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企业税收优惠制度调整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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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阶段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方面,但主要表现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同时还在某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也存在优惠政策。 2.营业税2011年10月31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做了如下修改:将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改为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将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改为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个重大的举措,它的施行也是充满争议的。是否既能有效的增进企业的发展环境,又不损害国家税收,是该政策在具体实施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4.其他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2011年10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011年11月14日,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其实这些摆在明面上的行政收费并不是很多,政府估计忽略了一些隐性收费,那个才是大头,如何有效杜绝非法收费问题的确是政府应该考虑的一大难题。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效果分析
在众多利好的优惠政策制定下,这些优惠政策能否会使中小企业的状态有所改善成为人们关心的重点。但这些优惠政策的力度也被众多专家学者,以及一些企业家所质疑。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增值税的负担其实是在消费者身上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可以以进项税抵扣的,但抵扣的关键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础的。而在上海部分行业试点将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做法,看似将增加最低为6%的税率,与原先5%的营业税相比,能减轻中小企业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中小企业的各种零星购买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不能抵扣成本,增值税率又比营业税率高1个百分点,没准一些企业还会因此而增加税负。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贷款利息可在税前抵扣,但仅限于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这样的规定已与形势脱节。时下中小企业如能幸运地得到贷款,其利息必定远远高于基准利率,应当按贷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抵扣。所以,政策的调整因根据事实来制定,如果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话,其调整的意义将被大打折扣。
总结
政策的制定往往是给出一个信号,它的效果好比在宁静的水面上投放一颗石子,不管这个石子有多大或多小,最终都会使水面上荡起一阵涟漪。而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者往往会处于谨慎原则不会优惠的很彻底,如果太剧烈的变动,那么势必会带来市场的动荡。其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往往是政府给市场传递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它的效果不应该从表面上能给企业切实带来多少的优惠,而是要看它所传递的积极信号能否被市场接纳,能否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如果整个市场一致看好即由于优惠政策的调整而致使企业预期的一致向好,那么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也就达到了目的。从另一个方面看,税收是国之根本,政府在对特定行业实施优惠政策的同时,并不会大幅的削减相关行业税收,所以从这方面看,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力度不会很大。
总之,中小企业是民之根本,在眼下国富民穷的畸形发展态势下,如何更好的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使人民真正富裕起来是政策制定者优先考虑的目标。在这样的目标下,光有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够的,还要有其他的一些优惠政策来加以辅佐才行,比如行之有效的贷款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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