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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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也成了大势所趋。我们认为,应当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

1、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之正当性分析

(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应该统1

1.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影响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公平竞争。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才能最终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实现效率的最大化。目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虽然名义上所得税科率都保持在33%(其中外资企业含地方所得税3%),但是税法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远甚于内资企业,造成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远远重于外资企业,经济运行成本加大,在经济竞争中很难与外资企业处于同1起跑线上,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愈演愈烈。诸多内资企业严重亏损,国内许多产业被外资企业占据优势甚至垄断地位,应该说是与这种税收优惠有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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