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书如何写(8篇)
20_年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书如何写一
案例回放:邓某20xx年8月15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6个月后,邓某业绩未达到公司与他事先约定的标准,公司解除了与邓的劳动合同。邓某问: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律师答疑: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邓在试用期间,业绩未达标,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之列,公司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吗
试用期合同与企业正式劳动合同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护和维护应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适应,而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隐含虚假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欺骗性质信息的维权行为。那么在试用期内,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呢?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吗?请看下面专业律师的解答。
《劳动合同法》公布很久了,但一些劳动者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知识懂的太少,特别是在试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试用期该不该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师为您全面介绍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互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互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筻l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过一个月的部分支付双倍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再次,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求劳动合同。
希望阅读了以上内容对您了解试用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免费咨询专业律师。
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发现其公司部门设置凌乱,人员冗杂,欲。次日新整合。a部门被撤销并入b部门,程某对其职位变动很不满意,公司与其沟通多次,无果。次日,公司向程某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公司部门调整,与程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问: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此举按照法律规定应向程某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所指“客观情况”具有法定要求: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而本案中的情况不足以导致劳动同无法履行,因为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会有哪些风险呢
工伤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会得到哪些赔偿呢?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小编整理了下面的文章为大家解答,请阅读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所以,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即无权要求原用人单位再行报销工伤复发的相关医疗费用。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职工可能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损失:
一是失去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而获取工伤待遇补偿后,即失去了伤情加重可申请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权利。 重新鉴定伤情加重等级变化后待遇有何不同?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失去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即复发后可以继续依法享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的报销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规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xx】6号)指出,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已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也已一次性领取了相关工伤待遇,由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而引发的争议,仲裁委应不予受理。现实生活中,随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愈来愈高,极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职工在解除后工伤复发甚至伤情加剧,而后续的治疗费数额远远超过了解除时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损失还有: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由职工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是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未就业期间,依法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就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并进行针对性的解读。工伤职工应清楚地了解工伤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选择。
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
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有哪些?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劳动合同纠纷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1、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调解机构,例如街道下属的司法所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3、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明确几个问题:首先,案件由哪个仲裁机构或者哪级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辖问题。以南京市为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在区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若用人单位是在市级或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目前,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负责受理部分部署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次,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自然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可以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机构一份,被申请人一份。
4、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因目前南京市将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劳动权益依据职责划分分别交由两个部门(仲裁和监察)处理,导致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必须同时向两个部门寻求解决和处理。因此,当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哪个或哪级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与上述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原则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20_年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书如何写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_月,本合同______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以及_______岗位责任制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洫管理局规定的营运车辆,建立健全驾驶员服务规程、劳动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条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__日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____________元。乙方的其他劳动报酬按驾驶员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办理。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停运的,在停运期间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统筹及其它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病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甲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保险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乙方应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骨文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租汽车准驾证》、《出租汽车驾驶员监督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转业军人和国家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________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工期满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说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及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_____
