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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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网络经济对传统的税收实践和理论研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网络经济对税收的影响,探讨相应对策。

Abstract: The internet economy has challenged the traditional practicality and research on taxion; therefore, the influence and corresponding measures need to be scrutinized and researched more and more thoroughly.

[关键词] 网络经济时代,纳税人, 转移定价,常设机构,货币计量

Key words: era of internet economy, tax payer, transfer price,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monetary measurement

一、网络经济对税收的巨大影响

人类逐步进入了网络经济时代。其特征是:互联网在全球迅速普及并且向经济不断渗透,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全球商业增长速度最快的领域之一。网络经济对税收的影响是深刻而广泛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纳税人带来的深刻变化。

纳税人是指具有纳税义务的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只有明确了纳税人,才能将特定纳税义务对应的人与其他经济实体区别开来,才能保证税负公平,从而保证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然而在网络经济中,纳税人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对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影响。

首先,纳税人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刷卡消费、电子汇款、异地通存通兑、网上证券业务、网络代理越来越多,企业之间边界越来越模糊,越来越体现出一种相互依赖、难分你我的整合关系;企业内部任何一个部门再也难以封闭起来独立经营了,而是同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越来越多的经济事项很难从明确判定究竟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企业的活动。代表国家宏观利益的税务机关,作为财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在税收工作中及时判定收益的归属显得日益困难。

其次,纳税人的稳定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挑战。税收稳定性一方面建立在税法的“固定性”上,另一方面建立在纳税人的“持续经营”会计假设基础上,即在可预见的将来,企业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增加或削减业务。然而,在互联网经济中,越来越多的临时性结盟企业(尤其虚拟公司)之间的兼并和分解日为常见;另外,随着竞争的加剧和技术的进步,企业更多地执行顾客导向型战略,企业内部长期稳定的生产活动和存货储备大大减少,而更多地采用“零存货”和“适时生产”制度,根据定单即时进行生产,业务量波动较大,企业时而膨胀、时而缩小甚至解散,呈现出即时性和短期性的特点。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等性质的稳定性大大减小,这对于税收征管的标准和手段都提出了挑战。

第三,纳税人传统的依靠账表凭证的计税方式受到冲击。因为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人真实的合同和会计资料等有形依据为基础的,而“网上交易”经常是通过“无纸化货币”的数字信息或匿名的电子信箱实现的,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使得税收征管失去可信的计税依据,使得税务机关对于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都难以把握,因而税收监管工作受到了严峻挑战。

(二)对时间性差异和纳税期限的深刻影响。

传统税收分期征管,是与会计分期紧密相关的,因为在手工做账和报税条件下,会计和纳税循环中的每个步骤都需要耗费一定数量的人力及笔墨和纸张,信息提供的成本也较高,工作的效率低、周期长,不可能随时供人查阅会计和税务信息,必须划分出一定的会计期间,分期纳税和报告,进而出现了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以及应收、应付、递延、预提、待摊等会计方法,而这些会计方法却不一定符合税法的原则,这是会计核算和税法之间存在差异(尤其是时间性差异)的重要原因。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计算机强大的数据记忆、处理和传送功能,消除了手工做账高成本、低效率和低质量的障碍,从而在信息成本和信息时效性上,都可能缩短会计期间、提高纳税的及时性,如果有需要,无需等到会计期末,只需点击鼠标即可随时获取所需的财务信息,甚至是某个时点的会计报表。这就减少了传统会计分期的时间断点,弱化了会计期间的意义(当然不是完全消除会计期间),期末报告的重要性大大降低了;而且对那些与会计期间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一系列的影响,比如,电子货币的普及使结算渠道更加通畅,因而应收、应付、递延、预提、待摊等会计方法,逐渐减少,界定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必要性也会逐渐弱化,长期内来看,会计核算和税法的时间性差异会逐渐减少。

同时,税务机关可以积极利用网络技术随时掌握纳税人信息,实现即时监控、即时征收。这样,纳税期限有望缩短,比如,企业所得税可以实现按月(或周)预缴,而不必按季度预缴,从而增强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平稳性。

(三)对税种确认和税额计算的深远影响。

比如,对现行所得税确认有深刻影响。现行所得税法主要立足于有形产品的交易,对于有形商品和无形财产的销售和使用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和适用税率。然而在网络经济中,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交易与传输,使得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如网上信息服务和数据销售业务中,电子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易被复制和下载,就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有关税务机关很难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易于造成课税对象的混乱,从而难以判定其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的手段。

又如,对增值税确认有巨大影响。现行的增值税都是根据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确认销售目的地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但就数字化商品和信息服务而言,销售者不知其用户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尤其是服务)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当然也不纳关税,从而影响了本应缴纳增值税的税基,进一步对于非网上形成的进口业务构成了不公平竞争。此外,由于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贷款来源变得更加困难,难以明确征税还是免税,进而影响了税额的计算。

