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信贷发展财政政策研究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户小额信贷的主要发放机构,由于历史发展原因其当前的生存与经营状态并不是十分乐观,并且由于农村信用社在存贷款利率上的限制,导致农户小额信贷无法带来可观的利润。鉴于农户小额信贷风险高、收益低的特征,众多其他金融小额信贷组织也对农户小额信贷没有涉足的意象。当前我国农户小额信贷业务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地步。
一、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的现状
(一)农户小额信贷发放的主要机构单一
国有政策性银行、国家独资或控股商业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农村信用社这四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是提供农户小额信贷发放的主要商业机构。国有政策性银行即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新型农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等。然而就现在的状况来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的工作业务范围为农业政策性的金融业务,基本已经不再涉及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在实施商业化经营战略后商业化情况十分明显,农村机构网点不断减少,尤其是在众多贫困地区有很多都没有农业银行的网点。同时,由于农户小额信贷的成本较高,贷款不良率居高不下,银行的效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因此中国农业银行也难以承担农户小额信贷业务。银监会在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批准应用,然而其在农户贷款方面所发放的金额示十分有限,全国3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仅仅只发放了1.7亿元的贷款。因此可以明显看出,上述三类金融机构在农户小额信贷业务提供方面均存在不同的缺失情况。而农村信用社近几年在农户小额信贷业务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早在2005年全国农信社的农业贷款金额就达到了11529.9亿元,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数量达到1578亿元。
(二)农户小额信贷运作过于死板
首先,农户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依然是以传统耕作农户为主。现代社会传统耕作浓厚逐渐转向其他各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类型,然而目前农户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依然是以传统的耕作农户为主,其他类别的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还尚未纳入正式贷款对象中。其次,贷款额度偏低,并且缺少弹性。我国各个区域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均不一致,农户小额信贷的额度需求也存在明显的差异。然而从农户小额信贷的额度来看,一般额度上限设置明显偏低,同时也没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优化调整。最后,小额信贷期限以短期一年以下为主。伴随着农民就业范围的扩大,小额信贷期限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短期一年借贷期限无法与生产项目周期一致,导致小额信贷业务难以大范围开展。
二、推动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的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要推动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作用,一是基于需求方来起到作用,另外是可以通过供给方来发乎作用。通过需求方产生作用主要就是通过对国家三农政策的支持,不断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强化农村信用基础。这是一个需要长时间坚持的过程。同国家政策性保险的形成也能够对农村金融的信用基础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现主要就财政政策引导供给方资金进入农户小额信贷市场来进行探析。
(一)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
金融机构选择不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农户与小微型企业缺乏相应的担保,并且其还款能力也相对不够稳定,进而使得贷款风险急剧上升。基于财政政策的包括:第一,税收方面。基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在税收方面可以给予保险机构更加优惠的政策。例如,可以见面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第二,财政补贴保险费。保险费补贴是农业保险的重要特征之一。各个国家在保险费补贴方面均有所不同。我国可以采用直接补贴农业保险费的措施,来根据农民的投保情况对保险费用进行一定金额的补贴。补贴比例可以灵活调整,最高可设置为保险费用的50%以上。同时,还可以结合农业保险的实际开展情况来发行农险保险券;第三,经营护体管理费补贴。农业保险机构由于赔付率较高时常出现经营亏损的情况,因此可以在政策上调整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银行无息或低息贷款,建立多元化的资金运用体系,准许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政策性、低效性的放款;第四,保险补贴。建立专业农业再保险机构,并且由政策财政对农业再保险进行补贴,以支持农村一般保险机构扩大开展农业保险的规模,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效应,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隐藏风险,同时还可以避免财政风险的形成。
(二)成立新型金融机构扶持部门
新型金融机构扶持部门即为相关的行业协会部门,是由国家财政政策所提供的必要的资金协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该金融机构扶持部门需要组织各个行业的专家学者来建立其内部的管理制度,完善治理治理,使得其内部财务证制度更加健全,同时还拥有完善的新型金融决策咨询指导。
(三)推动新旧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
首先,可以从税费减免入手。基于提升传统金融机构贷款给新型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国家财政政策可以适当的对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贷款所得的收益实行税收减免的正常;其次,进行财政贴息。为了推动新型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良好贷款关系,可以对新型金融机构所涉及的农户与小微型企业的贷款余额开展财政贴息;再次,形成风险补偿金。如国际孤立的农业信贷领域出现了本金损失,可以根据政策的实际情况来给予20%-80%之间的财政风险补贴,以避免金融机构遭受损失。最后,强化新型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由于农村的信用基础还有待提升,因此很多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市场。因此政府财政政策要利用各种手段与方式来推动金融机构参与到农户小额信贷市场中来,发挥其借贷优势政政策可以在其发展初期加大扶持力度,以保证其能够不断的发展成熟。
(四)财政支持建立农户小额信贷担保基金
农户小额信贷担保基金即为农户能够从金融机构快速获取小额信贷提供担保的基金。如果农户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的时候,就根据约定条件担保基金将代为偿还。同时,农户小额信贷担保基金将会对农户所欠的债款进行索要。这种形式就大大降低了农村信用社以及金融信贷机构所存在的贷款风险,进给农户小额信贷担保难的问题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措施。由于农户小额信贷担保基金所直面的对象为数量庞大、经济实力不强的农户,因此其更多地表现为合作互助的商业性质。这种合作互助的方式更加容易被农户所接受。农村的信息成本较低,农户之间的信息比较对称,因此可以深度挖掘农户所拥有的社会资源与经济资源。让农户参与到农户小额信贷担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当中能够有效降低化农户小额信贷担保基金的运营成本与担保风险。当农户无法在指定的掀起内偿还款项,农村信用社或金融贷款机构将会启动催收程序并且采用法律手段后才可以根据所约定的80%的代偿比率进行代偿,同时向农户进行款项的追偿。
三、结束语
财政政策可以利用政策来推动农户小额信贷发展,使得金融机构之间形成责任明确、经营有序的局面。同时,财政政策还能够推动资金供给方以及资金需求方之间的连接,推动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稳定发展。然而要全面提升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仅仅凭借财政政策是难以实现的,其同时需要金融政策、法律法律、企业风险防范机制等方面的无缝配合,还要政府、企业、个人等方面的共同努力。相信在政府财政政策积极作用的发挥下,能够协调并引导各个方面的努力,我国农户小额信贷难的问题必然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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