鉴证员(签章)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__
20_年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书如何写三
1.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概念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劳动合同试用期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学者们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做出不同的定义。第一种是立足于对用人单位法益的维护,认为试用是一种评价性约定。第二种是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考察劳动者是否具有职务的适合性,从而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或者缔结正式的劳动合同,这种试用期具有暂时性或者试验性的特点。第三种是从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保护,对劳动合同试用期进行概括。综合这三种角度,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基于对建立契约关系是否满足自身预期目的而约定的,旨在互相了解的考察期间。
2.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特点
试用期具有从属性。是指试用期对劳动合同期间具有从属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指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一部分,不能脱离劳动合同期限而单独存在,即没有无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
试用期具有合意性。劳动合同属于一种合同,虽然劳动合同自身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但仍应具有合同的合意性。因此,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意思一致的基础之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是否规定试用期、规定多长的试用期、试用期的工作条件、待遇等问题,均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利的完整性。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用人单位正式员工的劳动期间所拥有的一切劳动权利。尽管在细节上,具体的某项权利可能有一定的约束,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来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主要享有知情权、劳动权、休息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
1.试用期的期限确定标准不合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最长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避免用人单位以通过长时间的试用期考察劳动者的适应能力为借口,进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某些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为了节省开支,恶意延长试用期的期限,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不是所有工作都要设定六个月的考察期限,劳动合同法设定试用期制度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主体的考察,全部各类的工作的适用期都设定为六个月,会容易产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2.缺少试用期除外的规定
认真分析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我国试用期规定适用于初次就业和再次上岗的所有劳动者,并未考量具体的工作性质以及不同人员等因素,即欠缺试用期除外规定。我国立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群体及不同工作性质对试用期的需求,以及对特殊群体的倾斜性保护问题。
1.合理确定试用期的期限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上限为6个月,并且根据不同的合同期限、种类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职业、岗位的特点,结合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试用期的上限。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根据对技术的要求与否分为非技术性、一般技术性及专业技术性。对非技术性工作岗位,可以规定上限为1个月的试用期;对一般技术性工作岗位可以规定试用期的上限为2个月;对于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可以规定试用期的上限为3个月。还要对上述三类岗位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不然,再好的法律,也不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同时,试用期的上限可以缩短为三个月。还可以规定,在特殊情形下,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不得超过六个月。一般情形下三个月的时间足以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判断出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自身的预期,过长的使用期限则更可能造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损害。
2.限制试用期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限制试用期的适用范围。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试用期,三是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不得约定试用期。上述规定是合理的,但是仅对试用期的适用除外范围进行如上的规定显得过于简单,没有包括不适用试用期的其他情形。然而国外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已经将诸如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移民安置的劳动者、退伍转业安置的军人、残疾人、哺乳期妇女等特定群体纳入使用除外的范围。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也应当考虑对于以上特殊群体排除适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招募劳动者,而且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下可以拒绝同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旦用人单位与属于上述特殊群体的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便不应当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给予特定群体劳动者一定的工作机会,但是试用期的约定在本质上仍然是对特定群体能力的否定。因此,我国立法者应当考虑增加特定群体对试用期的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规定,对处于试用期的功动者的数量进行限制,如不超过工人总数的5%等。这样使用人单位中处于试用期的人员数量固定在一定比例的范围之内,有利于总体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是劳动合同法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具有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功能。本文仅仅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进行简单的分析,同时该项制度的完善仍存在很多应当注意的地方。希望本文的写作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读者的研究兴趣,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
20_年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书如何写四
不知不觉来到公司已经近两个月了,这两个月中有不少辛苦,更多的是收获。在这之前的公司工作分工比较明确,我负责公司内部物品的维护管理,加之有的工作涉及不到,所以到公司之后所有的工作都由我一个人来做,刚开始的时候有点不适应,通过x老师的指导我很快进入工作状态,虽有稍有纰漏,但总体我还是比较满意的。现将这两个月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行政方面
1.首先对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归类、编号,并注明由谁使用。办公用品入库盘点,发现有问题及时提出来,决不隐瞒,并积极解决存在的问题,争取让问题在我这儿消失。
2.考勤统计。每天将请假、调休员工的请假、调休单保存完好备查。争取月底前将考勤做完交给财务。
3.公司信件的收发、登记、分递。
4.接待来访客人。
5.每周会议进行记录并完成纪要交x老师审核无误后再发至x总、x总邮箱。
6.公司供应商账单结算。
7.x总、x总出差机票、火车票的预定并跟踪积分累计。
8.公司网络维护,遇到不能上网会及时与供应商联系,保证公司网络正常。
9.参与文化广场标书制作;参与新款手机发布招标会的对外联络及预定会议室并参与会议,收获颇多。
10x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人事方面
1.招聘工作。按照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部门经理的工作安排,我与网站签订了为期一个月的招聘合同,部门经理还非常信任的将一部分招聘、面试工作交给我,虽然到目前我完成的不是很好,但收获也是不少,通过部门经理的指点我首先在电话沟通这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目前应聘前台的人员不是很多,我按照部门经理教我的方法从中找出符合公司要求的应聘者,并对此次招聘工作做了简单的分析。
2.社保工作。之前对社保的概念只停留在理论层面。上一年度的工资基数未核定,这造成的后果将是公司在成本方面的增加。发现这个问题后核定基数已经接近尾声,我一遍遍向社保中心老师、向周围的同学、朋友打听未核定基数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功夫不负有心人,我终于在x月x日完成基数变更。由于自己没有社保方面的实战经验,我买了专门的实操手册来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在此期间为取回了医保存折并发到本人手中。新的社保基数已经公布,我本月也按照新的缴费基数计算个人由公司代缴和由公司为员工所出的两部分。
3.公司培训。来到公司后公司进行了两次业务培训,一是办公软件ppt的学习,一是公司情况介绍,对这两部分内容的培训我认真的进行了学习,同事更加深刻的学习了公司的企业文化,我在以后的工作也会按照公司的要求来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很快能融入公司,面对客户我能准确回答出公司的业务范围等等。
刚来公司的时候对公司重大资产盘点不够准确、及时,细心方面还应加强,通过这两个月对公司的了解,公司在管理方面比较细致,值得我去更加认真对待这项工作,人事工作经验略有欠缺,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
三、建议
1.每个岗位职责上墙,明确责任。
2.每周例会上每个部门通报部门的情况,如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及本部门
需要别的部门协调、帮助的事项。