(四)对现行税法体系的挑战。电子商务等企业只有成了合法的纳税人,才可能明确地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其经济利益才是可预测的,因为税收本身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负担的一种费用,因而税法对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也将直接影响着这项商业活动的最后利益。然而,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适当修改现行税法,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

(五)对转移定价的影响 。在网络交易中,厂商和消费者拥有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的机会,大大削弱了中间商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减少了税务监管的环节,使得全球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企业集团为了逃避税收或降低成本,越来越多的应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更易于实现转移定价,在不同税负地区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从而转移利润,以实现避税或逃税。

(六)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在国内税收中,由于国家主权的唯一性,网络经济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还不是太大。然而,对于国际税收的影响却极其深刻。首先,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冲击。在国际税收中,现行的税法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判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只需要在互联网上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网页,即可向全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因而也就难以判定是否为本国居民。其次,引起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根据属人和属地原则,现行的国际税收管辖权一般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一般以所得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而在网络经济中,“一址多机”的电子信箱使得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难以判断,因而所得来源地难以判断。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多数是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如果只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其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甚至完全丧失,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重要的税收问题。第三,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挑战。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商品、技术、服务在全球的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上进一步采取统一的步骤与策略,但各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差异又使得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七)对货币计量手段的巨大冲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充当了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然而,网络经济中,知识和人才日益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企业和公众越来越重视经营战略、技术开发、信息沟通、人才储备、地理位置、产品的信誉度、环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等非货币性因素,网络导致信息的畅通,进一步导致企业形象宣传的地位大大上升,由此增加的“商誉”成了企业最重要的经济收益之一,然而,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这些因素和相应经济收益却是难以用货币简单度量的,也谈不上纳税,对于货币性收益业务构成了不公平竞争,冲击了税负公平原则。

二、应对网络经济的若干税收对策

税务实践和理论是特定经济环境的产物,应当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笔者认为,税务立法应该首先体现鼓励网络经济的精神:对于网上形成的有形产品的交易,可以参照传统税法征税,而对于无形产品的电子商务,则应该尽量体现既完善税法、又“轻税薄赋”的思想。建议税收对策遵循以下原则:

1、纳税人的认定要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税人实质上是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的范围的一种限定,要从以往强调形式上的静态纳税实体的观念转变为本质上的动态纳税实体观念。比如针对网上形成的应税交易,不管其有多少个部门或多少个独立的企业所组成或参与,或者是虚拟公司之间,只要存在经济利益的转移,或曾经发生过应税行为或项目,其实质就是纳税人;针对“无纸化货币”交易的特点,税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设想建立“网上交易即时税务监控系统”,跟踪记录电子商务;对于虚拟公司等纳税主体的不稳定性趋势,可以采取“逐日网上纳税”方法,力求做到“即时公平征税”。

2、针对税种确认和现行税法体系受到的挑战,应该及时加强相关的研究,适时制定相应的税务法律规定。总的来说,确认税种时,应该体现交易的实际收益者承担税负的原则,而相应的税法体系应该体现鼓励电子商务的精神。

然而,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税务立法是与世界紧密相关的。目前各国关于网络经济的立法问题仍然存在分歧。从1999年WTO美国西雅图会议看,美国作为世界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极力主张除了有形商品外,销售无形产品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另外关于居民税收管辖权问题,美国等发达国家认为,居民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难以适用。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遭到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反对。但国际上达成共识的是税收中性原则,即反对针对电子商务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种,以确保税收的简便、中性和稳定,以及鼓励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积极研究相关税务方针政策,切实维护自身在国际电子商务中的利益,不能够“永久免税”;另一方面,也不能让过高的税收负担成为其发展的阻碍,否则,会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被淘汰出局。因此,既要遵循国际上已达成共识的税收中性原则,保护合理的商业预期,促进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又要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利益出发,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努力进行相关税收问题的研究,并且密切关注国际动态,吸取国际上先进经验,构建适应我国网络经济的税法框架,以求维护国家利益。

3、对于利用网络手段实现转移定价和有关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网络形成的有形商品交易,应该加强国内各地区和各国之间的协调,加强统一的网络税务监控和征收管理。

4、对于单一货币计量手段在网络经济中对于税负公平等税收原则造成的冲击,由于一方面非货币性经济因素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非货币性计量手段却不够成熟,所以,这既是一个复杂的税务问题,又是一个难以简单回答的会计学和经济学难题,需要我们在坚持货币计量为主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入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2、孙铮、韦华宁《试论信息时代会计假设受到的冲击与影响》(《财经研究》2000年3月)

3、符大海、龚丰产《会计主体假设初探》(《财会月刊》2000年第6期)

4、贾绍华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学报》2001年第4期)

5、程永昌、王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税务研究》,1998年第3期)

6、粱平、徐晨《网络贸易与税收对策研究》(《税务研究》2000第2期)

来源:《北京税务》(200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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