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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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的讨论 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的讨论 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的讨论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清代前期税则制度变迁的描述,说明清代政府的税则制度变更,使不同种类的商品,按照不同的计量单位征收,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无疑是一种进步。然而,清代税则制度也存在很大缺陷。政府规定的税则,不能随物价浮动而及时改变,物价上涨,税率降低,税收总额也随之减少,使税官们的薪俸、管理关税的各项经费,都会产生不足。因此,各关监督、或管关官员,就用私自增加收税量的办法来补充缺额、缺款,这就形成各关税则,在原部颁则例之外,又产生现行则例等法外则例,部颁则例成了空架子。

关键词:清代前期 税则制度 税率

清代前期政府对内陆各关制订了征收商品通行税的原则和法规,称为“某某关商税税则”,对此已经有许多研究成果,其中中国学者许檀等和日本学者香坂昌纪的研究是开拓性的,具有重要意义,也颇具代表性。许檀等学者在分析了一些税关计征方法变更、品种增删、部分商品税额的增减及裁革免税之后,认为:“清代的税则条款和税额,从整体上看相当稳定,那么应该可以认为,其税率是呈下降趋势的。”并指出:“不能认为税额的增长就一定是加重剥削”1。

香坂昌纪根据康熙《浒墅关志》2和嘉庆《浒墅关志》对不同时期浒墅关的税则进行比较,说明税额在不同时期都有所增加。他认为,雍正年间规定“计石征课制,其后继续使用,基本的原则没有变化,但是可以推断税率超过定制(部颁税则标准)的倾向是不可避免的”。还认为,康熙、雍正二次修改税收则例,“每次(商人)担负的税额都被增大”3。 但香坂氏认为北新关的税率低 4。

简言之,以许檀等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整体上税则相当稳定,税率呈下降趋势。税额增长也不一定是加重税收,也就是说政府的税则整体上变化不大,税是不重的。以香坂昌纪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税额是增加的,税率增加的倾向也是不可避免的,浒墅关几次修改税则,每次都增加了征收标准,商人的税负比较重。应该说,两篇文章都以扎实的史料为依据,论述严谨,但却得出两种相反的结论,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也值得作进一步探讨。

笔者认为两种意见的分歧主要反映在两方面,第一,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化问题。第二,税率的变化趋势是增加还是降低?从而说明清代前期政府的商品过关税是重还是轻?本文准备围绕上述两个问题展开讨论。

一 税则制度

从管辖角度看,清代的内陆税关分为户部管理的关,简称户关,工部管理的关,简称工关。各关商税则例规定的纳税对象有商人和船户,一般来说,商人缴纳商品税,亦称货税,船户缴纳船税,亦称船料。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就部分户关中的货税则例进行探讨。税收则例是政府规定的征收商品通过税的原则和标准,亦是政府颁发的具体经济法规。政府的税收则例,要求相关人员按规定标准、手续纳税和征收,这里简称为税则制度。

明代的税则制度分梁船则例和货物则例。梁船则例是向船户收取船料,原来是“以装载货物多寡为率。后从简便,乃验船梁阔狭,定收料银重轻。大抵自五尺以上榷其料至有

一、二丈者”5。可能是船只装载货物的多寡很难测量,所以改为梁船计征,使税收方式变得简便。“各钞关止收船料,惟山东临清、杭州北新关兼收商税”6。货物则例是先向船户征收,再由船户向商人收取“纳料等项”。“凡各处车辆船只装载货物经过,或彼发卖,各照货物精粗,定收银多寡,具有则例可遵”7。 当时人评价称:“斯关算舟,弗征其货,政善优矣”8。 明代的货税则例是从价计征,亦称价则,即将过关商品,先官为定价,颁发定价则例,然后按价征税。 从实质上看,清代货税则例的计征方式有所变化。首先是改价则为税则。清代不再先为商品定价,而是从量计征,称为税则,即各关先按各商品在当地的贵贱程度、来源,以石、车、斤、匹、件、副、箱、篓、包等商品计量单位,规定应征数目,然后按单位数量征收。如通州坐粮厅“旧刊税则,复加查核,据册首声明,伏地货价,每两征税八厘;起京货价,每两征税三厘。而于各物条下,但注作价银数,不列征税银数,与各关体例参差,谨将价则悉改税则,以昭划一”15。天津关“该关旧刊税则,有正税、作价两层。据正税科则所载,核与各关事例约略相符。于作价科则所载,多有前朝服物,及不经见条款。又与正税科则重复互异,轻重悬殊。行据该关声复,作价税则,系该关驻扎河西务时,沿存前朝之例。其后移关天津,始定正税科则。现在概照正税科则稽征,其作价科则……悉行删除”16。打箭炉,雍正6年规定按地方征税旧例,每两征银三分17。实际上就是从价计征,到乾隆41年更定新例,“凡商税一应货物,均分地道,按数科税,照部颁现行条例征收”18。最明显的例子是乾隆《钦定户部则例》中各关的商税则例,都是以这种形式规定的。 高斌奏称:“查浒墅关则例轻重悬殊,如豆税一项,名曰加补料,有梁头、小贩之分。”“小贩则例,每石税银七分,【大船】梁头止收二分六厘,相去悬殊,甚属偏枯,以致以前小贩豆货虽宽至五分一石,仍不抵关,多被梁头包揽”。他建议“将小贩豆船照现收米税之例,每石收银四分”。对大船“逐船签量,多者依数,每石二分六厘递加,所刮余豆,每石亦止二分六厘”27。这个意见经户部议复,获得允准,税则改为贩运豆货,小贩每石改征银四分。大船“令循例签量,多者依数每石二分六厘递加”28。然而,实际征收的标准仍然与部颁标准有差异。雍正6年已经升任浙江布政使的高斌奏称:“浒关现在商船所纳各色货物税银则例,与部颁则例数目多寡不符”。贩运豆货的“小贩虽减至四分,而较之大梁头船,每石二分六厘,相去尚悬殊”。而贩运米粮的“活梁头船,每石约计纳银二分五厘,小贩米船部定则例,每石四分五厘,现行则例,每石实止收银四分”29。户部议复同意高斌的意见,“将大梁头船所装豆货,照宽减小贩例,一概每石征收四分”。对贩运米粮,部议认为,“小贩米石税额,与梁头多寡互异”。“嗣后凡活梁头船装载米货,俱令签量计石,现照小贩例,收银四分”30。该月9日奉旨议行。雍正6年5月以后,浒墅关新税则对粮食、豆类商品改原来的梁头计征为签量计石征收,规定每石征收四分,不论大船、小贩一律如此。 临清关,山东布政使岳浚称:“惟有粮食一项,两河商贩最多,向来止照梁头丈尺纳钞”。请照浒墅关之例,一体签量计石征收33。这个申请被批准,开始实行应该是雍正6年11月以后。

淮安关,顺治4年沿用明代梁头则例,“米麦船只明季则例,俱纳加补。今应仍令照纳加平船料。其农船装载米麦,不在此例”34。至康熙25年“监督杜琳任内,因恐远商估客不能谙晓,易启侵渔,且又时值干旱,河道浅阻,装载累千石之船只,不能连樯抵关。民间改造小艇运货,俱系零星贩户,不能照梁逐项完结。当经因时制宜,按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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