3.公司每个部门、每个部门坚持使用pdca循环法。以上是我试用期的工作总结,领导的指导和同事的支持使我很快融入公司的文化氛围中,使我在不同的方面得到全面的发展,我的职业规划之路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20_年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书如何写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经双方平等商议,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发放。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考勤均由甲方按实际出勤状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试用期劳动合同五乙方在试用期内,公司的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内。
六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0日左右发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个月时,按月工资比例折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日顺延发放。
七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商议解决,否则,将根据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论处。
八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明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乙方实际考勤,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九在试用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有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伤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乙方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额的赔偿责任。
十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一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予以解雇。
十二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起生效。
十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商议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20_年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书如何写六
本人,毕业于,专业。于x年x月x号报到,经过公司为期两个月的卓越之旅训练,于同年9月1号顺利到采购部实习,担任职务为采购专员。制造供应部不仅能为公司节省成本,还能提高运营效率,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战略职能部门。它不仅为保证生产需要提供物质保障,同时也为制定财务计划提供可靠依据。作为一名采购员必须坚定的树立“为公司节约每一分钱”的观念,坚持“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最大限度为公司节约成本”的工作原则。在领导和直接培养及公司其他同事的关心和帮助下,较圆满地完成了实习任务。
截至目前,两个月的试用期已经结束。现正式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下面,我将两个月来的工作、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使我很快适应了工作环境,进入了工作状态。在工作的两个月当中,我学到了很多,也感悟到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为公司规划做出自己的贡献。
初到采购部在安排下,于x有限公司实习了两个星期。在实习过程中,通过在彩印车间、纸箱车间、制盖车间、制瓶车间的亲手操作或现场观摩,在实践中查找不足,使理论知识得到升华。同时也熟悉了印刷品、纸箱、盖、瓶的估价规则,可以进行简单的估价。
两个星期的车间实习结束便回到办公室实习,正逢增加oracle办公系统,见识了同事们的忙碌与敬业,在同事的指导下熟练掌握如何操纵oracle系统;熟悉了本公司采购流程:收集信息、询价、比价、议价、评估、索样、请购、订购、协调与沟通、催交、进货检收、入oracle系统、整理付款;了解公司采购员工作职责:采购计划、需求确认、供应商选择与管理。通过经常在各分厂及各仓库的走动,基本熟悉了公司内所有包材的情况。
整理内部资料,积极与仓储库联络跟踪入库单以便与供应商沟通每个月的发票对账数目;在完善了“股份公司的采购物资价格数量表”后,需及时完善“台账”以便每个月25号前与财务部对账。通过整个流程基本掌握了包材的价格及所对应的供应商,并且熟悉了所需联络的部门。通过每半个月一次“价格信息”的总结,及时了解了各个物料的价格趋势,并及时反馈于姜主管,便于对现有包材价格的更新。
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勤奋工作,获得了本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当然,在工作中我也有不足之处,部门领导也及时给我指出,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
综合来看,我认为自己还有以下的缺点和不足,一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一、看问题不够透彻,容易把问题理想化;
二、有时办事不够干练,言行举止没注重约束自己,略显青涩;
三、工作主动性发挥的还是不够,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不够,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四、对岗位专业知识的掌握还不够,今后会多多学习采购方面的知识;
五、业务知识方面特别是与供应商的谈判经验还不够丰富等。
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会时刻注重自身的不足,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同事学习,遇到问题要做到全面分析,工作更积极主动一些,主动采取“阳光采购策略”。公开透明的按采购制度程序办事,在采购前、采购中、采购后的各个环节中主动接受审计及其他部门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论是大宗材料还是小批材料的零星采购,都尽量多的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即使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时候,也始终坚持这个原则,邀请审计部相关人员一起询比价,采购前、采购中、采购后的各个环节中主动接受审计监督。最终在为公司创造最大利益的基础上,做到保质保量的完成采购任务。我相信凭着自己高度的责任心和自信心,一定能够改正以上的缺点,争取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
总之,在这三个月的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有一个和谐、共进的团队的重要性,有一个积极向上、大气磅礴的公司和领导是员工前进的动力。给了我一个发挥的舞台,我要珍惜这次机会,以为家,为公司的战略规划竭尽全力。
在此提出转正申请,请领导能根据我的工作能力、态度及表现给出合格评价,使我按期转为正式员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20_年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书如何写七
甲方单位名称:
乙 方 姓 名 :
编 号:
甲方:单位名称:南昌千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南京东路
单位性质: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试用月薪为——————————元/月,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
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a.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b.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c.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的义务
a.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b.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a.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b.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c.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2.乙方的义务
a.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b.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的义务;
c.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a.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b.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a.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b.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c.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20_年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书如何写八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也可以不约定。当事人不约定试用期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劳动合同期限
对应试用期期限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述“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本数。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包括: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不管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续订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均不能按照试用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同工同酬,而不能只支付劳动者不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指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可以高于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可以与该工资相等,也可以低于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将满时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将录用条件、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以及法定原因向劳动者解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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