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农业税收的特点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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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民主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实行的农业税收政策,对于边区农业的发展,争取民主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拟就边区农业税收政策的主要特点及作用做些探讨。

一、陕甘宁边区农业税收的建立

有政权,就应有财政,也应该有税收。陕甘宁边区政权建立之后,就有了自己的财政。初期主要依靠“没收”和“缴获”等特种收入维持经费和军需,后来开始征收农业税,当时叫救国公粮。纳粮初期无明确的税率规定,也不按土地人口多少摊派,而是农民自报收获量,按一定比例计粮自动缴纳。征收不收“折色”,只收“本色”。征收以后以地区为单位贮于民间,军队打到哪里,吃到哪里(注:谢觉哉:《征收救国公粮的研究》,1940年。《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财政》,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6月版,第114-115页。)。因此,救国公粮是一种极不完备的临时性农业税。 解放战争时期,有些地区实现了彻底的土地改革,地主被消灭,农民得到了土地,各阶层土地占有大体趋于平均,农业税仅征收益税,并改起征点为免征点,部分收入超过所规定之免征点者,只按其超过部分,计算负担。

二、陕甘宁边区农业税收的特点

纵观陕甘宁边区农业税制演变的过程及内容,可将其特点归纳于下:

第一,农业税收以“兼顾”为原则。

贯彻执行兼顾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在处理国家同农民关系方面一贯的指导思想,在民主革命时期,陕甘宁根据地建立在农村,财政收入只能主要靠向农民征税。当时,巨大的战争需要同有限的农民负担能力及基础——落后的农村生产力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为了正确解决这一矛盾,毛泽东针对当时某些干部的思想状况,既批判了不顾人民困难,只顾政府和军队需要的单纯的财政观点,也批判了那种不顾战争的需要,单纯地强调政府应施“仁政”的片面“仁政”观点,提出“军民兼顾,公私兼顾”的原则。在确定农业税征收任务和安排农民负担时,既注意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又注意农民的局部利益;既考虑政府与军队的需要,又要照顾农民的消费需要和负担能力。尽管财政经济面临许多严重的困难,党和边区政府仍然坚定不移地恪守这条原则。

第二,税收工作以生产发展,农民生活逐步改善为前提。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在陕甘宁边区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发展农业的政策、措施,如土地改革、互助合作、奖励开荒、发动大生产运动等,使农业生产得以发展。1944年陕甘宁边区农业产量由1941年的147万石提高到175万石,即增产28万石,而政府开支的26万石粮食由军政人员自己生产10万石,只向农民征公粮16万石,比1941年征收公粮20万石减少了4万石。这样,农民交纳“救国公粮”(农业税)以后实得部分就增加2万石,救国公粮占农业产量的比例也由1941年的13.6%降低到9%,不仅渡过了严重困难,保证了战争的需要,而且改善了人民生活。

第三,执行轻税政策,以实现农民的休养生息为目的。

陕甘宁边区建立在农村,经济落后,又面临严峻的战争环境,财政收入只能主要依靠向农业征税。虽然如此,政府仍注意赋税的限度,即使在最困难时期,也使负担虽重而民不伤。而一经有了办法,就要减轻人民负担。借以休养民力,实施轻税政策,其具体做法如下: 其二,控制赋税的限度。在农业税的征收过程中,边区政府,对税务的控制通过两种办法:一种叫高限控制,一种叫起点控制。总的目的都是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保证农业扩大或简单再生产的需要。

所谓高限控制,就是规定农业税的征收额,最高不得超过农业实际产量(或收入的百分之多少)。这种控制,有时是按纳税人规定的,有时就农民整体来规定,具体比例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不同。抗日战争时期,中央根据当时农村阶级关系的变化和人民负担能力状况,规定农业税的征收平均额不超过农业收入的20%,解放战争时期在20%-30%之间,而实际征收额都在此规定之下。

所谓起点控制,就是在纳税时照顾农民生产和生活上的基本需要或最低需要,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最低生活需要的农民,一概免税。边区政府在征收农业税的过程中,就是把各农户的粮食产量,先扣除全年需要的粮食数,然后按人口平均,没有剩余的不征税,有剩余的按剩余多少累进计征。各时期都是这种做法,只是照顾的具体标准有所不同而已。

其三,严格控制农业税以外的其他负担,解放前,旧中国的田赋,存在着附加超过正税,摊派多于附加的现象,再加上超年预征等,造成农村经济的全面崩溃。中国共产党吸取此教训,严格控制地方附加和摊派,禁止无偿调用和占用生产者或集体的资金、物资和劳力。边区征粮只征“本色”不征“折色”,以区为单位存粮”,避免“千里舟车,飞刍挽粟”就是为了减免农民正税以外的额外负担和力役负担,政府还于1940年前后和1946-1947年两次大规模整顿名目繁多的区、乡政府对农民的附加和摊派负担。经过整顿,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在实际工作中,坚决杜绝在正税附加之外任意摊派滥征滥要现象的发生。

第四,简化征收手续以方便农民

陕甘宁边区政府规定农业税以征实物为主。这是因为农民生产的是实物,在边区内部由于敌人的包围、封锁和烧杀掠夺,商品经济衰退,农产品出售不便,税收征钱不可能实现,而征实物符合我国历史习惯,又便于农民完成税收任务。当时征收实物的品种,除了粮食以外,还有马草、土布、军鞋等,都属农民自产。这种办法很受农民欢迎。所以,虽然农业税征收实物,在手续上不如征钱简便,但始终还是坚持征收实物原则。

为了简化农业税征收手续,边区征税以标准产量——常年产量计税。陕甘宁边区建立之际,农业生产仍然以落后的生产工具、分散经营为主,特别在战争环境下,每年调查评议,核实实际产量很困难,所以在抗日战争中后期改以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一次评订之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加变更。农民在这个时期内,因勤劳耕作而增加的产量不多计,因急于耕作而减少的产量的也不少计。实行按常年产量征税的办法,不仅可以避免每年核实实际产量的麻烦,而且可以起到鼓励增产的作用,很受农民欢迎。实际工作中,按常年产量的标准农业收益作为征税对象,大大减化了农业税的征收手续。

第五,农业税采用有地区差别的累进税率,以平衡农民负担。

农业生产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交织。因此,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陕甘宁边区地理环境复杂,因农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土壤、气候、水利、交通、地理位置等不同,而获得收入不同。加上阶级的不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数量、质量的不同,收入差别很大,为了使农业税的征收能适当调节这种收入差别,平衡负担,边区政府依据各地区不同的经济状况及人民生活状况,规定了不同的起征点与起征率,对地主、富农和粮多钱多的人依照高税率征税,对收入低下的贫苦农民依照低税率征收。

三、农业税收的作用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过农业税收,取得财政收入,同时,又发挥调节农业经济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积累资金。农业税是边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抗日战争时期,农业税占根据地财政收入的80%以上,解放战争时期,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70%以上,是人民军队的给养和革命政权经费的主要来源,对于夺取民主革命的胜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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