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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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替代长期建设国债的必要性
1 长期建设国债持续实施的弊端
从1998年开始,我国实行以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增加政府投资为核心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7年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9100亿元,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扩大了国内投资需求,遏制了通货紧缩趋势,保证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建成一大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办成了一些多年想办而未办的大事。但是,发行长期建设国债,作为在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阶段性政策,连续7年之久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下弊端:
(1)加大了我国财政风险。1998年后,由于连年发行长期国债等原因,我国主要的财政风险指标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际警戒线。
1997—2003年,我国国债依存度和偿债率两项指标连年超过国际警戒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国债依存度超过国际警戒线一倍还多;2002年我国赤字率也超过了国际警戒线。同时,表面上我国国债负担率离国际警戒线很远,但是我国存在着巨额的“准国债”,如政策银行金融债券、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坏账、养老保险欠账、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等,因此,我国实际的国债负担率也已接近国际警戒线。说明连年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加大了我国的财政风险。
(2)国债投资效率较低。首先,长期建设国债投资在选择、监督、约束项目及其经营者方面, 存在计划体制及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制度的内生性障碍。其次,债权人对国债投资的使用主体不构成硬约束,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三,由于长期建设国债投融资是以国家财政为中介的投融资行为,国债的受益者不直接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使地方政府或企业在获得国债投资资金时,往往产生“免费午餐”的感觉,客观上造成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低效率。
(3)不符合我国投资体制改革方向。我国现阶段的长期建设国债投融资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产物,其本质上仍然是计划、行政配置投资的方式。长期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旧投资体制的复归。既不利于市场投资机制的完善和社会信用制度、信用体系的建设,也不符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现谁投资、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国家只审批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及限制类项目,其他项目的审批改为备案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策。国家主要通过规划和政策指导、信息发布以及规范市场准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和盲目重复建设。”一系列投资体制改革精神。
(4)宏观调控效应逐年递减。首先,由于长期建设国债投资是计划安排而不是市场选择,投资的机制是行政审批而非市场机制,因而,每年年初各地区各部门都来争夺国债投资,使得原本数量可观的国债投资,因过度分散而成为杯水车薪。其次,由于长期建设国债投资实行的是行政性投资选择机制,造成了层层的行政依附和企业对政府投资的依赖,强化了政府与行政机制对市场投资和市场投资机制的遏制作用,影响了我国宏观调控的效果。第三,由于国债投资的方向大都为基础设施建设,其产业发展链条短,对各地经济的拉动作用既分散又有限。
(5)增加了今后宏观调控的难度。连续7年发行长期建设国债,使经济增长对积极财政政策产生了比较明显的依赖性,似乎要保持7%以上的经济增长,就必须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加了今后宏观政策调整的难度。
2 长期建设国债投资不宜简单退出,而应该寻找替代方式
尽管当前我国社会投资和国民经济自主增长能力有所加强,但是,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并不牢靠,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在本世纪头20年,我国必须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所以,不应该简单地让长期建设国债投资退出,而应该积极寻找既能保证促进经济增长,又能避免国债投资弊端的新型投资替代它。
二、替代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方案与措施
总体方案是:用国家预算内建设投资和开发性金融,逐步替代长期建设国债。建议2005年发行长期建设国债500亿元,比今年减少600亿元。2005年的长期建设国债投资,只用于以前年度开工的长期建设国债项目的收尾工作。2005年减少的600亿元长期国债投资,分别由财政预算内建设投资额替代100亿元,开发性金额投资替代500亿元。
1 逐步增加预算内经常性建设投资
2 主要用开发性金融替代长期建设国债
为了保持国民经济正常的发展速度和良好的发展势头,在减少长期建设国债发行规模的同时,要选择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要求、又能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合适的金融工具,替代大部分长期建设国债投资。这样,既能满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又能消除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弊端。借鉴国内外经验,开发性金融可能是最佳的替代工具。
(1)开发性金融及其运行机制。开发性金融是以政策银行的国家信用为依托,以发行开发性金融债券的形式筹集资金,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要求,与地方政府合作,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投资。它把政策银行的融资优势和政府的组织优势相结合,通过推动项目建设和制度建设,实现政府宏观调控意图。开发性金融具有政府财政“无偿拨付”和商业性金融“有偿贷放”双重性质的特殊运行机制,是政府财政和商业性金融二者的巧妙结合。
(2)开发性金融具备替代长期建设国债的优势。一是政策银行发行的开发性金融债券不是国债,不会直接增加国家的财政风险。二是开发性金融投资运用的是市场金融机制,能够提高投资效率,实现投资循环利用。开发性金融独特的专业金融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其投资能够顺利回收、循环使用。三是开发性金融通过体制建设弥补市场失灵,带动信用升级,以制度建设整合体制资源取得盈利,能够在自身健康发展的同时拉动经济增长,实现投资的高效率、增长的高质量。四是开发性金融能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推进社会信用体制建设和金融市场的完善,对整个社会资金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并通过对商业性资金的引导,调动社会资源,放大政府对经济的调控能力,促进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五是用开发性金融进行宏观调控方便灵活,便于操作。由于开发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发行的特殊金融债券,不是国债,因而其发行规模的增减无需通过严格、耗时、繁琐的立法程序;政策银行又是国务院直属的金融机构,政府容易调控其政策方向和力度。
(3)开发性金融替代长期建设国债的范围。近年来,我国的长期建设国债资金主要投向了四大领域:公共产品领域(一类)、准公共产品领域(二类)、部分竞争性领域(三类)、完全竞争性领域(四类)。一类项目属于政府公共财政投资范围,理应由政府预算投资。四类项目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运用市场金融机制能够解决。二类、三类项目既不属于政府公共财政投资范围,本身又没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市场力量不愿介入。这些项目又是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必不可少的,由开发性金融替代比较合适。对于正在建设的存量国债项目,为保持存量建设国债预算安排的连续性和保证已开工国债项目的顺利完工,建设仍由国债资金安排。开发性金融替代长期建设国债投资应从增量国债项目入手。
(4)开发性金融替代长期建设国债的管理。建设采取国家指导、财政支持、政策性银行经营的模式进行管理。政府与开发性金融机构共同制定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安全。政府对开发性金融借款主体及其投资项目的资产管理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对协议内的项目加强审计监督,促进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开发性金融机构建立开发性金融借款资金账户,对借款资金的收支实行统一管理。双方共同对开发性金融借款主体及其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建设进行定性分类和定量管理。
(5)开发性金融替代长期建设国债的政策保障。国家应对政策银行经营开发性金融替代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职能给予确认,以保障这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从事开发性金融的政策银行应在利润计划和税收政策方面有别于商业银行,继续执行“所得税返还转增资本金”政策。财政部、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监管部门、发改委、政策银行应针对开发性金融替代长期建设国债项目,制定相配套的政策和操作办法。具体政策应该包括:
———贴息政策。财政部门应该根据项目的盈利能力确定不同的贴息政策。①对于微利项目,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享受财政的全额贴息。②对于远期效益项目,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后,在项目建设期享受财政贴息;项目投产或实现效益后停止贴息。③对于近期即可见到效益的项目的贷款,给予借款人适当的期限和利率下浮优惠。
———融资和信贷规模政策。发改委、人民银行对开发性金融替代长期建设国债,需要发行的开发性金融债券,在债券发行指标和贷款指标控制方面,要给予一定的倾斜政策。债券发行和贷款指标要独立于开发性金融机构自身的计划指标,单独考虑。
———不良资产优先核销政策。财政部门对开发性金融替代长期建设国债项目形成的不良资产,如果用市场办法无法化解的,应给予优先核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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