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筹资的税收筹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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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对于任何一个处在生存与发展的企业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筹资是其进行一切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在新政策下如何利用不同筹资方式对税收的影响,设计企业的筹资项目,以达到企业税后利润或者股东利益最大化,是税收筹划的任务和目标。

一、新政策下企业筹资渠道和资本结构的税收筹划

(一)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支出不得扣除”。由此可见,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发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却不能计入当期费用,两者的差异构成了税收筹划的基础。

(二)筹资渠道的税收筹划不同的筹资渠道,承担不同的税负。

1.企业自我积累企业自我积累是指企业在实现自己税后利润的前提下,将获得的利润逐年进行投资,这种筹资方式积累速度比较慢,不适应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经过征税的利润再投资获利仍要征税,即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另外,由于自我积累资金不属于负债,利息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此种筹资方式不是最佳选择。

2.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是企业较常使用的筹资方式之一。由于合理的借款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与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由银行提高借款利率,使企业计入成本的利息费用提高,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银行也可以某种形式将获得的利润返还给企业或为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贷款,可达到节税目的,但该操作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可能受到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规制。对于绝大数企业而言,该关联关系不存在。但由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利息不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筹资方式比企业自我积累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更优越。

3.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属于直接筹资,避开了中间商的利息支出。但除上市公司外其他非上市公司无权利选择该筹资方式,故适用范围较窄。发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红利是在税后利润后进行的,不能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法优惠。发行公司债券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才可以采用的筹资方式。长期债券因为存在发行价格不等同于债券面值的情况出现平价、溢价和折价。溢价和折价的摊销贯穿债券发行全过程。由于使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计算出的各期摊销额不同,作为扣除项目的利息费用,其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也不同。虽然新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但新会计准则目前在全国尚未全面推行,不需采用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可以利用不同摊销方法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综上分析,各种筹资渠道可分为资本金和负债两大类。资本结构主要取决于长期负债与资本的比例构成,而负债比例是评价资本结构是否合理的关键因素。选较高的负债比率则企业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但税前扣除额较大。因此,选择哪些筹资渠道,如何安排资本结构,限定多高的负债比例是对风险与利润的平衡。

(三)资本结构的税收筹划资本结构和资金来源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角度。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长期资金筹集来源的构成和比例关系,通常指长期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分配情况。不同的筹资渠道涉及不同的税收因素,面临不同的经营风险,因此研究企业筹资的最佳资本结构非常重要。权益资本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和发行股票两种筹资方式取得,具有长期性,不承担固定利息,使用较安全;债务资本是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到期要还本付息的资金,如企业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就有破产危险。仅从资金成本角度考虑,权益资本的成本是股息,是用企业税后利润支付的;债务资本的成本是利息,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只要企业的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那么增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比重,就会导致权益资本收益水平的提升。但负债比重提高,企业面临的风险随之提高,以至于当负债成本率大于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时,权益资本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额度的提高而下降。所以,应将负债额度控制在一定比例内。企业应通过比较不同的资本结构带来的权益资本收益率的不同,选择所需要的筹资组合,实现股东收益最大化。

二、新政策下企业筹资中纳税筹划的一些特殊问题

(一)企业利息支出的税收筹划利息支出并非简单的全部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税收政策规定的相应条件。 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4.关联方利息支出纳税调整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不仅要区分是否为股东或其他关联关系,还要符合相关的具体条件。而关联关系的判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5.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第一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二)企业租赁方式的税收筹划租赁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融资租赁具有租赁的一般特点,同时具有融资的特点。

1.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对承租人而言,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其由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支付当期直接冲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筹资成本较权益资金成本要低。

2.涉及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角度的税收筹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从上述税法相关规定看出,出租方在提供融资业务时,租赁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决定了融资租赁业务时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机器设备的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负较按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低。承租方在进行筹资业务时,应从自身发展经营过程,考虑企业资本结构情况以及货币供应状况并结合出租方的税负情况及本企业税负情况选择租赁方式以实现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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