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中国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的应有理念
那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历史时期,在贯彻“五个统筹”、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今天,在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今天,我们进行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究竟应具备什么样的理念呢?笔者认为:
一、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应统筹兼顾、全面考量、整体设计
这既是贯彻“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
二、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的一切工作要以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出发点、着力点与归宿点,使人民的生活品质得到更快的提高,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反观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财政发展的历程,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财政本质上是生产性财政、建设性财政,政企不分、政府包办经济是其特色。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片面地理解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政策方针,我们政府的工作、我们财政预算支出的着力点,不是提供好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搞好社会保障,以此为经济个体的经济运行营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法律制度环境,而是继续“越位”热衷于经济建设,忙于上项目,搞达标工程、形象工程,没能真正从行动上把财政的“一要吃饭二才是建设”的位置摆正。如此一来,建设性财政连年超支,经常性财政也入不敷出,其必然结果是: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盛行,资源浪费、贪污受贿现象严重,政务支出、教科文卫等公共支出严重不足,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受到严重的冲击、扭曲和束缚。在税制建设方面,直接作用于生产流转过程的流转税比重过大(超过70%),而调节收入差异、平衡社会财富的所得税、财产税则明显不足(不足30%)。由于财政(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生产流转领域,所以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视点,更多地是关注当地经济“盘子”的大小,关注的是辖区内企业数量的多寡,而对纳税人尤其是个人纳税人的服务则明显不足,个人的公共服务需求受到漠视。为经济而经济,国家财政职能、政府服务职能与市场功能严重错位,一方面妨碍了市场对资源基础性配置作用的充分发挥,妨碍了正常的私人经济秩序的形成,另一方面也漠视了人本身的最切身需要,忽视了贫富差别的调节,忽视了社会与经济的同步、协调发展,致使人民群众从改革开放中得到的实益与我国GDP的快速增长很不相称,也造成了国土资源、环境资源、财政资源的巨大浪费与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因此,这种状况必须通过颁布《财政收支基本法》、修改《预算法》、完善税法税制,建立、健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以经常性支出为主的公共财政体制予以改变。
三、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应以立法为主导,并与行政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配套实施
四、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应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分步实施
财税问题盘根错节,财税体制的改革与财税法制的变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再调整,它与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政治的稳定、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直接关联,所以应当统筹兼顾、全面规划设计,但在具体实施步骤上则必须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以尽量减轻对整个社会带来的震荡。
所谓“突出重点”,是指在众多的财税问题中,应抓住最主要的环节,着力解决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财税矛盾,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最突出的财税问题。前者如财政分税制立法的完善(即《财政收支基本法》的制定)、《预算法》的修改、增值税制的转型(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出口退税机制的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产权市场、资本市场税制的改革(证券交易税、信托税制等)、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确立,后者如《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社会保障税制的建立、财产税制的完善、农村费税制度的综合改革等,都是目前应当特别予以关切的财税法制问题。所谓“量力而行”,是指要把握好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变革的力度,把改革的力度和各方面(包括国家财力、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所能承受的程度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国家的财税宏观调节保持在合理的“度”的范围之内,避免对经济、社会、政治和居民个人产生剧烈的冲击。所谓“分步实施”,是指要切实把握好各个具体财税制度变革措施的出台背景、时机,分轻重、别缓急、讲程序,有条不紊地渐进改革。
总之,突出重点,强调的是财税改革与发展的必要性、迫切性,量力而行关注的是财税改革的现实可行性,而分步实施则强调对改革时机的把握。这一理念归根到底是要我们把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与现实可行性有机地结合起来,适时、适度地加以改革,而不能在目前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也是极其脆弱)的阶段,再推行一揽子的整体改革,否则,将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震动。因此,我们的财税改革必须是整体设计,但应分步实施,作“有进有退”、“有增有减”地渐进式改革。
五、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既要面向国际,但更要立足于中国国情,要实现科学性、缜密性与现实的可操作性的有机结合
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一体化、制度趋同化的进程加快。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连网的广泛使用、交通业的日益发达,现今社会的人才、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越来越易,也越来越频繁。国际税收竞争、公共服务品质好坏的竞争的客观存在,迫使我们在有关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方面不能不面向国际,广泛借鉴和吸取他人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以使我国的财税体制与制度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符合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要求。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是在经济加速转轨,制度亟待转型,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地区发展等方面都极不平衡的情况下进行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尤其农民众多)、资源贫乏、财税法治观念淡薄与文化素质的落后是我国的特色。在此众多的约束条件之下,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照搬和移植。正如上世纪中叶公共行政大师罗伯特?达尔在《行政学的三个问题》中所说:“从某一个国家的行政环境归纳出来的概论,不能立刻予以普遍化,或被应用到另一个不同环境的行政管理上去。一个理论是否适用于另一个不同的场合,必须把那个特殊场合加以研究以后才可以判定”。(转引自[美]艾伦?鲁宾著:《公共预算中的政治:收入与支出,借贷与平衡》(第四版)之《译丛》总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因此,我们惟有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从现实的中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充分发挥财税、法律专家的理论指导与智力支持作用,把财税体制、财税制度应有的科学性、缜密性与现实的可行性、可操作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真正建立健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需要的财税体制与财税法律制度,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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