税法严肃性、稳定性、前瞻性的需要。所谓“分步实施到位”则是指立法目标的实现可给出一个过渡期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可考虑采取新老企业区别对待的办法,即对新法实施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有的税率优惠、定期减免税优惠可在一定时间内予以保留,以期达到既不否认历史又能在一定时期后实现统一税法的目的。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其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种经济成分、各种纳税人实行同等待遇,这样,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今后不可能再依靠与中国内资企业不同的经济性质为主的税收优惠待遇来取胜或盈利,而必须依靠公平竞争、依靠科技进步和产品服务质量来获取利润与市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不仅将有利于改善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的投资结构,有助于提高技术引进的水平和层次,而且将有利于不断提高其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当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其税率必然要有所降低,税率水平要与其他国家基本持平或者再低一些,才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引进外资,有利于刺激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3.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具有扩大投资、增加需求、促进技术进步、调整经济结构和扩大出口的积极效应。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它虽然税基小,但减轻税负以后,能促进企业投资能力和投资积极性的提高,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能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增值税的转型是减轻税负、完善税制的又一个重要内容。实行增值税的全面转型,即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允许全部扣除,虽然减小了税基,会在一定时间内造成财政收入的暂时性减少,但却可以克服现有生产型增值税的明显弊端,尽快收到彻底的改革成效。因此从长远看,实行增值税的全面转型不仅不是一种财政拖累,而且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培植财源的一条必由之路。增值税转型以后,其税率也许还必须降低,税率高低要以能否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准。

4.改革个人所得税

扩大内需的前提条件是使民居的可支配收入与GDP同步增长,也就是要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保护高收入者的合法收入,通过调整供给结构创造新的消费需求,尽快将他们的剩余购买力转化为消费需求或投资需求。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主要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税负,提高居民消费水平。这即可以扩大消费需求,又可以间接改善投资规模和结构。其改革,关键是适当提高扣除标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增加中产阶级的消费能力。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应当在2000-3000元左右,将住房、医疗、养老保障等项支出考虑在内,这样就可能将大部分低收入者排除在纳税人之外,从而有利于实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此外,还应考虑教育扣除、残废人扣除等特殊扣除,以利于公平。另外要减少税率级次,提高税收效率。富有阶层的消费欲望小,要通过税率的调整以及相应的措施,如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方式等去引导他们投资,扩大投资需求。中等收入阶层和高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低于低收入阶层,但消费金额大,消费档次高,其对于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不可忽视,可以实施一些有效的减免税政策促进消费,如为了刺激住宅、汽车等的消费,可以全面实行个人所得税返还;为了刺激一般消费品的消费,可以实行一年一次的个人所得税返还等。

5.改革农业税

综观世界各国税制,基本上不单独设立面向农业和农民的税种,我国单独设立面向农业和农民的农业税的做法有损税收的统

一、公平和中性原则。我国农业税税率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也高于发达国家农业所实际负担的税率。比照城市居民月收入800元以上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绝大部分农民根本没有达到纳税的起点标准。现在正在试点的农村税费改革,实质上是对传统税制进行细枝末节的修补,其效果难遂人愿。应该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农业税制度改革上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将其分别并入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和资源税等税种中,使农民与其他社会成员处于平等的纳税地位。

【参考文献】 [2] 马拴友.我国的拉弗最高税率和最优税率估计[J].经济学家,2002,

(1).

[3]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资料.

[4] 冯海发.关于我国农业税制度改革的思考[J].中国农村经济,2001,

(5).

[5] 刘溶沧,马拴友.论税收与经济增长——对中国劳动、资本和消费征税的效应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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